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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docx

1、四川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造林营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承包造林 营林的市场需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造林营林施 工单位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 确保造林营林质量和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造林质 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 200437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林业造林营林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林营林施工的单位 应当具有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四川省造林营林施 工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植 被恢

2、复、 沙化土地治理、 湿地保护与恢复、 石漠化土地治理、 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城乡绿化、种苗基地建设、营林、森林 管护等(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的认定、 管理及证书的核发等工作, 并报四川省林业厅备案。第二章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第五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 3 个等 级。各等级资质标准如下:(一)一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 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 ,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其中

3、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6 人 ),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中级林业专业 技术职称不少于 14 人)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不少于 12 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3人;3、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等相关 工作经历,近 5 年内独立承担 10 个以上造林营林项目且施 工面积累计达到 5 万亩以上;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 30 人;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造 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并具有固定的苗圃 和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二)二级造林营林施

4、工单位资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 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4 人)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1 人( 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6 人 ),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3 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2 人;3、具有 6 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经 历,近 5 年内独立承担 8 个以上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 计达到 3 万亩以上;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

5、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 20人;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造 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并具有固定的苗圃 和较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三)三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 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2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 ,中级林业及相 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 职称不少于 5 人) 。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 少于 8 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

6、人员不多于 1 人。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 经历,能够独立承担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 1 万亩以上;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 10人;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 设备及工具,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营林技术服务 能力。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 范围内从事造林营林业务。各等级资质的业务范围为:(一)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营林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 700 万元以下的单 个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三)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 500 万元以

7、下的单 个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第七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有效期为 5 年, 到期后需根据施工单位的业绩情况重新申报,审核认定,方 能承担相应的造林营林施工任务。第八条 申请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必须提交 以下材料:( 一 )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复印件;( 三 ) 公司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法定代表 人决议文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 ) 具有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和由 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授权认

8、可的机构颁发的职称证的复 印件;(六)单位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 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员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 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复印件(包括 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 门有效印章页) ;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 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在岗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 料;( 八 ) 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 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 协议的复印件;(九)有苗圃基

9、地的单位需提供自有土地证明,租用或 者借用的,需提供出租(借)方的土地证明、双方租赁合同 协议及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十)单位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业务合同主要页复 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业 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 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复印件;(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九条 材料要求:( 一) 申请单位需填写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 定申请表并发送至四川省林学会邮箱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 过后打印审定合格的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正式申 报;(

10、二 ) 所有申请材料应合并装订成册, 并包括封面、 目录、 申请表(装订在前)和附件材料(装订附后) ,申报材料一 式一份;( 三 ) 附件材料一律采用 A4 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并 编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 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 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 ) 每个技术人员按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聘用 合同、社会保险复印件的顺序集中,并与申请表中专业技术 人员排列顺序相对应;( 六 ) 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 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的顺序相对应。第十条 初次申请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 只能从三级

11、 资质开始申请。符合从业年限要求且取得现有资质五年后, 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延续原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升级的单位,除需提交第八条要求的 材料外,还需提交原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 件。第十二条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四川省造林营林施 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向四川省林学会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 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交回原四川省造林 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重新申请认定。(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

12、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 办理证书变更手续。(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 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因单位分立或者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除按规定提交第八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 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 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 二 ) 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 件;(三)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 件,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 件;( 四 ) 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包括: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 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

13、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 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十五条 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事项发生 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 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 件;( 四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第十六条 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

14、 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 ,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 )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四章 受理认定程序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四 川省林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二) 形 式审查合格的单位申报材料, 由四川省林学会 提交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四川省林学会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 定,负责对新申报、资质

15、升级、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申请 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三)四川省林学会根据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四川省林学会官方网站对四 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初步认定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资质证书 。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四川省林学 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四)对取得资质的造林营林施工单位,由四川省林学 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进行注册监管。同一名技术人员 只能注册于一个造林营林施工单位。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及监督第十八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省林 学会统一规定样式

16、并印制、核发,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 证书分为正本( 1 套)和副本( 2 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 向省林学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者升级申请。逾期不申请 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如需 开展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取得资质后,在 5 年有效期内承担 相应级别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四川省林学会直接予以降级 或注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要严格按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 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 任务,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资质证书从事相关的造林 营林工作

17、。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对持证单位持证期间 的资格条件和开展的造林营林施工业务进行核查,持证单位 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林学会在核查中对不符合规定的, 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受到两次通 报批评的,则给予降级处理或注销资质证书。若发现持证单 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四川省造林 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并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 申请。( 一 ) 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 提供反映其真实业务材料的;( 二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四川省造林 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三) 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 害其它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 则的;( 四 ) 在造林营林施工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产生恶 劣影响的;( 五 ) 其它不适宜于继续从事造林营林施工工作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林 学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月 26 日起施行。原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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