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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征求意见稿.docx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征求意见稿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 XX/XXX 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代替 DB45/ 319 2007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 DB45/ 319 2007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修改了“ 1 范围”的描述;将“ 5.1 感官” 要求进行细化;修改了“ 5.2 理化要求” 要求; 修改了原来的铅

2、含量要求; 增加了的铬含量要求; 修改了次硫酸氢钠甲醛项目的检测方法; 修改了抽样检测方法;修改了附录 A中部分描述。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干宁军、段玉林、温韬、农军、吴雪、林国梅、莫佳琳、李春篱、肖艳、黄智玉、 叶梁银。鲜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糙米),经洗米、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 发酵、蒸煮、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米粉(包括河粉、卷粉、榨粉或米线);或 添

3、加食用淀粉后按照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配制鲜湿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 (a) 芘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4

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3术语和定义3.1鲜湿米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糙米),经洗米、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蒸煮、 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米粉(包括河粉、卷粉、榨粉或米线)。3.2切粉以大米或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或配以糙米或食用淀粉,经洗米、浸泡、磨浆

5、、蒸片、切条、冷却 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又称河粉或卷粉。3.3榨粉(米线、水榨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或适当配以糙米或添加食用淀粉等辅料,经洗米、浸泡、磨浆 ( 粉碎) 、发酵、蒸煮、挤压成型、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又称米线。3.4酸浆榨粉在榨粉加工过程中经过发酵工序,酸度高于 2 0T 的榨粉产品。3.5短条经 85以上温度的水侵泡 60 s 后,长度在 8cm以下的米粉条。3.6短条率经85以上温度的水侵泡 60 s后,短条的质量占全部米粉条的质量百分比。3.7配制鲜湿米粉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 适当添加食用淀粉等辅料, 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 原 料中大米或糙米含量应

6、不低于 50%。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米、糙米应符合 GB 2715、 GB 1354、GB/T 18810 的要求,其中碎米、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4.1.3生产用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GB 10146或SB/T 10292 的要求。4.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B/T 8885或NY/T 875或GB/T8883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气味、滋味滋味和气味正常,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色泽具有本品种正常、自然的色泽组织形态、口感组织形态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口感有滑爽、柔

7、韧感,不夹生, 不粘牙,无异物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切粉榨粉水榨粉酸浆榨粉配制米粉水分/ ()7272807575酸度/ (T)1.52.02.02.52.0短条率 / ()3520铅( Pb) / (mg/kg)0.2总砷(以 As 计) / (mg/kg )0.3镉(以 Cd计)/( mg/kg)0.1总汞(以 Hg计)/(mg/kg )0.02铬(以 Cr 计)/( mg/kg)1.0黄曲霉毒素 B1/ ( g/kg)5.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 / ( mg/kg )低于方法检测限硼砂不得检出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8、 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即食类烹调后食用类出厂零售切粉榨粉切粉榨粉菌落总数 /(CFU/g)20 0003 000035 0004500080 000大肠菌群 /(MPN/g)7.47.47.47.4234.5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的规定。表 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即食类烹调后食用类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 000 CFU/g不得检出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值的样品数; 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 限量值。注: 以 25g表

9、示。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7检验方法7.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烹调后食用类需经烹调后再进行口感检验。7.2理化指标7.2.1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酸度按 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短条率按 DB 45/ 319 一 2007中 8.4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5总砷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

10、测定。7.2.6镉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7总汞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7.2.8铬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9苯并 a 芘按 GB/T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黄曲霉毒素 B1按 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7.2.11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7.2.12硼砂按 GB/T21918 规定的方法测定。7.2.13甲醛按GB/T 21126规定的方法测定。7.2.14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15大肠菌群按GB/T 478

11、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3致病菌限量7.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2010规定的方法测定。7.4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8检验规则8.1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出厂检验8.3.1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8.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短条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生产工艺参数合规性的依据。8.4

12、型式检验8.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4.2 、4.3 、 4.4 、4.5 和第 5 章规定的项目。8.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时。8.5判定规则8.5.1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能复检。其他指标若有一项以 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 复检

13、结果全部符合本 标准要求时, 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标签、标志9.1.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 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对烹调后食用类的产品名称的次行标注 “本 产品需烹调后才可食用”。9.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包装9.2.1产品内包装用食品级塑料袋包装。亦可根据用户需要采用其他包装规格。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 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9.2.2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运输产品的运输应采用卫生清洁、 无污染的厢式运输工具,

14、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过 程应保持清洁卫生。9.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室内中,产品堆放底层宜有垫板,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腐的物品混存。9.5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10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米粉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米粉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A.1 质量管理要求A.1.1 组织领导A.1.1.1 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A.1.1.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A.1.2 质量目标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贯彻实施。A.1.3 管理职责A.1.3.1 企业应制定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A.1.3.2 企业应当制定不合格管理办法,对企业出现的各种不合格及时进行纠止或采取纠正措施。A.2 企业场所要求A.2.1 厂区要求A.2.1.1 企业厂区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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