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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4

(一)基本规定4

1.征税范围4

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4

3.税率5

4.所得计算5

5.申报5

(二)应税项目适用判断5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5

2.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6

3.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6

4.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6

5.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6

6.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6

(三)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查账)7

1.适用范围7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7

(2)个体工商户7

2.生产、经营所得7

(1)计算原则7

会计与税法协调7

(2)所得项目7

1)收入7

2)成本8

3)费用8

4)税金8

5)损失8

6)其他支出8

(3)扣除项目及标准9

1)支出扣除原则9

2)不得扣除项目9

3)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9

4)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9

5)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10

6)五险一金10

7)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10

8)人身安全保险11

9)借款费用11

10)利息支出11

11)汇兑损失11

12)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11

13)业务招待费11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

15)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12

16)租赁费12

17)财产保险12

18)劳动保护支出12

19)开办费12

20)捐赠支出12

21)研发支出13

(4)亏损弥补13

(5)资产处理13

(6)优惠13

3.其他所得14

(1)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14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14

4.税收管理14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14

(2)申报14

(3)注销15

(4)授权15

(5)执行时间15

(四)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核定)15

1.适用范围15

(1)定期定额征收15

(2)适用对象15

(3)个人独资企业处理16

2.定期定额核定16

(1)核定机关16

(2)定额确定16

(3)定额执行期16

(4)核定办法16

(5)核定程序17

(6)资料保存17

3.申报17

(1)申报义务17

(2)申报方式18

(3)税款缴纳方式18

(4)特殊形式税款申报18

4.征收管理18

(1)委托代征18

(2)简并征期19

(3)完税凭证取得19

(4)定额期汇缴19

(5)定额调整19

(6)检查处理19

(7)停业处理20

(8)定额争议处理20

(9)税务人员回避及责任20

(五)个体工商户建账20

1.适用范围20

2.建账类型20

(1)复式账20

(2)简易账21

(3)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21

3.建账管理21

(1)建账备案21

(2)建账时间22

(3)账簿及凭证要求22

(4)报表报送22

(5)代理记账22

(6)税款收款机纪录22

(7)征收方式22

(8)主管税务机关22

(9)核定23

(10)处罚23

(11)与其他规定的衔接23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3

1.适用对象23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3

(2)纳税义务人24

2.生产经营所得计算24

(1)查账征税(失效,应按第35号令执行)25

1)折旧扣除26

2)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26

3)其他扣除26

(2)核定征税27

(3)关联交易及调整27

(4)汇总纳税28

(5)亏损弥补28

(6)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扣除28

(7)优惠适用28

3.其他所得29

(1)利息、股息、红利29

(2)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30

4.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计算30

(1)所得计算30

(2)所得分配30

5.税收管理31

(1)注销清算31

(2)预缴及汇算31

(3)纳税地点37

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37

(4)其他事项38

(七)税收优惠38

1.促进就业38

2.军队相关人员就业39

(1)随军家属39

(2)军队转业干部,40

(3)城镇退役士兵40

3.核定征收起征点42

4.残疾人员42

5.取得的“四业”所得42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2006年6月20日

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财税〔2000〕91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2008-12-23

无扣缴义务人

3.税率

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所得计算

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第三十七条

5.申报

税法第九条第3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应税项目适用判断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国税函[2002]629号2002-07-12

2.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1996年11月13日

3.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7日国税函发〔1998〕738号

4.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

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国税发〔199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5.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税发[1997]第178号:

《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发文日期:

1997-11-25

6.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三)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查账)

1.适用范围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所得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计算原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与税法协调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所得项目

1)收入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成本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费用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税金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损失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支出扣除原则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不得扣除项目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6)五险一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8)人身安全保险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9)借款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利息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1)汇兑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3)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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