1、起重吊装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起重吊装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一般规定i.起重机械的制动机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整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折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1.2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至少保留3圈以上。1.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应均匀。左右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1.4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上。1.5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结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1.6操纵控
2、制器应从零位开始逐级操作,不得越挡、急开急停、打反车操作。1.7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作业和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越过。严禁使用起重机运载人员。1.8吊物时,应垂直起吊重物,严禁斜挂斜吊,严禁长时间悬吊重物。1.9起重机操作手、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流动式起重机1.10起重机吊物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并拴好溜绳,还应有专人引导、监护。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1.11现场组装起重机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1.12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
3、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1.13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1.14履带式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应保持起重机重心在其坡上方。起重臂仰角符合厂家说明书的要求。严禁下坡空挡滑行。1.15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后,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1.16汽车式起重机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1.17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1.18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以及堆放物品。1.19作业结束后,
4、伸缩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收回归位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正前方,并降至400600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都要关门加锁。起重桅杆ii.起重桅杆倾斜使用时,底部应加封绳,且倾斜角度不宜大于100。iii.现场组对桅杆时,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长度的1/1000,且总偏差不得大于20mm。iv.单桅杆缆风绳的数量不得少于6根,且均匀分布。缆风绳不得与电线接触。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配置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绳架。v.桅杆采用连续法移动时,使桅杆在缆风绳的控制下,保持前倾幅度应为桅杆高度的1/201/25;采用间歇法移动时,桅杆的前、后倾斜角度应控制在50100。
5、移动时,桅杆侧向倾斜幅度不得大于桅杆高度的1/30。在调整缆风绳及底部牵引控制索具时应先松后紧,协调配合,使桅杆平稳移动。vi.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塔式起重机vii.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2.路基承载能力按轮压值确定。3.轨距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值的1/1000。4.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5.两条轨道的接头应错开。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度差不大于4mm。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轨道上无障碍物。6.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半径。7.路基旁应开挖排水沟,并采取防坍塌措施。1.26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和基础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1.27顶升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电源、液压系统等均应有专人操作。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顶升作业。1.28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必须有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有升降式操作室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断绳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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