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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串讲材料.docx

1、法律文书写作串讲材料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辩护词)项盗窃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了解其在校的表现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2、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合法,又符合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辩护人19年月日被告人刘永伤害一案辩护词提纲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前所做的工作:开庭前,多次找市第29中学校长吴天及当时的目击证人了解当时的情况;会见被告,详细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形;走访当时接受死者李明的医院,了解李明的真正死因;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永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阐述理由:李明闯入学校,破坏教学秩序;李明经说服教育拒不交刀;刘永属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属于正当防

3、卫;刘永实施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的;刘永的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刘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辩护人19年月日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提纲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多次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谈话,听他全面具体陈述案情。走访被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了交谈,听取了他的意见。向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提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履行合同,归还欠款,并赔偿违约金。理由阐述部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被告违约

4、,应当负法律责任。保证人担保有效,必须负担保的责任。被告违反经济合同,就应当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条之规定讲明违约者就应当付违约金的道理。结束语部分归纳全篇发言的中心观点。对纠纷如何处理提出建议。代理人年月日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拘传报告书公传字(19)第号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

5、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妥否,请批示。市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19年月日呈请拘留报告书公留字(19)第号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华的行为,

6、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县公安局刑警队肖200年月日通缉令()广公辑字号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案情简要介绍)犯罪嫌疑人,男,35岁,省县人,无业,无犯罪记录。该犯的体貌特征是:男,35岁,高1.70米左右请各地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协助缉拿该犯。联系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联系人:周电话:广东省公安厅(盖印)2001年月日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二审民事判决书)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被上

7、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本院认为,杜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韩以杜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

8、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判决;二、驳回韩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审判员甘审判员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7月16日(院印)书记员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蒙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制药厂,住址在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南,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英,女,45岁,汉族,原制药厂胶囊车间工人,住市区路号。上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

9、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吴代理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辛19年12月29日书记员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男,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号。19年月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

10、审被告人张飞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谭、张看到张飞天用刀刺死邓的证言;有张飞天之妻于证实张飞天杀人后回家对其说杀了邓的证言;在张飞天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有报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尸体鉴定结论在卷;上诉人张飞天所供作案时间、地点、刺杀部位等情节与上述证据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天为泄私愤。酒后持刀杀害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张飞天及

11、其辩护人称“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其辩称“张飞天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杀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张飞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年月日(

12、院印)书记员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调解书)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民初字第号原告赵生,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工厂会计,住市区街道号。被告胡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市小学教师,住市区路十号院楼单元号。案由:离婚19年月,原告赵生来院诉称,自己与被告胡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胡成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赵生和被告胡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13、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1999年月日(院印)书记员 王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刘文,男,40岁,县东生乡某商店营业员。被申请人:尤东,男,35岁,县镇经营水产的个体户。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执行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尤东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19年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你院以(19)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判决尤东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但至今,判决生效已有半年多,尤东仍未归还申请人8000元钱款。尤东每天收购鲜鱼等水产品约300斤,销售额1000元左右,收入颇丰,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

14、另外,尤东有自用摩托车一辆,价值约一万元左右。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判决的执行,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刘文律师事务所王代书年月日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瑞华,女,67岁,汉族,河北省县人,退休工人,住市区胡同号。被告吴小曼,曾用名张小曼,女,29岁,汉族,河北省市人,住市区工厂宿舍。诉讼请求要求与养女吴小曼解除收养关系,并确认吴小曼对吴传祥的遗产无继承权。事实与理由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

15、李瑞华年月日市平衡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书民事反诉状反诉人县乡(原审被告),所在地址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朱,乡长,电话被反诉人县农贸公司,所在地址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经理,电话诉讼请求要求被反诉人县农贸公司赔偿反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60000元、间接损失84000元,合计244000元。事实与理由特向你院提起反诉。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质量监督局实地检验鉴定证明,能证明农贸公司所提供的玉米种子为已经被淘汰的品种,产量极低。2.种植该玉米种子的种植户李刘的证言证词,可证明因使用该玉米种子已造成损失。种植户李住县乡村。种植户刘住县乡村。 此致县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反诉人县乡19年月日自

16、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任小英,女,37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副经理,住市区路号。被上诉人史可同,男,40岁,汉族,省县人,市工厂推销员,住市区路号。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依法撤消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晴(13岁)由上诉人抚养。上诉理由原判决认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婚生女孩史晴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

17、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得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孩子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3月

18、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父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上诉人任小英1996年5月15日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所在地址辽宁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电话。诉讼请求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2日(200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

19、决,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重审。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2001年8月26日附:原审判决书复印件2份;书证7份。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起诉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2001号被告人郑,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住县乡村,系运输专业户。19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法院批准,于19年月日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郑涉嫌故意杀人、交通肇事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19年月日报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

20、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郑目无国法触犯了。适用于。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附:被告人郑现押于县看守所;本案证据目录;本案证人名单;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页;随卷附送现场提取的陈嘴上带有郑右手拇指指纹的泥团一块。市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起字(2001)第号犯罪嫌疑人,男,28岁,汉族,省县人,无业,暂住市区胡同号。犯罪嫌疑人因盗窃,曾于1996年7月被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

21、人有下列犯罪事实:以上犯罪事实,有公安部门在其暂住处起获的赃款赃物,同时有4户失主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李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长(印)2001年10月15日(公章)附:犯罪嫌疑人现押在市区看守所;附本案卷宗共册页;附本案赃证物名称(或清单)。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提请假释意见书)监狱提请假释意见书(1998)监提字第号罪犯胡,男,42岁,汉族,市人,因抢劫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与1992年8月10日以(1992)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

22、年。于1992年10月5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综上所述,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罪犯胡实行假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人民法院监狱年月日附:罪犯胡劳改档案卷页监狱提请减刑意见书(2000)监减字第号罪犯胡,男,42岁,汉族,市人,因抢劫罪经市区人民法

23、院与1996年8月10日以(1996)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96年10月5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综上所述,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对罪犯胡实行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人民法院监狱2000年8月3日附:罪犯胡劳改档案卷页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

24、习资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关于张故意杀人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公逮字(2000)第号犯罪嫌疑人张,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无业,住市区路号。19年至19年在小学读书;19年至19年在中学读书;19年至今无业。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有下列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上述犯罪事实,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致市区人民检察院市区公安分局2000年8月20日附:案卷材料卷页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不诉字第号被不起诉人王,男,48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工厂工人,住市区街号。19年月

25、日,因涉嫌过失杀人,被市区公安局逮捕。被不起诉人王过失杀人一案,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现查明: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被不起诉人王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不起诉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引起的。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李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李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刑事抗诉书)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刑抗字第号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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