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5年7月31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当事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
2、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知识产权部门2专利收
3、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364号专利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亳州代办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
4、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无线电管理部门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
5、价格2005 2812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皖价费200665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亳州管理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
6、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
7、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公安部门4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
8、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9、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国土资源部门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费率降为零)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征收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
10、.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11、.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6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元市国土局7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元市国土局8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
12、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市国土局9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土地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国土局10地质成果资料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国土局11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号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收
13、费依据文件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12测绘仪器检测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仪器检测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六、环保部门13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环保局一、执收
14、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
15、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4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环科字199604号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辐射环境监督站15环境监测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
16、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6房屋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
17、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
18、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7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房地产交易申请人(新建商品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合同没有约定的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转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存量房6元/平方米;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省辖市0.4%,县(市)0.5%,存量房按成交价的1%
19、;住房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非住房租赁手续费:100平方米以下每件200元,500平方米以下每件300元,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5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800元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18白蚁防治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白蚁防治申请人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白蚁灭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3.00元/平方米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中心19城镇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
20、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亳政200592号;市物价局亳价服201447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用水0.6元/吨,行政事业性用水0.9元/吨,工商业用水1.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2元/吨。市住建委污水处理办20城镇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
21、价服2007207号;亳政秘200769号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交通运输部门2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交通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
22、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2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
23、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进、出港船舶0.55元/净吨 市地方海事局23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k”值按低限0.45执行)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办24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
24、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皖政办201329号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 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 安徽省亳州市茨淮新河阚疃枢纽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
25、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九、农业部门25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国家物价
26、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农机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
27、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水利部门26
28、 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水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
29、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5.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7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2元(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市水务局28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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