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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公文的用语.docx

1、第六编公文的用语第六編公文的用語一、現代公文用語(一)白話公文術語起首語【報告悉、電悉、或報告及附件均悉】這是對下級機關和人民團體的來文有所批復時,用為起首之語。如係答復上級機關之文,則常在“悉”字之上加“奉”字或“敬”字,以表謙恭。對同級機關之來文作答,可在“悉”字上加“誦”字。【查、案查、卷查、謹查、關于】“查”含有檢查的意思,謂有案可查、有卷可查之意,往往冠于文首。有時用“查”字并無檢查的意思,只用為發語詞,以助憑空而起的文氣。“關于”表示事物間的關聯。自宋元以來上下行文起首常用“照得”二字,成為套語,并無實際意義。過去多用于布告,現今多用“查”字代替。【徑啟者】“徑”為直截了當之意。“

2、徑啟者”為一般公函起首之詞。如果是復文,就用“徑復者”字樣。還有“敬呈者”、“敬陳者”,是對上級機關或長官有所請示或簽報時所用的起首詞,現在多不再用。【奉、案奉、頃奉、前奉、迭奉令開】凡下級機關全引上級機關的公文時,可用此語作為導引。“奉”有敬持接受之意,“開”謂照錄所奉的公文。今則改為:“奉鈞府第號令,關于一案”(或一節人)【准、案准、頃准、前准、迭准函開或函稱】准字古文為一字,也有接奉之意,宋元公文都用為對上之詞;現在于全引或節引平行機關的公文時,多用此語以為導引。【據、案據、頃據、前據、迭據報稱、電稱、聲稱】“據”有依憑之意,與“奉”、“准”等字意相近同。唯“奉”字用于上行,“准”字用于

3、平行,而“據字則用于下行。凡上級機關全引下級機關公文時,可用此語作為導引。【節開、略稱、以】節引來文,往往不僅對其文句酌情刪減,且于所節引原文之前,分別對令文標明“節開”,對報告標明“略稱”字樣;如有公函,則可將“節開”與“略稱”二者,擇其一而用之,“節開”較“略稱”稍示謙抑。至于“以”字,是標明節引的普通用字,無分上下,似仍可沿用。【制(訂)定、修正、廢止】台灣多在公布法令時用。中國內地適用範圍較廣泛。【特任、特派、任命、派、玆派、玆聘、雇】根據不同的情況,在委派、聘請、任用人員時用。稱謂語【鈞、大、貴】均為直接稱謂時用之,且應空出一格示敬。三者的區別用法為:“鈞”為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上

4、級機關所用,如“鈞部”、“鈞府”;“大”為無隸屬關係之較低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所用,如“大部”、“大院”;“貴”為有隸屬關係、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無隸屬關係之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對下級機關首長、或機關與社會團體之間用之,如“貴會”、“貴社等等。【鈞長、鈞座】下對上用。“鈞”為表示尊敬的稱謂詞,無論稱人、稱機關,都可以適用。“鈞長”、“鈞座”為屬員對長官、或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鈞示、鈞裁”為請上級核奪,“鈞安”為表示問候。中國內地與香港均不再使用這種詞語。【台端】在台灣對人的敬稱。凡機關首長對屬員、或機關對人民均可用。在中國內地與香港則不再用。【先生、女士、

5、小姐、君】公文中機關對人民用。“先生”用于稱呼男性,“女士”用于稱呼女性,婚否不限,“小姐”只稱未婚女性。“君”用于稱呼不知姓名的對象。【該】該字是公文中,間接稱呼有關的人或機關時所用。俗語凡屬必須的叫應該,因而是有所指的。稱“該”,以示指呼之意。在台灣公文中,“間接稱謂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使用該。”對“該”的使用有所限制。【本】自稱用。凡下行文中自稱其官職或其機關時,必于其上,加一“本”字。如各院部可自稱其官職為“本院長”、“本部長”;自稱其機關為“本院”、“本部”。【敝】平行文中,自稱其官職或自稱其機關時,必在其上,加一“敝”字,以示謙抑。如自稱其官職為“敝廳長”、“敝局長”;自稱其機關為

6、“敝廳”、“敝局”,一般已經不用。對于不同系統的平行機關,一律以“本”代“敝”。解放後多用“我”字代替。【職】上行文中自稱時,必于其上,加一“職”字。屬員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多用“職自稱。【本人、名字】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機關、地區、官員亦可以“本”自稱,如“本署”,“本境”,“本官”。【內子、外子】稱自己配偶時用。“內子”,稱妻子,“外子”,稱丈夫。這一稱謂在港澳台公文中仍在使用,在大陸公文中較少見。請示語【是否有當、是否可行、可否之處】凡下級機關對于奉交議復之文,或自行擬請核示之文,或擬具某項辦法,不敢擅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然後施行者,多用此類語句于歸結段前,表示不敢擅斷

7、之意。【究應如何辦理之處、究應如何之處、如何之處】凡下級機關遇有困難、難于奉行者,或遇有特殊事件發生、無憑依辦理者,或遇有法令前後意義抵觸者,必須請示報告時,大多用此類語句。【擬請予以駁斥、似應准予照辦】此乃下級機關奉令核議,報請上級機關施行之詞。准許語【應予照准、自應照准、應予准行、自可准行】上級機關對于下級機關的請求,經查核與有關法令相符,則用此類語句,表明其請求合法,不可不照准。“准行”,就是可以照此辦理的意思。【事屬可行、尚屬可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行】這是批准下級機關的請求,而并不依據何種法令時的用語。【准如所請、應即准如所請、准如所擬(議)辦理、應准如擬(議)辦理】這也是據下級的請求而

8、加以准許之詞。【應准備案、准予備案】對于下級機關報請備案,認為合法時,都用此語。如係一般報請備案的,僅用“准予備案”四字就行了。【經復查(核)無異】承辦機關在據情呈轉時大多加此按語,表示業經負責審核之意。又“查核尚屬相符”一語,須依據法令認為并無抵觸時方可用之。駁回語【未便照准、未便准行】“未便”一詞語氣較輕,為駁回話中使用較多之詞。“應從緩議”亦屬此類。【殊難照准、礙難照准、應毋庸議、應予不准、應予駁回】均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批復請求之詞。“殊難”、“礙難”多在有特殊情形時用之。【不能同意辦理、歉難同意、無法照辦、礙難同意】均為平行機關表示不同意時用。關聯語【遵經、遵即】“經”字表示一

9、件事過去的經歷。“遵”字表示謙恭。“即”字表示文到即辦,未敢稍停之意。此類詞語僅限于對上級機關或首長所用。【當經、即經、經即、業經、經己、均經、迭經、旋經】無論上行。平行、下行公文,凡敘述過去辦理案件情形,均可適用。惟“均經”。“迭經”、“旋經”、“復經”、“嗣經”等均敘述同一事件,而已辦文件不止一次者,則用“均經”、“迭經”字樣為宜。此類詞語皆視文件氣勢和作用而選用之。待復語【報候核奪】上級機關對于某項案件,命令下級機關行查或核議時用之。【具報備查】上級機關命令下級機關辦理某項案件,并須將辦理該案經過情形具文呈報備查考時用之。【即希見示(復)】平行機關有所咨詢商請,須待回文時用之。【俾便遵行

10、、以便依循】這是下級機關請上級機關核示遵行之詞,平行文中多用“依循”二字。警惕語【為要、是為至要、是為切要】上級機關命令下級機關辦理事件,應加注意時用之。“至要”、“切要”,語氣較重,“為要”語氣舒緩。“勿要”、“毋稍遲延”,上級機關命令下級機關辦理事件,戒其延緩時用之。【毋得違延誤、毋延(誤)】上級機關命令下級機關辦理某項案件,戒其不得違背命令意旨,因循致誤時用之。接洽語【鑒核、察核】“鑒”訓為“照”,“察”即“考察”,“核”為“核示”,都是上行文接洽之語。例如“報請鑒核”、“報請察核”,都有請求考察核示的意思。【查照】平行機關間接洽商事件時用之。一般“查照”、“查核等語,應當用于平行、上行

11、文中。但下行文中亦常見“查照”。“查核辦理”等語。“查”有查明照辦之意,不應再作“察”字解。【即希查照、請煩查照】都可在公函中用。【遵照、遵照辦理】是下級對上級的接洽用語,即下級機關依照上級機關所示辦理。“知照”不同于“遵照”,只使知有其事而已。【查核辦理】平行、下行文中都可適用。不過用于平行文時,顯示此案件對方機關有主管核辦之權。用于下行文時,是對下級機關授予處理此案之權。其如何處理,上級機關無需再加復核,只可命其呈報辦理情形,以備查考。【即便遵照】公文中用“便”字者,過去的上行文有“恩便”、“德便”,現在仍有“公便”。下行文則有“即便”。“便”按古文有“以時”、“便宜”、“便可”的含義,好

12、似可機直行事。因為命令性質,本含強制與任意兩種。如係強制則必須奉命即行;如係任意,則可斟酌情形,從緩施行。當今所謂“即便遵照”者,即屬後一種意義。歸結語【相應函請】平行文中歸結時用之。“理合”、“理應”,現已廢除不用,“相應”二字,尚可用于公函上。【希即、即希】舊公文結尾常用“仰”字,含有責成之意,有時用“著宇,語氣較重。現均廢除不用,而以“即希”、“希即為妥。【用特、特此】“用”係發語詞,“特”指專為一事,“特此”即專為此事,公函中歸結時,往往用之。【為此】“為”即“因”,“此”係代詞,替代以上所敘之文,“為此”,就總括本文的案件而言。布告文中,用之最多。除外語【“除外、“除及外、以及“再合

13、并陳明”】用以補充本文應有的聲明,表示尚有其他與本文有連帶關係的事情,或一案的其他方面。終結語【謹上、謹呈、謹報告】“謹”,表“敬”和謙恭”意,恭敬地呈上。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行文時,多用此語終結。在習慣上,以謹上某某長官的,較謹上某某機關的尤多;在長官之下再繫以姓氏,較為常見。【此致】“此”字是代詞,“此致”,指與人書,公函係函牘的變形,致函表示平行關係,有不相隸屬之意。此項用語,以“此致某某機關”一式,用之較多。新式公文紙,印有“受文者”一欄,因此,多不採用這類終結語。【謹以奉(電)聞、特此電陳】此項用語,多在對上級機關以電報或代電行文時,用為終結。【此令】凡下行令文,都用此為終結語,頒發各

14、項任命狀或獎狀時則用“此狀”。【此批】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于人民、團體所上報告,有所批復時,例用此語以為終結。【此布、特此布告】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于人民有所布告時,用此為終結語。補助語【實為公便】此語往往見于上行接洽語之後,用以補足語氣。從前還有“恩便”、“德便”、“不勝惶恐待命之至”,均為陳詞濫調,已廢止不用。【實(至)紉公誼、是為(所)至荷、為荷、為盼】此等詞語多用于平行接洽用語之後。惟用“盼”字,可示急切之情,今為多見。【可也】此語連綴在下行文接洽用語之後,以為補足語氣之用。如“仰候令行某機關查明辦理可也”。抄送語【抄送】把有副本或抄件的公文送于平行機關、單位或個人時,多用此語標明。【抄發】有副本或抄本的公文除主送機關及首長外,對需要了解文件內容的下級機關、單位或人員,則用此語下達。【抄報】把有副本的或抄件的公文送交上級機關和首長時用之。附送語【附、附送、檢附、檢送】表示隨附公文正文送往受文機關的文件用語,是公文正文的附屬部分。是對平行及下級機關的用語。【附陳、檢陳】隨附正文送往上級機關附屬文件時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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