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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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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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化工)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抓好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领取危化品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生产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不含港口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计分周期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记销分管理机制

第四条县安委办建立记销分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销分工作。

联席会议由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召集人,发改、经信、公安、卫健、应急、市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研究解决记销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记销分制管理的最终决策机制。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联席办)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记销分管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办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需要记销分的情形,应当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联席办,经县联席办审查符合记销分的情形,依规定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动态累计记销分管理。

第六条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记销分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向联席会议提出书面申请核实,联席会议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三章记销分标准

第七条一个计分周期内,满分为12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进度等情况实行扣分制,实行累计记销分管理。

同时有两个以上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八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极整改和主动履职的情况,记分为不可销分、限次销分、整改销分、奖励销分四种情形,详见《县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

第九条依据记销分结果分为“蓝、黄、橙、红”四个管理等级。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分至3分的为蓝色,4分至8分的为黄色,9分至11分的为橙色,12分以上的为红色。

第十条在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予以激励记分,激励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记分值。

第四章记销分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依据销分情况,对不同管理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蓝色等级。

确定企业安全码为蓝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以企业自我提升为主,不列入双随机检查范围,享受优先审批项目、优化日常管理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坚持服务为导向等激励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办理相关事务、评优评先时应当予以优先。

(二)黄色等级。

确定企业安全码为黄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B级,以安全警示为主,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安全生产专项约谈,认真整改安全生产警示事项;企业须每年自聘市级或县级安全专家全面检查1次。

(三)橙色等级。

确定企业安全码为橙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C级的企业,以负面曝光为主,由县安委办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企业须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同时被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四)红色等级。

确定企业安全码为红色,其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D级,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详细记销分标准按照《危化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制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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