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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登记表.docx

1、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 2017-2线索来源卫星遥感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违法行为发生 地嘉善县罗星街道线索内容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 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 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经办人员 意见拟提交立案。签名: 年 月曰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签名: 年 月曰立案呈批表编号: 2017-2案 由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当事人姓名 (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住址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 花苑 2号格林豪泰6楼邮 编212004线索来源卫星遥感主要

2、违法 事实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 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 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办人员 建议建议立案签名: 年 月曰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见拟同意立案,请领导审疋。签名: 年 月曰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同意签名: 年 月曰调查报告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办人:陆建飞、陆建中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 违法当事人

3、的基本情况: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二、 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 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 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 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证据充分,违法事

4、实清楚。三、 违反的法律法规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行为。四、 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 对非法占用符

5、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 款,计人民币 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元。请局集体会审决定。承办人签名:年 月曰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及编号: 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时 间: 2017年4月6日地 点:国土局308会议室主持人: 郑利平记录人: 徐立忠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案件承办人员: 陆建飞、陆建中审理记录:

6、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 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 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

7、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天内退出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 专户。审理意见:郑利平:无不同意见、怀林明:无不同意见;沈晓春:

8、无不同意见;陆川根:无不同意见;郑东英:无不同意见;陈旭东: 无不同意见;黄雪东:无不同意见、吴金根:无不同意见;徐立忠: 无不同意见;陆建飞:无不同意见。结论意见: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案件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 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案件来源卫星遥感立案时间2017年3月15日编 号2017-2当事人姓名 (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住址镇江市润州区东邮 编212004(地址)方花苑2号格林豪 泰6楼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

9、政道路, 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 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 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 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

10、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元。承办人员签名:年 月 日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见签名:同意年 月 日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签名:同意年 月 日签发:核稿: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善土资罚告 2017-2 号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 2016年 8月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 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 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 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 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规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 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 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 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

12、.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35333.55元; 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 和申辩权利。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0七年四月七日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善土资罚告 2017-2 号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 2016年 8月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平方米( 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 竣工,

13、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 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 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的规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 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 用符合土地

14、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 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35333.55元; 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 和申辩权利。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0七年四月七日签发:核稿: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善土资罚 2017-2 号 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 2 号

15、格林豪泰 6 楼当事人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 地 3785.20 平方米( 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 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 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 占用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 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5、占地性质认定表; 6、占地

16、 地类认定表。我局已于 2017年4月 7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单 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 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 米 1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 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

17、5元的罚款, 计人民 币 35333.55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内退 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缴路面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 嘉善县罚没款专户。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 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

18、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0一年四月十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善土资罚 2017-2 号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 2 号格林豪泰 6 楼当事人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 地 3785.20 平方米( 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 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 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 占用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9、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 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5、占地性质认定表; 6、占地 地类认定表。我局已于 2017年4月 7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单 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

20、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 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 米 1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 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元的罚款, 计人民 币 35333.55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内退 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缴路面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 嘉善县罚没款专户。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 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21、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0一年四月十三日结案呈批表案件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案件来源卫星遥感立案时间2017年3月15日邮号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案件 简要 情况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

22、.20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 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 地1429.63平方米。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处理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 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 的罚款,计人民币

23、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执行情况年 月 日,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土资罚卜 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 年 月日,我局以善土资申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嘉善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章, 年 月 日作出受理案件的书面通知。承办人员 建议建议结案,请分管领导批示。签名: 年 月曰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见同意签名: 年 月曰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同意签名: 年 月曰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善土资罚告2017-2号受送达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曰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曰送达方式送达日期年 月曰送达人签名年 月曰备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土资罚2017-2号受送达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曰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曰送达方式送达日期年 月曰送达人签名年 月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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