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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docx

1、广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目的与依据 】 为了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 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残疾 人就业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 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 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 在法定劳动 年龄内、 有就业愿望、 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代)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第二章

2、就业与创业扶持第三条 【 就业平等 】 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工作人员 时,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四条 【 补贴与奖励 】 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一)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残疾员工占在 职员工的 25% 以上且不少于 10 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 , 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 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标准的下限。(二) 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 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 以按每人 100

3、00 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岗位补贴 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 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五条 【 一次性资金资助 】 对符合条件的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 设备设施建设等一次性资金资助。(一)对安排 10 至 30 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 50% 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资金资助。(二)对安排 31 至 50 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 50% 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资金资助。(三)对安排超过 50 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

4、二条 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 50% 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 30 万元资金资助。同一用人单位自第一次申请时起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此项资金资助。第六条 【 自主创业扶持 】 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扶持 力度。(一)创业资金。 对 1 至 2 名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 已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残疾 人自主创业且带动 3 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正常经营半 年以上且已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性次 5 万元资金资助。 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 只按一个企业标准给予资助。已享受启动资金资助的,三

5、年内不得重复获得该项资 助。(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已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残疾人雇员,按上一 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下限给予补贴,该 补贴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如已享受其它社会保险补贴,则不能再申 请。第七条 【 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 】 加大农村残 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经市、区残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给予从事规模种养(殖)业的农村残疾人专项扶持资金。对种养(殖)面积 10 至 50 亩,或年养禽 500 至 2000 羽,或养畜 30 至 50 头,或农产品加工产值 10 至 30 万元的, 一次性资助 2

6、万元。对种养(殖)面积 51 至 100 亩,或年养禽 2001 至 3000 羽,或养畜 51 至 100 头,或年农产品加工产值 31 至 50 万 元的,一次性资助 3 万元。对种养(殖) 面积超过 100 亩,或年养禽超过 3000 羽, 或养畜超过 100 头,或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 50 万元的, 一次性资助 5 万元。除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上述专项扶持资金三年内 不得重复获取。第三章 就业培训帮助第八条 【 就业实训基地 】 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认定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通过实训基地帮助困难残疾人 实现就业。就业实训基地的基本标准为:每年安排不少于 10 个就 业实训岗

7、位且安排残疾人就业达 10 人以上;与残疾人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员工工资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托实训基地每年开展实名制培训残疾人 50 人以上且 培训时间不低于两个月、 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 35% 的, 可申 请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补贴(此项资金仅用于场地 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营项目拓展、生产资料及设备投入等, 该项补贴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福利) 。第九条 【 职业培训帮助 】 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工作 力度。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创业培训、农业 实用技术培训、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和职业适应性训练 等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十条

8、【 培训补贴标准 】 同一残疾人一个年度内最多 享受免费培训两次、培训补贴一次。补贴按年度内首次培训的实际出勤天数予以计发。标准 如下:(一) 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培训期间每人每天最多补 贴 30 元。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 60 天(辅助性就业、庇护 性就业和职业适应性训练除外) 。(二) 委托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培训、 需安排师傅带徒弟 进行岗位实训的,按带徒天数,给予带徒师傅每天 50 元的 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 60 天(三)在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训练中,需要提供 上门服务的,在越秀、天河、荔湾、海珠、白云区域的,给 予服务提供者每人每天 50 元的补贴;在广州市上述 5 个区

9、域外的,给予服务提供者每人每天 80 元的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 60 天(四) 在创业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后, 需专业机构 安排技术人员定期上门进行技术指导的,对派出专业技术人 员的机构,给予每月每户 100 元的服务费补贴(专业机构须 提供每月每户不少于两次的上门服务) 。享受补贴的时间不 超过 3 个月。(五)就业困难残疾人培训后需要就业跟踪辅导服务 的,可申请一次跟踪辅导服务,由专业社工每月不少于 3 次 一对一就业相关辅导,对派出社工的机构,给予每个残疾人 每月 500 元的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六)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后需要创业孵化的,可申请 一次安排专

10、业机构进行孵化服务,对进行创业孵化服务的机 构,给予孵化一个企业每月 500 元服务费补贴。提供创业孵 化服务的,时间不超过 1 年。第十一条 【 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资助 】 鼓励社会培训机 构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对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社会 培训机构,通过“先申请后改造”原则,经验收合格后,可以 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资金,用于 无障碍培训设施的改造或购买残疾人培训设备。第四章 宣传与奖励第十二条 【 就业先进事迹宣传 】 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 力度,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扶持残疾人就业事迹,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三条 【 职业技能竞赛奖

11、励 】 选拔优秀残疾人参加 国际、全国、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职业技能 竞赛获奖的残疾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 获得广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一、 二、三等奖 的选手由市颁发一次性奖金,金额分别为一等奖奖金 10000 元、二等奖奖金 8000 元、三等奖奖金 6000 元;(二) 对参加国际、 全国、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 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由广州市另行制定。第五章 经费申请与拨付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申请社保或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 申请残疾人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应提交 如下资料:(一)领取、 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残疾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

12、津贴申请表;(二)企业与残疾人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以及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四)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 件;(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 业为残疾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六)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工发放工资的凭证;(七)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的, 还需提供残疾人员工 学 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申请设备设施建设资金 】 用人单 位申请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一 次性资助资金,应提交如下

13、资料:(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 表、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基本情况表 、 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资金资助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 复印件;(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员工 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 残疾人申请创业补助资金 】 残疾人申请创 业补助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一)领取、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创 业资金申请表;(二)残疾人所创设企业的营业证照;(三)创业残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残疾人员 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 复印

14、件;(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 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第十七条 【 农村残疾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 农村残疾 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应提交如下资料:(一)领取、填报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基本情况 表、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资金补助申请表;(二) 农村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种养 (殖)情况的证明;(四)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出具 的申请人种养(殖)收入的流水凭证。第十八条 【 申请就业实训基地补贴 】 就业实训基地申 请资金补贴,应提交如下资料:(一)领取、填报就业实训基地残疾人基本情况 表、就业

15、实训基地资金补贴申请表;(二)就业实训基地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就业实训 基地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 就业实训基地为残疾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五)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工发放工资的凭证;(六)加盖接收单位印章的残疾人职工就业证明或 者其他能够证明所培训残疾人已经就业的凭证。第十九条 【 残疾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残疾人申请职 业培训补贴,需提交如下资料:(一)领取、填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培训机构出具的参与职业培训的课时证明。第二十

16、条 【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从事残疾人 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申请职业培训、服务费补贴,需要提交 如下材料:(一)领取、填报职业培训、服务情况说明表、 职业培训、服务费补贴申请表;(二)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培训师资的职业 技能证书;(三)培训机构培训的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 社会培训机构申请设施设备改造资金 】 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助资金,应提交如 下资料:(一)领取、填报残疾人学员基本情况表、无 障碍设施设备基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申请表;(二)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三)在社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学员身份 证明文件;(四)社会培训机构

17、与第三方签订的无障碍设施设 备改造工程合同;(五)社会培训机构对于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工程 验收的自评报告。第二十二条 【 申请程序 】 申请人应按照广州市残联当年度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用 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残疾人户籍地所属区残联提交申 请资料,区残联审核后将结果在区残联官网上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投诉,区残联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向质疑人或投诉人作出反馈,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残联备 案。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残联按程序编入财政预算,次年 度区残联根据预算批复情况下拨资助或补贴资金。第二十三条 【 经费保障 】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 扶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残疾人用人单位

18、的补助(资助)资金、对残疾人个人 的补助(资助)资金,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 疾人户籍所属区和广州市的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 承担。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监督 】 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接 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检查 】对获得残疾人就业扶助 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广州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其经费使用 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 违规处置 】 申请补贴或资助的用人单位 或个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追回有关 财政资金,并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 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 术语界定 】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 施行期限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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