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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程序.docx

1、受理案件程序25.受理刑案报案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一、法令依据:1.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2.警政署86.12.31.警署刑侦字第七三七二号函颁警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单一窗口实施要点;3.警政署87.03.12.警署户字第二五七号函颁加强落实小区服务工作实施要点。1、 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一、准备阶段:(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如需制作笔录请其至本所或案件管辖派出所,并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二)警力派遣:巡逻或所内人员接获值班人员或一一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 。二、处理人员执行单一窗口作业:(一)本辖案件:1.填写各类案件纪录表2.填写单一窗口案件登记簿。3.制作

2、报案笔录。4.开立报案三联单交报案人。5.笔录、受理报案纪录表(影印)及报案三联单(复印件)送分局三组处理。(二)他辖案件:1.有现场:(1)驱车前往。(2)如确属他辖案件,一面处理,一面请值班通报勤指中心及管辖所派员到场。(3)管辖所人员到场后,现场交由该所人员处理,必要时协助处理。准备阶段受理报案调派处理人员无现场有现场回报勤指中心、值班人员案件处理执行阶段非本辖案件本辖案件(续下页)(续)25.受理刑案报案处理程序 (第2 页,共2页)流 程 作 业 内 容(4)回报值班和勤指中心。(5)继续执行原来勤务。2.无现场:(1)处理程序同本辖案件1-5程序。(2)开具报案三联单后,连同笔录、

3、受理报案纪录表(复印件)、报案三联单(复印件),于二十四小时内送分局移转管辖单位侦办(紧急情况应立即反应处置)。(3)通知勤指中心请其传真至他管辖勤指中心处理。三、结果处置(一)案件二十四小时内陈报分局三组。(二)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无现场有现场1.制作笔录2.开具报案三联单(第三联交报案人)填写工作纪录簿二十四小时内陈报分局交管辖所人员处理结果处置注意事项:1.受理报案时,应注意态度、语气及礼貌,并注意人、事、时、地、物之确认。不管亲自报案或电话报案均应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2.值班人员应注意管制勤务人员是否抵达现场,并记明到达时间备查,必要时,应协助在线人员通报、联络。26.受理救

4、护伤员案件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1、 法令依据:1.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2.警政署86.12.31.警署刑侦字第七三七二号函颁警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单一窗口实施要点。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受理报案准备阶段一、准备阶段:(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并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二)警力派遣:巡逻或车祸处理人员听到值班人员或一一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二、处理步骤:(一)状况通报:1.有伤员,通报值班,请一一九派车救护。2.如有车祸现场,通知值班通报车祸处理人员到场处理(测绘、车辆受损情形、填制交通事故调查表)(参阅处理车祸案件作业)。3.如死亡案件,请值班通知分局三组人

5、员到场勘查采证及报请检察官相验。4.请值班通知备勤人员到医院探视伤者。(二)任务分工:1.值班人员:通报各相关人员。2.巡逻人员:(1)管制现场,需保全迹证者,拉起警戒线,封锁现场。(2)疏导交通。(3)访问证人或附近居民,有关事发情形。调派处理人员至现场情况许可时,制作笔录执行阶段制作现场查访纪录车祸现场死亡备勤人员探视伤员通知119救护【有生命危险者制作笔录(录音)】通知车祸处理人员到场测绘伤员巡逻人员管制现场通知三组人员到场采证并报请检察官相验(续下页)(续)26.受理救护伤员处理程序(第2页,共2页) 流 程 作 业 内 容3.备勤人员:到医院探视伤者。(1).无生命危险,将受伤情形回

6、报值班人员,由消防单位开救护纪录表交医院,并联络家属到医院。(2)有生命危险者应先制作笔录(录音)。(3)死亡:处理人员接获医院通知后,返现场查访,填写查访纪录表及一般呈报单陈报分局三组通知检察官相验。三、处置结果:(一)车祸提伤害告诉:制作双方笔录,并事故现场图(含照片),验伤单移送三组。(二)车祸和解时:二造当事人签立和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一份,派出所一份【参阅民事部分:咨询协助民事案件车祸赔偿作业】。(三)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续)情况许可时,制作笔录制作现场查访纪录1.刑案部分移分局三组办理2.民事和解,参见民事和解作业填写工作纪录簿结果处置27.刑案现场处理程序(第1页,共2

7、页)1、 法令依据:1.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三四至三一三。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一、准备阶段:(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二)警力派遣:巡逻或所内人员接获值班人员或一一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二、现场处理步骤:(一)记录并通报值班到达时间及案况,如情况需要应申请支持。(二)现场初步处理:1.进入现场应穿着鞋套、帽子,手套,避免破坏现场,保持迹证完整。2.确认被害人情况:(1)没有伤员:安抚被害人情绪避免破坏现场。(2)有伤员:通报值班请一一九救援送医,记录救护人员姓名、单位及救护情形;如死亡,记录救护人员宣布死亡时间。(3)确

8、定死亡:通知分局三组人员勘验并报验。(三)如有现行犯,径行逮捕,如已逃逸通报追缉。(四)用现场封锁带将现场封锁,保护现场。(五)任务分工1.留一名人员在现场封锁,管制人员进出。准备阶段受理报案调派处理人员至现场确认被害人情形有嫌犯有现场执行阶段1.封锁现场2.初步采证3.访查证人1.逮捕现行犯2.通报追缉逃逸人犯1.伤亡:通知119救护、三组人员采证2.死亡:记录宣布死亡时间。3.随同前往医院(续下页)(续) 27.刑案现场处理程序 (第2页,共2页)流 程 作 业 内 容1.锁现场2.初步采证3.访查证人1.逮捕现行犯2.通报追缉逃逸人犯1. 伤亡:通知一一九救护三组人员采证2. 死亡:记录

9、宣布死亡时间3. 随同前往医院2.进入现场人员:利用时间拍照并记录现场状况(含被害者姿势、血迹、伤口方向、在场人员姓名、职称、电话、现场灯光、门锁、家具、出入口等) 。3.现场警察访问目击证人或附近居民有关事发情形。4.探视伤员之勤务人员:(1)被害人送医时随同前往医院,用干净纸袋将被害人双手包好,留供采证。(2)如被害人提供案情数据时,用录音机录下或记录,必要时请医护人员协助。(3)被害人衣物为重要证物,脱除前先照相,脱下后分装包好,供采证。(六)勘验人员到场后,现场处理警察就查访事项、证物及迹证报告后,现场交勘验人员采证。三、结果处置(一)访查纪录、采证照片、证物等移送三组侦办。(二)登记

10、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结果处置移分局三组办理填写工作纪录簿现场交勘验人员采证注意事项:1.现场处理情形应以电话通讯,避免案情外泄;遇新闻记者欲进入现场者,应婉言劝阻。2.警戒地点务必位于现场之外,不可随意触摸现场物品。3.通报勤指中心追缉嫌犯时,应尽可能描述嫌犯特征、衣着、交通工具等。28.访问刑案证人程序一、法令依据:警察侦查犯罪规范三九、三一。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准备阶段制作笔录填写访查表填写访查表无线报者有线报者 有目击者结果处置填写工作纪录簿一、警察抵达犯罪现场二、处理步骤:就一般刑案或重大案件至发生地附近进行查访居民或民众,有无发现可疑人车或目击案件发生:(1) 未提供

11、线报:填写查访表(2) 有提供线报:就所见可疑人车或情事之情形填写查访表,并继续追查。(3) 目击案件发生:当场制作笔录或请其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制作笔录。(4) 将查访表带回陈报主管,送分局三组处理。(5) 继续追查。三、结果处置: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上,供案情分析。访查表送分局三组可疑人车物事查访执行阶段案件现场注意事项:1.案发后嫌犯有返回现场观望之惯性,对现场民众必要时录像存证,身上留有犯罪痕迹(如血迹、抓痕)应列入查访(侦查)重点。2.如目击证人害怕报复不愿协助调查或制作笔录时,请告知得依证人保护法处理。29.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送达程序(第1页,共2页)一、法令依据:1.刑事

12、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一;2.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六至一三九条;3.警察侦查犯罪规范六一三至六一五。二、流程:流 程 作 业 内 容(续下页)将送达证书及存证照片送回通知单位填写工作纪录簿将送达证书送回通知单位结果处置收领人签收:记明日期、时间、地点黏贴送达通知书并照相存证留置通知书并照相存证一、准备阶段(1) 核对被通知人之年籍数据,并确认应到案日期、时间。(2) 如数据错误或已逾应到场时间,立即退回通知单位。二、执行阶段(1) 送达收领:送达后,请应受送达人或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签名收领,记明送达日期、时间、地点。(2) 拒绝收领:应受送达人或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无理由而拒绝

13、收领,将通知书留置于送达处所,并照相存证,以为送达。(3) 无法送达:制作送达通知书黏贴于应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门首,并照相存证,以为送达,携回询问通知书,依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规定处理(参阅诉讼文书寄存送达作业)。(4) 将送达情形依格式注记于送达证书。三、结果处置(1) 将送达证书或存证照片送回通知单位。(2) 于工作纪录簿记录处理情形。无法送达:寄存送达收领: 交应受送达人同居人受雇人收领拒收:留置送达核对资料无误并签收,即行送达执行阶段准备阶段(续)29.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送达程序(第2页,共2页)注意事项:1送达对象:依序为本人、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2送达之日

14、期、时间、处所务必正确填写。3张贴之送达通知书,应明确叙明日期、时间、地点。 4.依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规定处理,无人具领而寄存时间已逾到场询问通知书所载应到场时间者,径将到场询问通知书退回通知单位或请其收回,并依规定签注。5.通知书应于应到场时间之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1页,共3页)一、法令依据:1.宪法第八条第二项;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五、八十八条之一第四项、九十五、二百四十五条;3.提审法第二、九条;4.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第九条;5.警察侦查犯罪规范六五四至六六三。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径行制作

15、犯罪嫌疑人笔录 1.以电话通知2.以书面通知3.询问时当场告知(续下页)通知辩护人执行阶段准备阶段一、准备阶段(一)通知对象:1.拘捕犯罪嫌疑人:应制作通知书或使用电话通知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2.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其选任辩护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3.检察官发交继续追查赃证或共犯之被告:如已委任有辩护人者,于询问时应通知该辩护人到场。(二)告知方式:1.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应叙明得选任辩护人偕同到场。2.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先告知得选任辩护人之权利。二、执行阶段通知辩护人到场以下列方式为之

16、:(1) 以电话通知:应将通知人及受通知人之姓名、电话号码及通知时间,记载于公务电话纪录簿,陈报单位主管转报分局长核阅后附卷。(2) 以书面通知:应将送达证书或收据附卷。拘捕或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未选任辩护人有选任辩护人告知有选任辩护人之权利因智能障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检察官发交继续追查赃证或共犯之被告(续) 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2页,共3页)流 程 作 业 内 容注意事项:1.提审法第二条: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2.提审法第九条:(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科新台币十万

17、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续下页)自首、拘捕之犯罪嫌疑人:等候辩护人到场,时间不得逾四小时填写工作纪录簿经通知到场之犯罪嫌疑人:应依原定时间询问选任辩护人尚未到场,仍得实时询问(三)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得选任辩护人者,应在笔录内叙明,并请其签名捺印。三、结果处置(一)不需要选任辩护人者,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并于笔录中叙明。(二)已选任辩护人者:1. 如系被拘捕之犯罪嫌疑人者,应等候其选任辩护人到场再行询问,但等候时间不得逾四小时。2. 对于自首或自行到场之犯罪嫌疑人,亦得准予委请辩护人

18、到场及得以电话将询问时间、处所通知其辩护人,如辩护人未到场者,其等候时间不得逾四小时。3. 经通知到场之犯罪嫌疑人,应即依原定时间询问,不得拖延;如其选任辩护人尚未到场,仍得实时询问。(三)辩护人到场应出示委任书状。(四)填写工作纪录簿。结果处置1.以电话通知2.以书面通知3.询问时当场告知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1.以电话通知2.以书面通知3.询问时当场告知(续) 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3页,共3页)注意事项:3、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未到场前,详如上述程序三、结果处置(二)、1、2、3之步骤。4.家属或辩护人到场后,不应介入侦讯,相关法令依据规定如下:(1)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19、五条第二项前段规定,辩护人得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惟应受同条项但书规定之限制或禁止。(2)对于辩护人陈述意见或征询辩护人意见,应附记于该案犯罪嫌疑人之询问笔录,亦应由其于笔录内签名。(3)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家属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可陪同在场者,以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完全之陈述者为限。31.执行犯罪嫌疑人拘提程序(第1页,共2页)一、法令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四节;3.提审法第二、九条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一、准备阶段:(1) 核对资料。(2) 主管执行勤务派遣,交付任务。(3) 勤务人员准备应勤装备(视需要增

20、减):手枪、子弹、照相机、录音机、手铐、防弹衣及拘票。二、执行步骤:(1) 到达拘提对象所在处所,表明身分,出示拘票。(2) 拘票第一联给当事人,第二联给其亲友。三、结果处置(1) 拘提到案者,先做人别讯问后,径行解送拘留所,由分局三组人员签收,并取回人犯交付证明,并同拘票第三联、刑事案件陈报单等送分局三组转复拘提院、署。(2) 拘提不到者,于拘票上叙明理由陈报刑事组退还拘提院、署。(3) 填写工作纪录簿。退还拘票拘提不到拘提到案注意事项:1.执行人犯拘提或押解,以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为原则,并应注意本身安全及当事人之安全、名誉。2.拘提到案后,适逢深夜,无法实时解送者,暂时送交拘留所看管。3.拘

21、提不到者,应于拘票背面叙明拘提日期、过程,且至少前往拘提二次以上。4.若嫌犯所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一径行拘提之要件时,得径行拘提,并于拘提到案后,制作侦讯笔录,陈报分局三组,并由刑事单位向检察官报告签发拘票(填报径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报告书)及解送地检署。(续下页)执行阶段进行拘提结果处置移送回复准备阶段填写工作纪录簿任务分配准备装备(续)31.执行犯罪嫌疑人拘提程序(第2页,共2页)注意事项5.提审法第二条: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6.提审法第九条:(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

22、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32.执行搜索扣押程序(第1页,共2页)一、法令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一二二至一三九、一四八条;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六节。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1、 准备阶段:(一)声请搜索犯罪人或犯罪处所:1.检具相关指证笔录(如报案纪录、目标人物户籍数据、前科、现场位置图等)。2.声请表、指证文件送分局三组挂号,公文发文后持送到地检署、地方法院声请搜索票。(二)主管执行勤务派遣,交付任务。(三)勤务人员准备应勤装备(视需要增减):执行人员携带一般服勤制式

23、装备、备搜索票、照相机、录像机、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纸、笔录纸、印泥、其它必要文具、扳手、村(里)长、屋主、锁匠联络电话。二、执行阶段(一)到达定点,现场警力部署完毕(警戒和监视)。(二)按铃(全程摄影)1.开门:出示搜索票,告知搜索目的,进入屋内。2.未开门:请锁匠开锁。(三)搜索:1.任务分工:一人持长枪警戒、一人核对其他在场人员身分、前科纪录,依任务分配执行搜索,进行搜索时请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为其代表之人,如无此等人在场时,请邻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团体之职员陪同准备阶段执行阶段进行搜索扣押有搜索对象无搜索对象(续下页)声请搜索票任务分配(续)32.执行搜索扣押程序(第2页,共2页) 流 程 作

24、业 内 容依法讯问侦处案移分局三组办理填写工作纪录簿笔录叙明未发现搜索目标结果处置有搜索对象无搜索对象搜索。2. 发现搜索目标:(1)有人犯:当场验证身分,并搜身。(2)有扣押物点清楚;制作搜索扣押笔录(三份)。(3)制作搜索扣押笔录(三份),请在场人签名后,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二份带回,并制作临检表。3.未发现搜索目标:于笔录中叙明未发现对象。(四)现场执行搜索人员及在场人员【含锁匠、村(里)长、屋主、嫌疑犯等】在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签名。三、结果处置(一)有搜索目标时:1.依法讯问人犯。2.处理赃证物(烟毒犯须加验尿)。3.移送至分局三组:陈报单、笔录、扣押物、搜索扣押笔录(一份)、

25、人犯、搜索票复印件、刑案纪录表、临检表。(二)搜索票正本与搜索经过及结果陈报书,应陈报原核发搜索票之法院。(三)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注意事项:1. 搜索时无明显犯罪嫌疑之非搜索对象,不得对其人身及物品实施搜索。2. 搜索时请确实依警察侦查犯罪规范所订实施,搜索后应回复屋内原状。3. 若扣押物品繁杂时,应依序造册附卷。4. 严禁栽赃、顺手牵羊、借机敛财等违法(纪)情事。33.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第1页,共2页)一、法令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之一至一三条;2.提审法第二、九条;3.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三节。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续下页)填写工作纪录簿移分局三组侦办结果处置讯

26、问(录音,重大案件应录像)一、准备阶段:准备录音、录像事宜。二、讯问嫌疑犯(1) 填写逮捕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如家属未到场,则以电话通知)。(2) 告知被逮捕人被逮捕事由及权利(得保持缄默、选任辩护人及请求调查有利证据等,并填写权利告知书,需签名捺指印)。(3) 如于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应经被讯问人同意,并载明于笔录。(4) 应依规定全程连续录音,遇重大案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5) 制作笔录时,务必就构成要件之相关事项详予讯问;对当事人有利、不利事项均应记载。三、结果处置(1) 将人犯、笔录及相关案卷(同一般窃盗处理程序)送

27、分局三组处理。(2) 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应经同意,并载于其笔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事由、权利填写逮捕通知书嫌疑犯到场 执行阶段准备阶段准备录音、录像 (续)33.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第2页,共2页)注意事项:1.提审法第二条: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2.提审法第九条:(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3.人犯、被害人应注意隔离

28、侦讯,并避免不相干人士的干扰。4.若有语言上的问题,应使用通译。5. 如于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应经其同意始得讯问。若其不同意,则仅完成初步的人别讯问及涉案事由之讯问即可,并予当事人签认,俟日间再行讯问。34.逮捕现行犯程序(第1页,共2页)一、法令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至九十三条;2.提审法第二、九条。二、流程: 流 程 作 业 内 容(续下页)结果处置案卷、人犯移送三组一、准备阶段:(一)值班受理报案:1.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2.有现场派遣巡逻人员至现场;亲自到所报案,请备勤人员处理。3.受理报案后报告主管。(二)处理人员装备(视需要增减):手枪、无线电、子弹,小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手铐、防弹衣。二、执行阶段(一)现场处理:1.现行犯经被害人指认后,径行逮捕。2.人犯搜身、上手铐,带所侦讯(发逮捕通知书)。3.现场证物搜集和拍照,必要时请分局三组人员到场采证。(二)证人、被害人请其回所协助调查案情,制作笔录。(三)有赃物时,拍照存证后,填写被害人领回证物领据,交被害人签名领回。(四)制作报案三联单交报案人(案件发破同时者,如民众未要求可免开立)。(五)案件处理过程时注意续报和结报。三、结果处置(一)案卷移送分局三组办理【刑事案件陈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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