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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docx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4(一) 基本规定 41. 征税范围 42.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43. 税率 54. 所得计算 55. 申报 5(二) 应税项目适用判断 51.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 52.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 63.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 64. 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 65.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 66.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 6(三) 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查账) 71. 适用范围 7(1)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7(2) 个体工商户 72. 生产、经营所得 7(1) 计算原则 7会计与税法协调 7(2

2、) 所得项目 71) 收入 72) 成本 83) 费用 84) 税金 85) 损失 86) 其他支出 8(3) 扣除项目及标准 91) 支出扣除原则 92) 不得扣除项目 93)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 94)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95)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106) 五险一金 107)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08) 人身安全保险 119) 借款费用 1110) 利息支出 1111) 汇兑损失 1112) 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113) 业务招待费 11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15)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121

3、6) 租赁费 1217) 财产保险 1218) 劳动保护支出 1219) 开办费 1220) 捐赠支出 1221) 研发支出 13(4) 亏损弥补 13(5) 资产处理 13(6) 优惠 133. 其他所得 14(1)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 14(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 144. 税收管理 14(1)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4(2) 申报 14(3) 注销 15(4) 授权 15(5) 执行时间 15(四)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核定) 151. 适用范围 15(1) 定期定额征收 15(2) 适用对象 15(3) 个人独资企业处理 162. 定期定额核定

4、16(1) 核定机关 16(2) 定额确定 16(3) 定额执行期 16(4) 核定办法 16(5) 核定程序 17(6) 资料保存 173. 申报 17(1) 申报义务 17(2) 申报方式 18(3) 税款缴纳方式 18(4) 特殊形式税款申报 184. 征收管理 18(1) 委托代征 18(2) 简并征期 19(3) 完税凭证取得 19(4) 定额期汇缴 19(5) 定额调整 19(6) 检查处理 19(7) 停业处理 20(8) 定额争议处理 20(9) 税务人员回避及责任 20(五) 个体工商户建账 201. 适用范围 202. 建账类型 20(1) 复式账 20(2) 简易账 21

5、(3) 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13. 建账管理 21(1) 建账备案 21(2) 建账时间 22(3) 账簿及凭证要求 22(4) 报表报送 22(5) 代理记账 22(6) 税款收款机纪录 22(7) 征收方式 22(8) 主管税务机关 22(9) 核定 23(10) 处罚 23(11) 与其他规定的衔接 23(六)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231. 适用对象 23(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3(2) 纳税义务人 242. 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24(1) 查账征税(失效,应按第35号令执行) 251) 折旧扣除 262) 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 263

6、) 其他扣除 26(2) 核定征税 27(3) 关联交易及调整 27(4) 汇总纳税 28(5) 亏损弥补 28(6)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扣除 28(7) 优惠适用 283. 其他所得 29(1) 利息、股息、红利 29(2) 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 304.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计算 30(1) 所得计算 30(2) 所得分配 305. 税收管理 31(1) 注销清算 31(2) 预缴及汇算 31(3) 纳税地点 37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 37(4) 其他事项 38(七) 税收优惠 381. 促进就业 382. 军队相关人员就业 39(1) 随军家属 39(2) 军队转业干部, 40(3)

7、 城镇退役士兵 403. 核定征收起征点 424. 残疾人员 425. 取得的“四业”所得 42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 基本规定1. 征税范围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

8、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006年6月20日2.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

9、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 财税200091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2008-12-23无扣缴义务人3. 税率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

10、额 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4. 所得计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

11、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第三十七条5. 申报税法第九条第3款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

12、算清缴,多退少补。(二) 应税项目适用判断1.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629号2002-07-122.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58号 1996年11月13日 3.

13、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发1998738号4. 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非专

14、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一)以养猪为其主业;(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国税发199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5.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

15、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国税发1997第178号: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发文日期: 1997-11-256.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

16、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三) 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查账)1. 适用范围(1)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17、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生产、经营所得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计算原则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与税法协调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18、,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所得项目1) 收入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

19、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成本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

20、行3) 费用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税金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 损失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

21、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6) 其他支出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 扣除项目及标准 1) 支出扣除原则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

22、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不得扣除项目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 个人所得税税款;(二) 税收滞纳金;(三)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 赞助支出;(六)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

23、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

24、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25、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

26、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6) 五险一金第二十二条第一

27、款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7)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业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

28、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8) 人身安全保险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9) 借款费用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

29、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0) 利息支出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1) 汇兑损失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

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 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3) 业务招待费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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