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127290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270 大小:41.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0页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0页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0页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0页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27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x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5年7月31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知识产权部门

2

专利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364号

专利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亳州代办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

3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皖价费[2006]65号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亳州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公安部门

4

2.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国土资源部门

5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

采矿权人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0.5—4%)(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费率降为零)

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征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元

市国土局

7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元

市国土局

8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市国土局

9▲

土地登记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土地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局

10

地质成果资料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使用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局

11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12

测绘仪器检测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仪器检测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

六、环保部门

13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环保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环科字〔1996〕04号

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15▲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6▲

房屋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7▲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

房地产交易申请人(新建商品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合同没有约定的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转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存量房6元/平方米;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省辖市0.4%,县(市)0.5%,存量房按成交价的1%;住房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非住房租赁手续费:

100平方米以下每件200元,500平方米以下每件300元,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5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800元

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

18

白蚁防治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

白蚁防治申请人

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白蚁灭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

3.00元/平方米

 

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中心

19

城镇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亳政[2005]92号;市物价局

亳价服[2014]47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生活用水0.6元/吨,行政事业性用水0.9元/吨,工商业用水1.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2元/吨。

市住建委污水处理办

20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亳政秘[2007]69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八、交通运输部门

2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市县交通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2▲

船舶港务费

(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

进、出港船舶

0.55元/净吨

市地方海事局

23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k”值按低限0.45执行)

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办

24

货物港务费

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皖政办〔2013〕29号

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

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

安徽省亳州市茨淮新河阚疃枢纽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农业部门

25▲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农机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水利部门

26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务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

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7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每吨2元(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市水务局

28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