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卫生公共基 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 卫生法中 的法律责任一、法 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 , 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上 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卫 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 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
2、范,尚未 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传染病防 治法律制度一、法 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分为甲、乙 、丙三类进行管理。(一) 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 括:鼠疫、霍乱。(二) 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 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 H1N1流感 、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 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 血吸虫病、
3、疟疾等 26 种。(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 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 、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二、传 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 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1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二)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四、传 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 救治(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报告;
4、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二)医疗救治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五、相 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 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
5、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一、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 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 应急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四、报 告与信息发布(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突 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 告后 2 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 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到报告 1 小时内,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
7、;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 院报告。)(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 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 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五、应 急处理政府对突发卫生事件 的应急管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部的应急处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 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职责;公安机关的强 制执行职责;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六、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 法律责 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 法律责任第四节 药品管理 法律制度一、医 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一)医疗机构药剂 技术工作人员的规定
8、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 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医疗机构配制 制剂的规定二、相 关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 律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药品和违 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 证等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给药品使 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罪;受贿罪;渎职 罪。第五节 医疗事故 处理法律制度一、医 疗事故的概念与分级(一)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
9、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二)分级3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的其他后果的。二、医 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与排除(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
10、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情况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 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 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 后果的。三、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机构的设置与分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 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 地方医学会
11、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 (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 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 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 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程序1.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启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 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申请:发生医 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 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 及理由
12、等。当事人委托:医患双 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 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2.成立鉴定专家组3.收集材料4.听取陈述答辩5.作出结论4第六节 医疗侵权 法律制度一、医 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下情况 :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 料。)二、侵 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 与侵权法律 责任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 任;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医药相关制 品质量保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 写、保管及
13、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对患者 隐私的保护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紧 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三、医 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 由(一)患者或者其近 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 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 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 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难以诊疗四、患 方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 ,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五、医 疗损害赔偿范围(一)对直接受害人 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 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 费(二)对间接受害人 的赔偿范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第二章 医学伦理道德第一节 医学伦理学概述一、医 学伦理学的概念医学伦理学是以医德 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 理和主要准则,在解决医学实践中人们之间 、医学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生态之间的道 德问题而形成的学说体系,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 交叉的新兴学科。二、医 学伦理学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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