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抓好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生产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不含港口经营)。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计分周期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记销分管理
2、机制第四条 县安委办建立记销分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销分工作。联席会议由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发改、经信、公安、卫健、应急、市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研究解决记销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记销分制管理的最终决策机制。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记销分管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办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需要记销分的情形,应当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联席办,经县联席办审查符合记销分的情
3、形,依规定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动态累计记销分管理。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记销分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向联席会议提出书面申请核实,联席会议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第三章 记销分标准第七条 一个计分周期内,满分为12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进度等情况实行扣分制,实行累计记销分管理。同时有两个以上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八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极整改和主动履职的情况,记分为不可销分、限次销分、整改销分、奖励销分四种情形,详见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第九条 依据记销分结果分为“蓝、黄、橙、红
4、”四个管理等级。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分至3分的为蓝色,4分至8分的为黄色,9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的为红色。第十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予以激励记分,激励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记分值。 第四章 记销分结果运用第十一条 依据销分情况,对不同管理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蓝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蓝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以企业自我提升为主,不列入双随机检查范围,享受优先审批项目、优化日常管理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坚持服务为导向等激励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办理相关事务、评优评先时应当予以优先。(二)黄色等级。确
5、定企业安全码为黄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B级,以安全警示为主,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安全生产专项约谈,认真整改安全生产警示事项;企业须每年自聘市级或县级安全专家全面检查1次。(三)橙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橙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C级的企业,以负面曝光为主,由县安委办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企业须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同时被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四)红色等级。确定企业安全码为红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D级,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三条 详细记销分标准按照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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