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6.71KB ,
资源ID:5594331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9433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doc.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doc.docx

1、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doc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政府文 号: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公用电话的发展,配合邮电管理部门和邮电通信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日期:1996-1-22执行日期:1997-10-8生效日期:2002-1-31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用电话事业,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海南省通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公用电话工作的主管部门,省邮电管理部门授权各市、县、自治县邮电通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

2、区的公用电话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公用电话的发展,配合邮电管理部门和邮电通信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公用电话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县、自治县邮电通信部门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公用电话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公用电话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分为两类:(一)传呼公用电话,即既供发话人呼出,也传呼受话人的公用电话;(二)呼出公用电话,即专供发话人呼出,不传呼受话人的公用电话。第五条 公用电话站(亭)应当根据方便公众使用的原则设置。公用电话的规划布点,由邮电

3、管理部门负责。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邮电管理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规划布点工作。第六条 安装公用电话设施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与邮电通信部门签订承办公用电话协议书。未与邮电通信部门签订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用电话营业活动。公用电话承办户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话计费器;公用电话站(亭)所需用房,由公用电话承办户提供。第八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呼出公用电话业务;(二)与邮电通信部门所签协议约定的传呼范围的传呼和传话业务;(三)经公用

4、电话工作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电信业务。第九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执行以下服务时间的规定:(一)居民住宅区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市区每天不得少于12小时,其他地区不得少于10小时;(二)商店、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工作时间或者营业时间一致;(三)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站(亭),应当在24小时中都提供服务;(四)夜间应急电话的服务时间应当从22时起至次日7时止。第十条 公用电话的通话费、传呼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部门制定。公用电话承办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

5、准。公用电话的传呼单、通话凭证等,由省邮电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使用公用电话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话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通话费。(一)通话期间因机线障碍使正常通话无法继续进行的;(二)拨110、112、119、120等邮电管理部门规定免收费的电话号码的。第十二条 通话费、服务费向发话人收取,并给予通话凭证;传呼费向受话人收取,归公用电话承办户所得。第十三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布服务时间、传呼范围、服务公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公用电话承办户不得刁难用户,不得拒绝用户使用。第十五条 设置在户外的公用电话亭,设置单位应当保持其整洁完好,并定期派员

6、检修。公用电话亭不得移作他用。第十六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保证公用电话的畅通。公用电话一旦发生故障,公用电话承办户应当及时报障,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通信条例的规定及时修复。对设置的无人看管的公用电话亭,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定期检修,发现故障,应当迅速修复。第十七条 公众对公用电话承办户超标准收费、拒绝用户使用、拒绝传呼或者延误传呼等行为,可以向邮电管理部门投诉。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在接到投诉后10天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第十八条 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承办户从事公用电话营业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邮电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

7、执法证件的,公用电话承办户有权拒绝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部门或者公用电话承办户发生违反公用电话承办协议的行为的,违约方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邮电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办公用电话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二)擅自搬移、污损或者毁损公用电话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两倍的罚款;(三)应该传呼而拒绝传呼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辱骂刁难用户的,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公用电话承办资格;(四)拒绝

8、邮电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邮电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办公用电话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二)擅自搬移、污损或者毁损公用电话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两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三)应该传呼而拒绝传呼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辱骂刁难用户的,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经处罚仍不改

9、正的,邮电通信部门应解除与其签订的承办公用电话的协议;(四)拒绝邮电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罚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邮电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邮电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用电话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邮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