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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民法讲义.docx

1、中法网民法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诚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使任何权利之指针。权利滥用,外形上是行使权利,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知产滥用、抢劫还钱、妒嫉建筑。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毁坏了保存的精子,侵犯的是人身权;烧毁了剃下的头发侵害的是物权。三、“十权”(一)支配权知识产权是“两权一体”,而它的两权都是支配权。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试用买卖由试用人决定(一方试用)。(五)绝对权(六)相对权(七)专属权(八)既得权(九)期待权期待权与目标权利期待权系取得权利之“权利”。(十)自力救

2、济权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物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 六、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七、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这叫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二章 自然人一、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纵横平等。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死去才知万事空死。二

3、、行为能力(一)含义与分类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亲自)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不得放弃。三、住所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一年”为久居。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四、监护(一)担任监护人的人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层次的)代位继承人。 (二)对监护人行为的限制如监护人不能

4、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三)监护资格的自动消灭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五、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一)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条件不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程序不同:效力不同。何为意外事件?台风是否为意外事件?(二)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意义宣告死亡的意义在于:婚姻消灭、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三)在宣告死亡期间,行为的效力。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四)死亡宣告的撤销与“死而复归”的效力撤销不受顺序的限制。财产应

5、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归还”。六、个体工商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七、个人合伙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互相代;诉共同。移转出资与用益出资。第三章法人一、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三、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区别*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四、企业

6、法人的始终吊销与注销不同。*(企业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一、主物与从物区分的标准分类的意义二、原物与孳息*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天然孳息是收益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孳息的归属:取得孳息的三种人。租赁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婚前的房屋,婚后卖了,价款是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三、动产与不动产*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动产可以因先占取得;不动产不能因先占取得。所有权转移不同。四、证券有价证券实物券。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含义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

7、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8.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9.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10物权法定原则只限制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风马牛不相及。11.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12.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13.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14.单方法律行为是金鸡独唱;双方法律行为是对立统一;共同法律行为是一致追求。15.依法律行为取得,

8、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16.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二、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表示无意识。三、条件的特征和类型(一)条件的特征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法定条件(与意定性相对应)既成条件(与未来性相对应)不能条件(与或然性相对应)不法条件(与合法性相对应)(二)条件的类型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四、期限*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五、控制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一)无效1.性质是确定无效,有2个例外:其一,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二,施工合同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2.无

9、效原因。3.无效行为财产后果的处理。(二)可撤销1.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2.可撤销的原因。意思表示有瑕疵。与恶意串通3.除斥期间。(三)效力未定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四)比较1.原因不同 原因并存时候效力的取舍。 2.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3.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4.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款、遗嘱处分

10、他人财产的条款、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第六章 代理一、代理的含义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二、代理权授予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四、表见代理(一)

11、表见代理的含义、效力及类似制度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2.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有过失的相对人;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一、诉讼时效的长度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展期)中止,补足多少?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 (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因

12、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四、期间的开始计算与顺延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期间的开始的日,为什么不能计算在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什么要顺延?第八章 物权概述一、物权法定主义(第5条)(一)种类法定(二)内容法定二、物权的公示(第6条)三、不动产登记(一)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5条)(二)不动产登记簿与红皮书(16、17条)(三)登记查询、复制人(18条)(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五)预告登

13、记(20条)(六)按件收费制(22条)四、 动产交付(一)交付之效力(23条)(二)特殊动产特(24条)(三)简易之交付(25条)(四)指示之交付(26条)(五)占有之改定(27条)五、公法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一)公法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三)因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六、物权的保护(一)物权方法:三之返还之;排除之;防止之(34、35条)。(二)债权方法:损害赔偿(37条)。第九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权能(39条)二、他物权的设定(40条)三、专属性的财产(41条)四、征收与征用(42、43条)五、三种所有权六、

1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归属决策七、相邻权几种情形。八、共有(一)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97条)(二)分割权(100条)(三)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102条)(四)何种共有的判断(103条,与民通意见的不同)九、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的条件(106条)(二)遗失物的返还(107条)(三)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特殊效果(108条)第一十章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17条)(二)征收、征用时的补偿(121条)(三)六种特许用益物权(122、123条)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承包的方式(二)承包的年限(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2

15、7条1款)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地域”上中下(136条)(二)出让与划拨(137条)(三)建设用地的登记生效主义(139条)(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143条)(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149条)四、宅基地使用权一户有一宅。五、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含义*地役权约定;相邻权法定。*地役权可以扩展相邻权;地役权可以限缩相邻权。*积极的地役权(作为地役权),需役人在供役地上有所作为;消极的地役权(不作为地役权),供役人在供役地上无所作为。(二)登记之对抗(158条)*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需役人是地役权权利人,供役人是地役权义务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让善意第三人负担地役权义

16、务。(三)地役权的期限(161条)(四)设立地役权的一项限制(163条)(五)地役权的从属性(164、165条)*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为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转让。(六)地役权的不可分性(166、167条)(七)地役权的消灭(168条)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一、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76条)二、抵押权(一)抵押物农村的两种地可以抵押:(1)其他方式的承包地。(2)有厂房的农村建设用地。(二)流押之禁止(两个时间点的问题,设立时不得约定,实行时可以约定)。(三)抵押物的转让(191条)(四)折价协议的撤销(195条)(五)浮动抵押(181、189、196条)(六)清偿顺序(199条

17、)(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限制(202条)(八)最高额抵押权关于债权的转让。三、质押(一)动产质押流押之禁止(211条)。质权之设立(212条)。(二 )权利之质押有实物券的,质权交付时候设立;没有实物券的,质权登记时设立。四、留置(一)民事留置与商事留置(231条)留置权以有权占有为前提。对动产中的货币,是不能发生留置权的。因为货币具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特性。物权法第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条文中所说的企业,包括法人型企业(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型其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二)期限之宽展(236条)(三)留置之优先(2

18、39条)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第十二章 占有一、占有的含义和分类占有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条件。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实际)占有与准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自信享有占有权的,但没有的,为善意占有。甲将保管的他人骆驼卖给不知情的乙,交付了骆驼乙方善意取得,但不是善意占有。甲将偷的他人骆驼卖给乙,交付了骆驼乙不知情是善意占有。甲将保管的他人骆驼卖给乙,交付了骆驼乙知情是恶意占有。二、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待遇(242、43、44条)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245条2款)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一、债的含义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标的是给付。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

19、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二、 债的分类(一)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单独行为之债和共同行为之债;法定之债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责任之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狭义的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种类之债不灭。(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一方为二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给付无选择性;选择之债,当事人可择一。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五)主债与从债从债效力决于主;个别情况有例外。(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财物之债,可以请求强制

20、履行;劳务之债,强制履行法律不能。第十四章、债的履行一、 代为清偿与代物清偿二、 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民法通则88条、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一、代位权代位权的要点是:1.代位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2.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怠于行使的含义;4.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5.原告就被告(次债务人)的管辖;6.中止代位权诉讼的情形;7.债务人的诉讼地位;8.普通共同诉讼;9.财产担保;10.次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异议的效果;11.诉讼费的负

21、担及优先支付;12.代位权的胜诉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13.代位权诉讼的限额。二、撤销权撤销权的要点是:1.撤销权是形成权;2.原告就被告(债务人)的管辖;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4.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况;5.撤销后的自始无效;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7.普通共同诉讼;8.必要费用的承担。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三、保证 (一)保证的特征保证是从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要式合同。(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的判定。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包括约定除斥期间和法定除斥期间(6个月及二年)。(四)保证人的抗辩权(五)追偿权向债务人的追偿在先;共同

22、保证人的分担在后。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期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负担。(六)以贷还贷四、定金 (一)定金的特征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合同。(二)定金的适用1.定金亦可适用于部分履行。2.“三金”的关系。(三)三种特殊定金立约定金是预约约定的定金,主合同尚未订立;成约定金的主合同已经订立,定金的交付决定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约定了一个形成权。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适用定金罚则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一、 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撤

23、销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销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3.“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4.对债务人的保护。“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二)债务承担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三)概括移转 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分立与转投资不同。(四)小节*债权让与,债权人退出;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让与多少,退出多少;承担多少,退出多少。二、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原因有

24、履行(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一)抵销1.抵销权是形成权。2.行使抵销权时(发出的抵销通知中),不得附条件、附期限。3.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4.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5.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6.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7.扶养之债等不得抵销。8.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二)提存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三)免除免除可为单独行为,亦可协议免除。(四)混同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

25、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一、 合同的含义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分类(一)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著作权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违约均可适用合同。三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适用。(二)分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利他合同的“他”,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和原告的资格。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

26、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三)要约的撤销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二、承诺(一)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二) 承诺迟延(三)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二

27、) 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第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游戏。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一、 合同的法定解除(一)分类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

28、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权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一、违约责任(一) 概述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二)违约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上山杀虎,是法

29、律不能,下海擒龙,是事实不能。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其二,可预见规则;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3.违约金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一)“一交三转”交付,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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