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校园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
2、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不得从事加工食品类商业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品包括宣传橱窗、宣传栏、宣传板以及横幅、海报等。校园赞助可以以现金、现金支票或实物的方式提供。赞助金额指实际金额或实物按照市场价格折算的金额。第四条 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校内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学院、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为个人谋利。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赞助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院、系部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部。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审批办法第六条 学生处、团委、总务处、保卫处作为主管部门,负
3、责审批、管理、监督和全面协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第七条 所有经学校批准并在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活动,均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场地。第八条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系、各部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学校开展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须提前三天将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和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院团委提交
4、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院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报总务处安排场地,再报保卫处和财务处备案。2.任何外来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学校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时(团学系统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学生处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生处审核批准签署意见后,报总务处安排场地,再报保卫处和财务处备案。3.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由主管部门提请学生处、团委、总务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协商,确保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学校领导批准。4.所有涉及
5、到活动场地需要单独审批的,主办单位需向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涉及教室使用的,需向教务处申请;涉及设置摊点的需向总务处提交申请,涉及球场使用的,需向体育系提交申请,涉及多功能厅及音响设备使用的,需向学生处和团委提交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场地,并对入场活动的单位负有监督职责。第三章 校园宣传品的张贴、放置、悬挂及保存期限第九条 未经学生处批准,严禁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系、各部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招聘、义卖、义演等校园内商业活动3赞助方要求在校园内以摊点形式开展促销或者销售活动,其产品必须质量可靠,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对学生的价格必须比市场价格有
6、较大优惠。其赞助金额每天不得少于500元,销售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两天,时间持续较长者,费用要适当增加。4校外企业委托学生团体进行免费派送等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具备产品说明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活动赞助费不低于800元。5要求为活动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者,其赞助金额应该服从以下规定:(1)一般院、系级活动,不低于1500元;(2)在校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3000元。6.一次性支付5000元以上,建立长期合作协议的商家,或赞助费超过一万元的活动,相关条件从优,由学院主管部门单独申请审批,并与学院签订赞助协议。第十四条 赞助费的使用审批应按
7、照以下规定执行:2000元以下的赞助费用由主管部门审批,承办者管理使用;2000-3000元的赞助费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管理使用;超过3000元的赞助费,由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分管院领导批准使用。所有赞助费用指定专人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建账,活动结束后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任何需由学院出具财务发票的赞助活动,由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
8、域开展的校园商业活动、赞助活动和张贴、放置、悬挂的各类商业宣传品,由保卫处责令立即停止、撤除,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第十七条 总务处有权根据场地使用实际情况收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场地使用卫生保证金,用于保障场地的卫生情况及物资的及时归还,在场地使用完毕,经检查合格后全额退还。若检查不合格,总务处有权勒令主办单位配合做好善后工作,酌情扣除场地使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按照实际损坏数额进行赔偿。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在核实审批手续后发予入场准许证,并有权根据场地使用实际情况收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场地安全保证金,在场地使用完毕后,全额退还。第五章 奖励与违纪处罚 第十
9、九条 学生活动在获得商业赞助后,可视获得金额给予联系赞助事宜的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一定奖励(仅限学生活动): 1获得赞助现金在500元以内的,给予团队或个人10%的奖励;2获得赞助现金在500-1500元的,给予团队或个人20%的奖励;3. 获得赞助现金在1500元以上的,给予团队或个人30%的奖励。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1、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者;2、未经批准而接受学生活动社会赞助者; 3、违反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校利益者;4、学生个人私
10、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社会赞助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附: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校园宣传与赞助活动审批表活动主题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活动内容经办人及联系方式企业名称(请后附营业执照)活动地点(由总务处审定)活动时间企业所提供赞助金额(注明实物或现金)宣传载体1.横幅; 2.竖幅; 3.氢气球; 4.气拱门;5.宣传板;6.海报;7.告示;8.摊点;9.其他申请单位(盖章)团委(盖章)学生处(盖章)总务处(盖章,应注明是否收取场地卫生保证金)财务处保卫处(盖章,应注明是否收取场地安全保证金)校园使用场地注意事项:1.提高消防意识,不违禁使用电器,不乱扔烟头,以免发生火灾。 2.不乱丢垃圾及广告宣传纸张,活动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 3.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4.本表一式六份,活动单位、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各留一份。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