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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职员 人 企 业领导建 设 , 规 范国有强第一条为 切 实 加 作 风 务 消 费 行 为 ,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企 业 国有 资产 法、企 业 国有 资产监 督管理 暂 行条例、国有企 业领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干 规 定、浙江省企 业 国有 资产监 督管理 办 法、浙江省 属国有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 暂 行 办 法等法律法 规 和国 有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有关 规 定, 结 合我 县实际 ,制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本 规 定适用于 县 政府确定

2、的,由 县财 政局和 县 国 资办 履行出 资 人 职责 的国有公司。 第三条本 规 定所称企 业负责 人,指企 业 的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总经 理和 县 国 资办 确定的其他 负责 人。 企 业领导 人 员 的具体范 围 由 县 国 资办 和主管部 门 根据企 业 的 实际 情况确定。 第四条本 办 法所称 职务 消 费 是指企 业领导 人 员 在履行工 作 职责时发 生的、由企 业 承担的 费 用支出,主要包括公 务 用 车 、 通 信 、业务 招 待 、 差 旅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培 训 等 费 用 支 出 。 第五条县 国 资办 和有关主管部 门 根据 县

3、 委、 县 政府授 权 和机构 职责 ,分 别对监 管(所属)企 业 的 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进 行 监 督管理。 企 业对 本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进 行 规 范管理,并按照管 理 权 限, 对 各 级 所出 资 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进 行指 导 、 监 督 1 和管理。 第六条纪检监 察部 门 将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情况 纳 入 党 风 廉政建 设责 任制考核内容和 惩 防体系建 设 内容。 组织 人 事部 门 将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情况作 为 企 业领导 班子和 领 导 人 员综 合考核 评 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审计 部 门 将企 业领

4、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情况 纳 入 审计 范 围 。 第七条 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 应 当遵守以下原 则 : 一)坚持企业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 ( 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制度。企 业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日常管理的主体, 县 国 资办 、有关主管部 门 和 纪检监 察、 组织 、 财 政、 审计 等 职 能部 门对 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进 行 监 督管 理。 二)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企业领导 ( 人 员职务 消 费 行 为 。通 过 完善制度, 对 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行 为进 行源 头 控制;通

5、 过 加 强审 批、 预 算管理、内外部 监 管等 多种方式, 进 行 综 合治理。 三)坚持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严格控制 ( 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水平。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标 准原 则 上参照党政机关 标 准确定。 对 各种必要、合理的 职务 消 费 行 为 予以保障,同 时严 禁各种不必要、超 标 准的 职务 消 费 行 为 , 杜 绝铺张 浪 费 , 厉 行 节约 ,勤 俭办 企。 四)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全面构建企业领导 (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 长 效机制。企 业领导 人 员 要按照有关 规 定, 加 强 自我 约 束,做到廉 洁 自

6、律。各 职 能部 门 要 结 合各自 职责 , 2 加 强监 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 职务 消 费 管理的 长 效 机制。 第二章公 务 用 车 管理 公 人 员企 业领导 用 车 管理是指 对 第八条本 办 法所称公 务 。的管理)和 费 用辆动车辆 (以下筒称 车 务 交通所使用机 第九条企 业 公 务 用 车 方式包括 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公 务 用 车 和 发 放公 务 用 车补贴 两种方式。 企 业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的公 务 用 车 ,包括相 对 固定 车辆 和 统 一 调 度 车辆 。 企 业 没有 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公 务 用 车 的,可以采取

7、 发 放 公 务 用 车补贴 的方式,保障企 业领导 人 员 公 务 交通的需要。 企 业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公 务 用 车 的,不得同 时 以任何名 目 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发 放公 务 用 车补贴 。企 业为领导 人 员发 放 公 务 用 车补贴 的,不得同 时为 其提供公 务 用 车 。 企 业领导 人 员 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 务 用 车补贴 的,企 业 不 得再 为 其提供公 务 用 车 或 发 放公 务 用 车补贴 。 第十条企 业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公 务 用 车 的, 应 当 对车 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进行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 ( 和更新;运行是指 车

8、辆 的日常使用以及保养、 维 修; 处 置是指 车辆 的 报废 和 变 价出售等。 第十一条企 业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的公 务 用 车 数量不得 超 过 企 业领导 人 员 的人数。企 业领导 人 员 公 务 用 车 的排气量 和 购车 价格 标 准,参照党政机关 领导 干部公 务 用 车 配 备标 准。 第十二条企 业 不得超数量、超 标 准 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 3 公 务 用 车 , 车辆购 置后不得增加配置和内 饰 。 企 业发 生非政策性 亏损 ,托管、重 组 脱困,以及拖欠 职 工 工 资 、社会保 险费 用期 间 , 严 禁 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购 置、更新公

9、务 用 车 。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年或行 10 驶里程超过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30 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新 5 旧公 务 用 车 的交接工作。 企 业领导 人 员 公 务 用 车 的 报废 和 变 价出售等 处 置, 应 当按 照国有企 业资产处 置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四条企 业领导 人 员 正在使用的公 务 用 车 ,若超 过 本 办 法 规 定的配 备标 准,在未达到更新或 报废标 准情况下,可以 继续 使用。 第十五条 企 业应 当 对 企 业领导 人 员 公 务 用 车 的保养、 维 修 费 用,以及日常

10、使用所 发 生的各种保 险费 、年 检费 、 车 船使 用税、燃油 费 、停 车 及 过 路 桥费 等运行 费 用, 实 行 单车 核算, 采取年度限 额 或年度 预 算范 围 内据 实报销 等方式 进 行管理。 对 公 务 用 车 运行 费 用采取年度限 额 管理的, 节 余部分不得 发 放 给 个人。 第十六条企 业应 当 对 公 务 用 车实 行定点保养和 维 修,以 降低保养和 维 修 费 用。保养和 维 修 费 用不得以 货币 化方式发 放 给 企 业领导 人 员 个人。 第十七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审 批 同 意 自 行 驾 驶 公 务 用 车 领 企业定 律关全通路据当

11、应 的,企业 根道交安有法法规,制 4 导 人 员 自行 驾驶 公 务 用 车 管理 办 法,加 强 自 驾 管理,不得 发 放自行 驾驶 公 务 用 车补贴 。 第十八条企 业实 行公 务 用 车 改革的,不得借改革之机 增加企 业负 担,原 则 上 应 当参照党政机关 标 准确定公 务 用 车补贴标 准。同 时 ,不得超 标 准 发 放公 务 用 车补贴 ,确保 车 改后公 务 用 车费 用支出下降。 第十九条企 业领导 人 员 退休或 调 离本企 业 的,企 业 不 。 补贴 用 车 或 发 放公 务供得再 为 其提公 务 用 车 第二十条 企 业 不 得 采 取 向 所 出 资 企 业

12、 和 关 联 企 业 调 换 、 借用等方式 为 企 业领导 人 员 提供公 务 用 车 。 第二十一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不 得 因 私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 第三章通信管理 动活 务 员 因 公指 对 企 业 领 导 人 第二十二条 通 信 管理 是 。的管理通信 费 用 所发 生的移 动 第二十三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移 动 通 信 费 用 管 理 方 式 包 括 年度限 额 范 围 内据 实报销 和年度 预 算范 围 内据 实报销 、 发 放通信 补贴 等。企 业应 当 结 合生 产经营实际 , 选择 适当的方 式 对 企 业领导 人 员 移 动 通信 费 用 进 行

13、管理,不得同 时 采用 报销 和 发 放 补贴 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企 业应 当 结 合生 产经营实际 和通信市 场资费 等因素,合理确定企 业领导 人 员 通信 补贴标 准,并按照 财务 管 理的有关 规 定 进 行 发 放。企 业领导 人 员 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 补贴 的,企 业 不得再 为 其 报销 通信 费 用或 发 放通信 补贴 。 第二十五条企 业领导 人 员 退休或 调 离本企 业 后,企 业 不 5 得再承担其通信 费 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生 企 业员导 人 因待管理是指 对 企 业领第二十六条业务 招 及作方以、合 资 合而 发 生的招待客 户 产经营业务 的合理需要

14、 其他外部关系人 员 的活 动 和 费 用的管理。 业务 招待 费 用主要 包括餐 饮 、接待、礼品等 费 用。 第二十七条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我 省 、 市 、 县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企 业 生 产经营实际 ,建立健全企 业领导 人 员业务 招待管 理制度, 规 范 业务 招待管理。 企 业应 当本着 节俭 、合理、必需的原 则 ,制 订 各 类业务 招 待 费 用 标 准,明确 业务 招待活 动 的申 请 、 审 批、 报销 等流程。 业务 招待 费 用 报销单应 当明确 业务 招待事由、参加的企 业领 导 人 员 、参加的人数后,方可 报销 。 负责业务 招待 费

15、审 批的企 业领导 人 员 本人 发 生 业务 招待 费 用的, 应 当由企 业 确定其他企 业领导 人 员进 行 报销审 批。 第二十八条企 业领导 人 员应 当 严 格 执 行有关 规 定,在本 在得 ,不 活 动 进 行业务 餐 饮餐业 内部或定点 厅 、定点 饭 店等 企 高档的餐 厅 、 饭 店、会所等 进 行宴 请 。企 业领导 人 员 不得参加 所出 资 企 业 或关 联 企 业 安排的在高档 场 所 进 行的宴 请 活 动 。 第二十九条企 业领导 人 员应 当 严 格 执 行有关 规 定,不得 在高档的 娱乐 、休 闲 、健身、保健等 经营场 所 进 行 业务 接待活 动 。

16、企 业领导 人 员 不得参加所出 资 企 业 或关 联 企 业 安排的在 高档 场 所 进 行的 业务 接待活 动 。 第三十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在 业 务 招 待 活 动 中 赠 送 招 待 对 象 6 的礼品, 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礼品 应 当有利于宣 传 企 业 形 象、展示企 业 文化。不得 赠 送 现 金、有价 证 券、支付凭 证 、会 员 卡和商品 预 付卡,以及 贵 重金属和其他 贵 重物品。 第三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参与的由本企业支付费用的 餐 饮 、接待及 赠 送礼品等 业务 招待活 动 ,均界定 为该 企 业领导 人 员 的 职务 消 费 行 为 ,相关 费 用

17、均确定 为该 企 业领导 人 员 的 职务 消 费 。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经 产 业 生导 人 员 因企条三十二差旅管理是指 对 企 业领第 营 而 发 生的国内差旅活 动 和 费 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 业应 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 县 有关 规 定, 建立健全企 业领导 人 员 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 标 准, 合理确定企 业领导 人 员 差旅活 动 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 级 ,以及 住宿、伙食和公 杂 等 费 用 标 准。企 业领导 人 员应 当从 严 控制随 行人 员 数量。 第三十四条严 禁企 业领导 人 员 安排与生 产经营业务 无 关的差旅、考察等活 动 。 第六章因公

18、临时 出国(境)管理 人导 业领理是指 对 企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 出国(境)管 用 费 )活 动 和国发 生的因公 临时 出(境经 员为企 业 生 产营 所 的管理。企 业领导 人 员 因公 临时 出国 执 行浙江省 厅 局 级 以 下国家工作人 员 因公 临时 出国管理若干 规 定(浙委 办发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执 66 2013 行任 务 , 严 格按照中央有关港澳工作方 针 政策和我省有关 7 规 定 执 行。 第三十六条企 业应 当根据国家、我省、市、 县 有关 规 定 和企 业 生 产经营实际 ,建立健全企 业领导 人 员 因公 临时 出 国(境)管理制度

19、,参照国家有关 临时 出国(境)人 员费 用开 支管理的 规 定,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 项费 用 标 准。 第三十七条企 业应 当根据企 业领导 人 员处 理内部 经营 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等不同活动内容,加强因公临 ” “ 时 出国(境)分 类 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因 公 出 国 ( 境 ) 限 量 管 理 等 有 关 规定和生产经营需要,制订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 年度 计 划,不得安排照 顾 性和无 实质 内容的一般性出 访 ,不再 安排考察性出 访 ,不得赴国外出席无 实质 内容的 庆 典、开工 仪 式或内部慰 问 等活 动 。 第三十九条企 业

20、应 当按照有关 规 定从 严 控制 领导 人 员 出 国(境天数,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 ). 上,不得无故延 长 因公 临时 出国(境) 时间 。企 业领导 人 员 在 外停留 时间应 按照外事 审 批部 门 批准的日程 执 行。 第四十条企 业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国出临时 员 因公 排得安与企 业领导 人 (境)随行人员 数量,不 (境)任 务 无关的人 员 随行。 第四十一条 同 一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团 出 国 (境),不得同时或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6 第四十二

21、条企 业领导 人 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 绕 道或以 过 境 名 义变 相增加出 访 国家和地区。 8 第四十三条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管 理 制 支用 费 宿,合理控制安 标 准排交通工具和食度。 严 格按照 规 定 出,不得 铺张 浪 费 。企 业 不得 为 党政机关人 员 列支或 补贴 出国 (境) 费 用。 第四十四条企 业应 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 规 定,在本 单 位 或 本 系 统 对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境) 团 组 、 人 员 等 信息 进 行公示,并 严 格 执 行出 访报 告制度。 第七章培 训 管理

22、 业企 促 进 领导 人 员为 培第四十五条 训 管理是指 对 企 业 生 产经营 、提高 经营 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 训 活 动 和 费 用的管 理。 第四十六条企 业应 当按照培 训 的性 质 和内容, 对 企 业领 导 人 员 培 训实 施分 类 管理,建立健全企 业领导 人 员 培 训 管理 制度,制 订 培 训计 划,合理安排培 训 内容,加 强 培 训费 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除 县 委 组织 部、 县 国 资办 或有关主管部 门 以及上 级 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统 一 组织 的各 类 培 训 外,企 业领 导 人 员 参加的社会化培 训 和各种学 历 学位教育、 专业资 格 证 书培训

23、、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承担 。 第四十八条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参 加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境)培 训 , 。 规 定 国 (境)的 公 有 关 因 临 时 出县市省和国遵应 当 守 家 我 、 、 企 业应 当参照国家有关 临时 出国(境)人 员费 用开支管理的 规 定 , 制 订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国 (境)外 培 训 费 标 准 。 9 第八章 预 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 业 领 导 人 员 职 务 消 费 预 算 管 理 是 指 企 业 按 照国家和我省 对 企 业财务预 算管理及全面 预 算管理的相关 规 定,根据企 业 年度生 产经营计 划和生 产

24、经营实际 , 结 合企 业领 导 人 员 履行工作 职责 的需要等,合理安排企 业领导 人 员 年度 职务 消 费 水平,并 进 行控制和 监 督。 第五十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本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职 务 消 费 预 算 的 编 制和 执 行等工作,确保本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预 算管理 工作 规 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县 国 资办 和有关主管部 门应 当 对监 管(所属)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年度 预 算 进 行 备 案管理,督促企 业严 格控制企 业 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水平。 第五十一条企 业应 当根据有关 规 定和要求, 结 合企 业 生 产经营

25、实际 情况,按年度、分 项 目 编 制本企 业领导 人 员 年度 职 务 消 费预 算。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 ( 年使用用 车 公当 结 合 务 用 车 运行费 用 预 算 应 务准标 编 制。公 限和 车 况等因素,按 车进 行 编 制。 发 放公 务 用 车补贴 的,按人 按 标 准 编 制 预 算。 二)通信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电信 ( 市 场资费 等因素,根据所 选择 的通信 费 用管理方式,按人按 标 准 编 制。 三)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 ( 应 当 结 合企 业 年度生 产经营计 划、相关 费 用 标

26、 准和物价水平 10 等因素 编 制。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于每年月底前向县 2 国 资办 或有关主管部 门 提交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情况 备 案 报 告,同 时 抄送派 驻 本企 业监 事会。 备 案 报 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总 ( 体 预 算情况,以及企 业领导 人 员 公 务 用 车 、通信、 业务 招待 费 、 差旅 费 、因公 临时 出国(境)、培 训 等 专项预 算情况。 二)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变动情况分析。职务消费预算总 ( 体水平与企 业经营 收入和 费 用支出 预 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 职务 消 费预 算

27、总 体水平与上年度 预 算 总 体水平 对 比情况等。 三)上年度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 ( 行情况 应 当分 项 目按人 编报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第五十三条企 业 和企 业领导 人 员应 当 严 格 执 行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预 算。企 业应 根据各 类职务 消 费 特点,定期 监测 和分析 预 算 执 行情况,及 时 向企 业领导 人 员 告知其本人 职务 消 费预 算 执 行情况。 对执 行 过 程中 发 生的 显 著差异,要 认 真 查 找原因,并在 备 案 报 告中 进 行 说 明。 第五十四条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预 算在 执 行

28、 过 程中因 有理算管 业预 企变 化的, 经 履行发编预 算 制基本条件 生重大 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月底前提 10 交 县 国 资办 或有关主管部 门备 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领业 企本)订修(订制,法办本据根当应业企条十第五五 11 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 办 法和各 专项职务 消 费 管理 实 施 细则 , 在 执 行前 应 事先 报县 国 资办 或有关主管部 门备 案 审 核。 第五十六条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 办 法和各 专项职 务 消 费 管理 实 施 细则应 当做到 规 定明确、措施可行、 标 准清晰, 并通 过职 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 职 工意 见 。 第五十七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和 财 经 纪 律,控制 职务 消 费 支出,不得 发 生国有企 业领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干 规 定、中央有关国有企 业领导 人 员职务 消 费 管理 规 定等政策法 规 明令禁止的 职务 消 费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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