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程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387140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46.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受理案件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受理案件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受理案件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受理案件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受理案件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受理案件程序.docx

《受理案件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受理案件程序.docx(7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受理案件程序.docx

受理案件程序

25.受理刑案报案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

一、法令依据:

1.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2.警政署86.12.31.警署刑侦字第七三七二号函颁「警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单一窗口实施要点」;3.警政署87.03.12.警署户字第二五00七号函颁「加强落实小区服务工作实施要点」。

1、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一、准备阶段:

(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如需制作笔录请其至本所或案件管辖派出所,并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二)警力派遣:

巡逻或所内人员接获值班人员或一一0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

二、处理人员执行单一窗口作业:

(一)本辖案件:

1.填写各类案件纪录表

2.填写单一窗口案件登记簿。

3.制作报案笔录。

4.开立报案三联单交报案人。

5.笔录、受理报案纪录表(影印)及报案三联单(复印件)送分局三组处理。

(二)他辖案件:

1.有现场:

(1)驱车前往。

(2)如确属他辖案件,一面处理,一面请值班通报勤指中心及管辖所派员到场。

(3)管辖所人员到场后,现场交由该所人员处理,必要时协助处理。

受理报案

调派处理人员

无现场

有现场

回报勤指中心、值班人员

案件处理

非本辖案件

本辖案件

(续下页)

(续)25.受理刑案报案处理程序(第2页,共2页)

流程

作业内容

(4)回报值班和勤指中心。

(5)继续执行原来勤务。

2.无现场:

(1)处理程序同本辖案件1-5程序。

(2)开具报案三联单后,连同笔录、受理报案纪录表(复印件)、报案三联单(复印件),于二十四小时内送分局移转管辖单位侦办(紧急情况应立即反应处置)。

(3)通知勤指中心请其传真至他管辖勤指中心处理。

三、结果处置

(一)案件二十四小时内陈报分局三组。

(二)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无现场

有现场

1.制作笔录

2.开具报案三联单(第三联交报案人)

填写工作纪录簿

二十四小时内陈报分局

交管辖所人员处理

注意事项:

1.受理报案时,应注意态度、语气及礼貌,并注意人、事、时、地、物之确认。

不管亲自报案或电话报案均应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2.值班人员应注意管制勤务人员是否抵达现场,并记明到达时间备查,必要时,应协助在线人员通报、联络。

26.受理救护伤员案件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

1、法令依据:

1.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2.警政署86.12.31.警署刑侦字第七三七二号函颁「警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单一窗口实施要点」。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受理报案

一、准备阶段:

(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并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二)警力派遣:

巡逻或车祸处理人员听到值班人员或一一0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

二、处理步骤:

(一)状况通报:

1.有伤员,通报值班,请一一九派车救护。

2.如有车祸现场,通知值班通报车祸处理人员到场处理(测绘、车辆受损情形、填制交通事故调查表)(参阅「处理车祸案件作业」)。

3.如死亡案件,请值班通知分局三组人员到场勘查采证及报请检察官相验。

4.请值班通知备勤人员到医院探视伤者。

(二)任务分工:

1.值班人员:

通报各相关人员。

2.巡逻人员:

(1)管制现场,需保全迹证者,拉起警戒线,封锁现场。

(2)疏导交通。

(3)访问证人或附近居民,有关事发情形。

调派处理人员至现场

情况许可时,制作笔录

制作现场查访纪录

车祸现场

死亡

备勤人员探视伤员

通知119救护【有生命危险者制作笔录(录音)】

通知车祸处理人员到场测绘

伤员

巡逻人员管制现场

通知三组人员到场采证并报请检察官相验

(续下页)

(续)26.受理救护伤员处理程序(第2页,共2页)

流程

作业内容

3.备勤人员:

到医院探视伤者。

(1).无生命危险,将受伤情形回报值班人员,由消防单位开救护纪录表交医院,并联络家属到医院。

(2)有生命危险者应先制作笔录(录音)。

(3)死亡:

处理人员接获医院通知后,返现场查访,填写查访纪录表及一般呈报单陈报分局三组通知检察官相验。

三、处置结果:

(一)车祸提伤害告诉:

制作双方笔录,并事故现场图(含照片),验伤单移送三组。

(二)车祸和解时:

二造当事人签立和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一份,派出所一份【参阅民事部分:

咨询协助民事案件车祸赔偿作业】。

(三)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续)

 

情况许可时,制作笔录

制作现场查访纪录

1.刑案部分移分局三组办理

2.民事和解,参见民事和解作业

填写工作纪录簿

27.刑案现场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

1、法令依据:

1.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0三00四至0三0一三。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一、准备阶段:

(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二)警力派遣:

巡逻或所内人员接获值班人员或一一0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

二、现场处理步骤:

(一)记录并通报值班到达时间及案况,如情况需要应申请支持。

(二)现场初步处理:

1.进入现场应穿着鞋套、帽子,手套,避免破坏现场,保持迹证完整。

2.确认被害人情况:

(1)没有伤员:

安抚被害人情绪避免破坏现场。

(2)有伤员:

通报值班请一一九救援送医,记录救护人员姓名、单位及救护情形;如死亡,记录救护人员宣布死亡时间。

(3)确定死亡:

通知分局三组人员勘验并报验。

(三)如有现行犯,径行逮捕,如已逃逸通报追缉。

(四)用现场封锁带将现场封锁,保护现场。

(五)任务分工

1.留一名人员在现场封锁,管制人员进出。

受理报案

 

调派处理人员至现场

确认被害人情形

有嫌犯

有现场

1.封锁现场

2.初步采证

3.访查证人

1.逮捕现行犯

2.通报追缉逃逸人犯

1.伤亡:

通知119救护、三组人员采证

2.死亡:

记录宣布死亡时间。

3.随同前往医院

(续下页)

(续)27.刑案现场处理程序(第2页,共2页)

流程

作业内容

1.锁现场

2.初步采证

3.访查证人

1.逮捕现行犯

2.通报追缉逃逸人犯

1.伤亡:

通知一一九救护三组人员采证

2.死亡:

记录宣布死亡时间

3.随同前往医院

2.进入现场人员:

利用时间拍照并记录现场状况(含被害者姿势、血迹、伤口方向、在场人员姓名、职称、电话、现场灯光、门锁、家具、出入口…等)。

3.现场警察访问目击证人或附近居民有关事发情形。

4.探视伤员之勤务人员:

(1)被害人送医时随同前往医院,用干净纸袋将被害人双手包好,留供采证。

(2)如被害人提供案情数据时,用录音机录下或记录,必要时请医护人员协助。

(3)被害人衣物为重要证物,脱除前先照相,脱下后分装包好,供采证。

(六)勘验人员到场后,现场处理警察就查访事项、证物及迹证报告后,现场交勘验人员采证。

三、结果处置

(一)访查纪录、采证照片、证物等移送三组侦办。

(二)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移分局三组办理

填写工作纪录簿

现场交勘验人员采证

注意事项:

1.现场处理情形应以电话通讯,避免案情外泄;遇新闻记者欲进入现场者,应婉言劝阻。

2.警戒地点务必位于现场之外,不可随意触摸现场物品。

3.通报勤指中心追缉嫌犯时,应尽可能描述嫌犯特征、衣着、交通工具等。

28.访问刑案证人程序

一、法令依据:

警察侦查犯罪规范三00九、三0一0。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制作笔录

填写访查表

填写访查表

无线报者

有线报者

有目击者

填写工作纪录簿

一、警察抵达犯罪现场

 

二、处理步骤:

就一般刑案或重大案件至发生地附近进行查访居民或民众,有无发现可疑人车或目击案件发生:

(1)未提供线报:

填写查访表

(2)有提供线报:

就所见可疑人车或情事之情形填写查访表,并继续追查。

(3)目击案件发生:

当场制作笔录或请其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制作笔录。

(4)将查访表带回陈报主管,送分局三组处理。

(5)继续追查。

 

三、结果处置:

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上,供案情分析。

访查表送分局三组

可疑人车物事查访

案件现场

注意事项:

1.案发后嫌犯有返回现场观望之惯性,对现场民众必要时录像存证,身上留有犯罪痕迹(如血迹、抓痕)应列入查访(侦查)重点。

2.如目击证人害怕报复不愿协助调查或制作笔录时,请告知得依证人保护法处理。

29.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送达程序(第1页,共2页)

一、法令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一;2.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六至一三九条;3.警察侦查犯罪规范0六0一三至0六0一五。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续下页)

将送达证书及存证照片送回通知单位

填写工作纪录簿

将送达证书送回通知单位

收领人签收:

记明日期、时间、地点

黏贴送达通知书并照相存证

留置通知书并照相存证

一、准备阶段

(1)核对被通知人之年籍数据,并确认应到案日期、时间。

(2)如数据错误或已逾应到场时间,立即退回通知单位。

二、执行阶段

(1)送达收领:

送达后,请应受送达人或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签名收领,记明送达日期、时间、地点。

(2)拒绝收领:

应受送达人或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无理由而拒绝收领,将通知书留置于送达处所,并照相存证,以为送达。

(3)无法送达:

制作送达通知书黏贴于应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门首,并照相存证,以为送达,携回询问通知书,依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规定处理(参阅「诉讼文书寄存送达作业」)。

(4)将送达情形依格式注记于送达证书。

三、结果处置

(1)将送达证书或存证照片送回通知单位。

(2)于工作纪录簿记录处理情形。

无法送达:

寄存送达

收领:

交应受送达人同居人受雇人收领

拒收:

留置送达

核对资料无误并签收,即行送达

(续)29.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送达程序(第2页,共2页)

 

注意事项:

1送达对象:

依序为本人、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2送达之日期、时间、处所务必正确填写。

3张贴之送达通知书,应明确叙明日期、时间、地点。

4.依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规定处理,无人具领而寄存时间已逾到场询问通知书所载应到场时间者,径将到场询问通知书退回通知单位或请其收回,并依规定签注。

5.通知书应于应到场时间之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1页,共3页)

一、法令依据:

1.宪法第八条第二项;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五、八十八条之一第四项、九十五、二百四十五条;3.提审法第二、九条;4.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第九条;5.警察侦查犯罪规范0六0五四至0六0六三。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

1.以电话通知

2.以书面通知

3.询问时当场告知

(续下页)

通知辩护人

执行阶段

准备阶段

一、准备阶段

(一)通知对象:

1.拘捕犯罪嫌疑人:

应制作通知书或使用电话通知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

2..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其选任辩护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检察官发交继续追查赃证或共犯之被告:

如已委任有辩护人者,于询问时应通知该辩护人到场。

(二)告知方式:

1.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应叙明得选任辩护人偕同到场。

2.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先告知得选任辩护人之权利。

二、执行阶段

通知辩护人到场以下列方式为之:

(1)以电话通知:

应将通知人及受通知人之姓名、电话号码及通知时间,记载于公务电话纪录簿,陈报单位主管转报分局长核阅后附卷。

(2)以书面通知:

应将送达证书或收据附卷。

拘捕或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

未选任辩护人

有选任辩护人

告知有选任辩护人之权利

因智能障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检察官发交继续追查赃证或共犯之被告

(续)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2页,共3页)

流程

作业内容

注意事项:

1.提审法第二条:

「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2.提审法第九条:

(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续下页)

自首、拘

捕之犯罪嫌疑人:

等候辩护人到场,

时间不得逾四小时

填写工作纪录簿

经通知到场之犯罪嫌疑人:

应依原定时间询问选任辩护人尚未到场,仍得

实时询问

(三)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得选任辩护人者,应在笔录内叙明,并请其签名捺印。

 

三、结果处置

(一)不需要选任辩护人者,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并于笔录中叙明。

(二)已选任辩护人者:

1.如系被拘捕之犯罪嫌疑人者,应等候其选任辩护人到场再行询问,但等候时间不得逾四小时。

2.对于自首或自行到场之犯罪嫌疑人,亦得准予委请辩护人到场及得以电话将询问时间、处所通知其辩护人,如辩护人未到场者,其等候时间不得逾四小时。

3.经通知到场之犯罪嫌疑人,应即依原定时间询问,不得拖延;如其选任辩护人尚未到场,仍得实时询问。

(三)辩护人到场应出示委任书状。

(四)填写工作纪录簿。

结果处置

1.以电话通知

2.以书面通知

3.询问时当场告知

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

1.以电话通知

2.以书面通知

3.询问时当场告知

(续)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3页,共3页)

注意事项:

3、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未到场前,详如上述程序三、结果处置

(二)、1、2、3之步骤。

4.家属或辩护人到场后,不应介入侦讯,相关法令依据规定如下:

(1)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前段规定,辩护人得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惟应受同条项但书规定之限制或禁止。

(2)对于辩护人陈述意见或征询辩护人意见,应附记于该案犯罪嫌疑人之询问笔录,亦应由其于笔录内签名。

(3)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家属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可陪同在场者,以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完全之陈述者为限。

31.执行犯罪嫌疑人拘提程序(第1页,共2页)

一、法令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四节;3.提审法第二、九条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一、准备阶段:

(1)核对资料。

(2)主管执行勤务派遣,交付任务。

(3)勤务人员准备应勤装备(视需要增减):

手枪、子弹、照相机、录音机、手铐、防弹衣及拘票。

二、执行步骤:

(1)到达拘提对象所在处所,表明身分,出示拘票。

(2)拘票第一联给当事人,第二联给其亲友。

三、结果处置

(1)拘提到案者,先做人别讯问后,径行解送拘留所,由分局三组人员签收,并取回人犯交付证明,并同拘票第三联、刑事案件陈报单等送分局三组转复拘提院、署。

(2)拘提不到者,于拘票上叙明理由陈报刑事组退还拘提院、署。

(3)填写工作纪录簿。

退还拘票

拘提不到

拘提到案

注意事项:

1.执行人犯拘提或押解,以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为原则,并应注意本身安全及当事人之安全、名誉。

2.拘提到案后,适逢深夜,无法实时解送者,暂时送交拘留所看管。

3.拘提不到者,应于拘票背面叙明拘提日期、过程,且至少前往拘提二次以上。

4.若嫌犯所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一径行拘提之要件时,得径行拘提,并于拘提到案后,制作侦讯笔录,陈报分局三组,并由刑事单位向检察官报告签发拘票(填报径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报告书)及解送地检署。

(续下页)

进行拘提

移送回复

填写工作纪录簿

任务分配

准备装备

(续)31.执行犯罪嫌疑人拘提程序(第2页,共2页)

注意事项

5.提审法第二条:

「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6.提审法第九条:

(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32.执行搜索扣押程序(第1页,共2页)

一、法令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二二至一三九、一四八条;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六节。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1、准备阶段:

(一)声请搜索犯罪人或犯罪处所:

1.检具相关指证笔录(如报案纪录、目标人物户籍数据、前科、现场位置图等)。

2.声请表、指证文件送分局三组挂号,公文发文后持送到地检署、地方法院声请搜索票。

(二)主管执行勤务派遣,交付任务。

(三)勤务人员准备应勤装备(视需要增减):

执行人员携带一般服勤制式装备、备搜索票、照相机、录像机、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纸、笔录纸、印泥、其它必要文具、扳手、村(里)长、屋主、锁匠联络电话。

二、执行阶段

(一)到达定点,现场警力部署完毕(警戒和监视)。

(二)按铃(全程摄影)

1.开门:

出示搜索票,告知搜索目的,进入屋内。

2.未开门:

请锁匠开锁。

(三)搜索:

1.任务分工:

一人持长枪警戒、一人核对其他在场人员身分、前科纪录,依任务分配执行搜索,进行搜索时请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为其代表之人,如无此等人在场时,请邻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团体之职员陪同

进行搜索扣押

有搜索对象

无搜索对象

(续下页)

声请搜索票

任务分配

(续)32..执行搜索扣押程序(第2页,共2页)

流程

作业内容

依法讯问侦处

案移分局三组办理

填写工作纪录簿

笔录叙明未发现搜索目标

有搜索对象

无搜索对象

搜索。

2.发现搜索目标:

(1)有人犯:

当场验证身分,并搜身。

(2)有扣押物点清楚;制作搜索扣押笔录(三份)。

(3)制作搜索扣押笔录(三份),请在场人签名后,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二份带回,并制作临检表。

3.未发现搜索目标:

于笔录中叙明未发现对象。

(四)现场执行搜索人员及在场人员【含锁匠、村(里)长、屋主、嫌疑犯等】在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签名。

三、结果处置

(一)有搜索目标时:

1.依法讯问人犯。

2.处理赃证物(烟毒犯须加验尿)。

3.移送至分局三组:

陈报单、笔录、扣押物、搜索扣押笔录(一份)、人犯、搜索票复印件、刑案纪录表、临检表。

(二)搜索票正本与搜索经过及结果陈报书,应陈报原核发搜索票之法院。

(三)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注意事项:

1.搜索时无明显犯罪嫌疑之非搜索对象,不得对其人身及物品实施搜索。

2.搜索时请确实依警察侦查犯罪规范所订实施,搜索后应回复屋内原状。

3.若扣押物品繁杂时,应依序造册附卷。

4.严禁栽赃、顺手牵羊、借机敛财等违法(纪)情事。

33.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第1页,共2页)

一、法令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之一至一0三条;2.提审法第二、九条;3.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三节。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续下页)

填写工作纪录簿

移分局三组侦办

讯问(录音,重大案件应录像)

一、准备阶段:

准备录音、录像事宜。

 

二、讯问嫌疑犯

(1)填写逮捕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如家属未到场,则以电话通知)。

(2)告知被逮捕人被逮捕事由及权利(得保持缄默、选任辩护人及请求调查有利证据等,并填写权利告知书,需签名捺指印)。

(3)如于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应经被讯问人同意,并载明于笔录。

(4)应依规定全程连续录音,遇重大案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

(5)制作笔录时,务必就构成要件之相关事项详予讯问;对当事人有利、不利事项均应记载。

三、结果处置

(1)将人犯、笔录及相关案卷(同一般窃盗处理程序)送分局三组处理。

(2)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应经同意,并载于其笔录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事由、权利

填写逮捕通知书

嫌疑犯到场

准备录音、录像

(续)33..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第2页,共2页)

注意事项:

1.提审法第二条:

「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2.提审法第九条:

(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3.人犯、被害人应注意隔离侦讯,并避免不相干人士的干扰。

4.若有语言上的问题,应使用通译。

5.如于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应经其同意始得讯问。

若其不同意,则仅完成初步的人别讯问及涉案事由之讯问即可,并予当事人签认,俟日间再行讯问。

34.逮捕现行犯程序(第1页,共2页)

一、法令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至九十三条;2.提审法第二、九条。

二、流程:

流程

作业内容

(续下页)

案卷、人犯移送三组

一、准备阶段:

(一)值班受理报案:

1.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2.有现场派遣巡逻人员至现场;亲自到所报案,请备勤人员处理。

3.受理报案后报告主管。

(二)处理人员装备(视需要增减):

手枪、无线电、子弹,小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手铐、防弹衣。

二、执行阶段

(一)现场处理:

1.现行犯经被害人指认后,径行逮捕。

2.人犯搜身、上手铐,带所侦讯(发逮捕通知书)。

3.现场证物搜集和拍照,必要时请分局三组人员到场采证。

(二)证人、被害人请其回所协助调查案情,制作笔录。

(三)有赃物时,拍照存证后,填写「被害人领回证物领据」,交被害人签名领回。

(四)制作报案三联单交报案人(案件发破同时者,如民众未要求可免开立)。

(五)案件处理过程时注意续报和结报。

三、结果处置

(一)案卷移送分局三组办理【刑事案件陈报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