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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登记表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2017-2

线索来源

卫星遥感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发生地

嘉善县罗星街道

线索内容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经办人员意见

拟提交立案。

签名:

年月曰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

意见

同意。

签名:

年月曰

立案呈批表

编号:

2017-2

案由

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当事人

姓名(名称)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

6楼

邮编

212004

线索来源

卫星遥感

主要违法事实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经办人员建议

建议立案

签名:

年月曰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立案,请领导审疋。

签名:

年月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名:

年月曰

调查报告

调查机关: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调查时间:

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

承办人:

陆建飞、陆建中

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地址:

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

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

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

年月曰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名称及编号:

2017-2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

准,非法占地

时间:

2017年4月6日

地点:

国土局308会议室

主持人:

郑利平

记录人:

徐立忠

审理(会审)人员:

郑利平(局长)

、怀林明(副局长)、沈晓春(副

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

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

(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

陆建飞(罗星所)

案件承办人员:

陆建飞、陆建中

审理记录: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

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

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十

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

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

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

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审理意见:

郑利平:

无不同意见、怀林明:

无不同意见;沈晓春:

无不同意见;陆川根:

无不同意见;郑东英:

无不同意见;陈旭东:

无不同意见;黄雪东:

无不同意见、吴金根:

无不同意见;徐立忠:

无不同意见;陆建飞:

无不同意见。

结论意见: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案件名称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

卫星遥感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15日

编号

2017-2

当事人

姓名(名称)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住址

镇江市润州区东

邮编

212004

(地址)

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

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定性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承办人员签名:

年月日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同意

年月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同意

年月日

签发:

核稿: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

善土资罚告〔2017〕-2号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七年四月七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

善土资罚告〔2017〕-2号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七年四月七日

签发:

核稿: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善土资罚〔2017〕-2号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

当事人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我局已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缴路面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善土资罚〔2017〕-2号

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2号格林豪泰6楼

当事人于2016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我局已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缴路面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年四月十三日

结案呈批表

案件名称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

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

卫星遥感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15日

邮号

当事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案件简要情况

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2016年8月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3785.20平方米(5.68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

碎石占地面积3785.20平方米。

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2355.57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平方米。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85.2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3785.20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9.6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6.30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55.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9629.85元。

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善土资罚[卜号)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

年月

日,我局以善土资申[]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在法律文

书送达回证上签章,年月日作出受理案件的书面通

知。

承办人员建议

建议结案,请分管领导批示。

签名:

年月曰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名:

年月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名:

年月曰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善土资罚告〔2017〕-2号]

受送达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曰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曰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年月曰

送达人签名

年月曰

备注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土资罚〔2017〕-2号]

受送达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曰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曰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年月曰

送达人签名

年月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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