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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后续管理办法.docx

1、县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集体养殖(种植)场后续管理机制,确保集体养殖(种植)场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养殖(种植)场,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财政衔接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资新建或收购改建的集体养殖(种植)场。第三条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2、:(一)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引导农户参与集体养殖(种植)场管理全过程,切实保障群众对养殖(种植)场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群众成为养殖(种植)场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坚持权责明晰原则。依法依规厘清集体养殖(种植)场的所有者、使用者、受益者、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集体养殖(种植)场所有者、经营者和农户的权益。(三)坚持安全高效原则。规范集体养殖(种植)场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确保集体养殖(种植)场安全高效,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每年通过乡(镇)、村(社区)公示栏等对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

3、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实行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阳光化管理。第四条各乡(镇)、村(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每个养殖(种植)场的具体管理细则,加强协调和监管,确保所管理的集体养殖(种植)场规范运营。第二章资产确权和运营管护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根据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构成、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资建成的养殖(种植)场,产权归属村(社区)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村(社区)内实施的养殖(种植)

4、场,产权归属本村(社区)集体;乡(镇)内跨村(社区)实施的养殖(种植)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投资比例将产权量化到涉及的村(社区)集体;跨乡(镇)实施的养殖(种植)场,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按投资比例将产权量化到涉及的村(社区)集体。集体养殖(种植)场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的村(社区)集体。第六条明晰资产管理职责。村(社区)内实施并确权到本村的,由本村(社区)集体自行管护;乡(镇)内跨村(社区)实施的养殖(种植)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并集中统一管护,负责

5、制定收益分配等方案并组织实施;跨乡(镇)实施的养殖(种植)场,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集中统一管护,负责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种植)场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养殖(种植)场资产发挥效益。第七条建立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管理台账。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完成对养殖(种植)场已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乡(镇)、村(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权属权限分别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管理明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殖(种植)场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

6、、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已处置的集体养殖(种植)场,不再纳入资产管理台账。村(社区)管理的养殖(种植)场资产台账要报所属乡(镇)备案,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养殖(种植)场资产台账要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八条加强监管规范运营。集体养殖(种植)场由乡(镇)、村(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属负责管理和组织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主体。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村集

7、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优先考虑脱贫户、帮扶龙头企业和有带农益农作用的合作社的需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责任清单履行集体养殖(种植)场的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养殖(种植)场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社区)履行养殖(种植)场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强化风险管控。每个养殖(种植)场都要制定和完善风险管控方案,包括能人信用风险、运营管护风险、资金结算风险等管控方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降低资产流失风险。第三章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第十条每年3月底前,乡(镇)、村(居

8、)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对上一年度收益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清算。盘点和清算结果,要及时在涉及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报县资产管理备案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集体养殖(种植)场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资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集体养殖(种植)场采用合作经营模式的,要按照股份比例及协议约定落实分红,确保农户和村(社区)集体权益不受损害。第十三条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收益初次分配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后,实行二次分配。在二次分配时重点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倾斜,避免平

9、均主义。不得从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净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第十四条村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居)委会研究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原则,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设置一定的分配条件,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障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极度困难户受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集体养殖(种植)场,管护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尽量盘活

10、。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转产运营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第十六条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拍卖、转让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村级管理的农村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评估结果须由涉及的村(居)委会在村(社区)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无异议后,资产处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农村集体养殖(种植)场进行资产处置时,评估结果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

11、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无异议后,资产处置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将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集体养殖(种植)场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发展产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集体养殖(种植)场运营的日常监管。集体养殖(种植)场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理依据。集体养殖(种植)场管理经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纳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村(居)委会经济责任审

12、计范围。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管理和利用好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对不尽职、管理不到位造成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闲置、流失或损毁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集体养殖(种植)场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集体养殖(种植)场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指导、监督集体养殖(种植)场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监督村(社区)做好集体养殖(种植)场的财务公开、公示工作;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要将

13、集体养殖(种植)场的管理运营纳入乡村振兴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经验收交付使用后,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如果发现集体养殖(种植)场闲置3至4个月的,经调查核实,属于村(社区)管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有关村(社区)“两委”领导、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包村(社区)工作队的领导及干部等进行约谈;属于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对未正常履职的有关村(社区)“两委”领导、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等进行约谈。如果集体养殖(种植)场闲置4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经调查核实,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

14、部对未正常履职的有关村(社区)“两委”领导、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包村(社区)领导及干部、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等进行约谈。如果集体养殖(种植)场闲置6个月以上的,经调查核实,由县委对未正常履职的有关村(社区)“两委”领导、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包村(社区)领导及干部、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进行约谈;对被约谈的单位,依据问题轻重,相应扣减乡(镇)、村(社区)两级年度考核绩效分;对被约谈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第二十一条对集体养殖(种植)场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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