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进口化妆品备案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附件1货物清单(报检清单)报检号:应为15位单位备案号:单位名称报检时间报检模式:分为正常报检、预报检、核销报检。如果是核销报检,则清单中需要填写核销报检号产品名称产品临时备案号产品正式备案号原产国产品类别重量(千克)金额(美元)数量数量单位规格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月)核销报检号*核销货物ID自主检测出具机构代码报告出具日期必须与产品备案表中的名称一致,以便局端能正确导入货物清单整数金额都转换成美元计不同的生产批号要放在不同的数据行日期格式为:yyyy-mm-dd整数保质期(月)格式:36如果核销报检的,则必须填写核销报检号,该报检号也必
2、须为系统中已经填写过的。企业填写注意点:1)报检号填在第2行的第2列,单位备案号填在第2行的第4列;单位名称填在第2行的第6列;报检日期填在第2行的第8列;报检模式填在第2行的第10列;2)货物清单从第4行开始填写,货物数据间不能有空行;3)货物填写结束后,与非货物数据之间必须要有一空行;4)产品备案号处一般填写临时备案号,除非客户端系统人工输入正式备案号。附件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责任承诺书我司就报检号_项下进口化妆品,确认如下:一、本批进口化妆品适用_标准(标准号)/法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该标准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二、本批进口化妆品标签版面格式符合_标准(标准号)/法规要求,
3、该批产品中文标签及外包装上宣传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三、本批进口化妆品存放在以下仓储场所中:(自贸区内)仓储场所名称:_仓储场所地址:_(自贸区外)仓储场所名称:_仓储场所地址:_四、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中间产品需填写:加施包装/加工工厂名称:_加施包装/加工工厂地址:_加施包装/加工工厂联系方式:_我司郑重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我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绝不擅自调离、使用、销售本批进口货物,如有不符,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联系人: 联系方式(手机):公司名称(公司公章): 日期:附件3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本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中
4、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风险物质进行了危害识别分析,表明本产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产品中文名称:原料序号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是否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备注注:1. 危害识别表应有产品名称、中文(译)名; 2. 原料序号和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与报检产品配方相一致;3. 对复配形式原料,填写一个评价结论;4. 如某种原料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在表格的相应位置中打“”表示,含有安全性
5、风险物质的打“”;5. 相关附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附件5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企业名称:单位备案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更新日期:临时产品备案号产品名称品牌名称原产国产品规格生产企业中英文标签样张(图像格式的超链接)外包装中文翻译件(图像格式的超链接)卫生部批文或备案凭证号批文类别产品配方(内容用EXCEL超链接)商品分类卫生部批文或备案凭证有效期产品类别(填字母)标签咨询报告出具机构代码补充说明材料中文外文中文外文为PPT,JPG格式15ml以下产品还须提供有全成分内容的说明性材料样张例如:普通类、特殊类直接写育发、染发等一个产品一个配方文件C(直接销售成品)、B(半成品)、T(套装中的小产品
6、)、F(非卖品)、Y(中间产品)企业填写注意点:1)产品备案数据从第5行开始填写,产品数据之间不能有空行;产品临时备案号必须为空2)产品数据填写结束后,与非产品数据之间必须要有一空行(会提示插入错误)3)对于名称、品牌、规格、原产地、生产厂家都相同的,系统认为是同一产品,不能进行重复备案。对于上述都相同的成品和非卖品,建议名称上做些区别,如加上“赠品”。4)批文类别必须按指定的类别填写;5)产品类别必须填写正确,如果填写错误并已更新到数据,应删除该产品数据,在表2中修改正确后重新导入。附件6进口化妆品套装备案资料企业名称:单位备案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更新日期:套装临时备案号套装中文名称套装英
7、文名称所包含小产品的信息(超链接,表内容参见套装产品所含小产品表)套装中英文标签样张(图像格式的超链接)商品类别*产品类别标签报告出具机构代码补充说明材料企业无需填写图片文件可以为PPT,JPG等图片文件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公布企业填表注意点:1)套装数据从第5行开始填写,套装数据之间不能有空行;2)套装临时备案号为空,不能填写“不填”或“不需填写”3)套装数据填写结束后,与非套装数据之间必须要有一空行;4)产品类别(见下表),如空的话,系统默认为直接销售套装。产品类别产品临时备案号产品正式备案号L(直接销售套装)GTS(非卖品)KST与C的区别:如果一个产品在进套装小产品之前已以“C”(直接销售成品)备过案,此类套装小产品不需重新备案,只需用原“C”类别的备案号;但如果一个在进套装小产品只是做套装进口,之前从未以直接销售成品进口,则须以“T”类别重新进行产品备案。5)商品类别可不填6)套装中小产品可不链接中英文标签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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