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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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与创业扶持

第三条【就业平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四条【补贴与奖励】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五条【一次性资金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一次性资金资助。

(一)对安排10至3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安排31至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安排超过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30万元资金资助。

同一用人单位自第一次申请时起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自主创业扶持】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一)创业资金。

对1至2名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已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且带动3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已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性次5万元资金资助。

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只按一个企业标准给予资助。

已享受启动资金资助的,三年内不得重复获得该项资助。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已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残疾人雇员,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下限给予补贴,该补贴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如已享受其它社会保险补贴,则不能再申请。

第七条【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经市、区残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给予

从事规模种养(殖)业的农村残疾人专项扶持资金。

对种养(殖)面积10至50亩,或年养禽500至2000羽,或养畜30至50头,或农产品加工产值10至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对种养(殖)面积51至100亩,或年养禽2001至3000羽,或养畜51至100头,或年农产品加工产值31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对种养(殖)面积超过100亩,或年养禽超过3000羽,或养畜超过100头,或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上述专项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重复获取。

第三章就业培训帮助

第八条【就业实训基地】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通过实训基地帮助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

就业实训基地的基本标准为:

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个就业实训岗位且安排残疾人就业达10人以上;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托实训基地每年开展实名制培训残疾人50人以上且培训时间不低于两个月、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35%的,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此项资金仅用于场地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营项目拓展、生产资料及设备投入等,该项补贴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福利)。

第九条【职业培训帮助】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工作力度。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和职业适应性训练等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十条【培训补贴标准】同一残疾人一个年度内最多享受免费培训两次、培训补贴一次。

补贴按年度内首次培训的实际出勤天数予以计发。

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培训期间每人每天最多补贴30元。

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0天(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和职业适应性训练除外)。

(二)委托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培训、需安排师傅带徒弟进行岗位实训的,按带徒天数,给予带徒师傅每天50元的补贴。

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0天

(三)在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训练中,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在越秀、天河、荔湾、海珠、白云区域的,给予服务提供者每人每天50元的补贴;在广州市上述5个区域外的,给予服务提供者每人每天80元的补贴。

享受补贴

的时间不超过60天

(四)在创业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后,需专业机构安排技术人员定期上门进行技术指导的,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机构,给予每月每户100元的服务费补贴(专业机构须提供每月每户不少于两次的上门服务)。

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就业困难残疾人培训后需要就业跟踪辅导服务的,可申请一次跟踪辅导服务,由专业社工每月不少于3次一对一就业相关辅导,对派出社工的机构,给予每个残疾人每月500元的服务费补贴。

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后需要创业孵化的,可申请一次安排专业机构进行孵化服务,对进行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给予孵化一个企业每月500元服务费补贴。

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资助】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对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通过“先申请后改造”原则,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资金,用于无障碍培训设施的改造或购买残疾人培训设备。

第四章宣传与奖励

第十二条【就业先进事迹宣传】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

扶持残疾人就业事迹,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奖励】选拔优秀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广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由市颁发一次性奖金,金额分别为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8000元、三等奖奖金6000元;

(二)对参加国际、全国、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由广州市另行制定。

第五章经费申请与拨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申请社保或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申请残疾人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残疾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津贴申请表》;

(二)企业与残疾人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残疾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

六)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

构向残疾人员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七)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员工《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申请设备设施建设资金】用人单位申请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一次性资助资金,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基本情况表》、《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资金资助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员工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残疾人申请创业补助资金】残疾人申请创业补助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取、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创业资金申请表》;

(二)残疾人所创设企业的营业证照;

(三)创业残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

第十七条【农村残疾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农村残疾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基本情况表》、《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农村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种养(殖)情况的证明;

(四)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种养(殖)收入的流水凭证。

第十八条【申请就业实训基地补贴】就业实训基地申请资金补贴,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就业实训基地残疾人基本情况表》、《就业实训基地资金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实训基地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就业实训基地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就业实训基地为残疾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

五)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

机构向残疾人员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六)加盖接收单位印章的残疾人职工就业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所培训残疾人已经就业的凭证。

第十九条【残疾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培训机构出具的参与职业培训的课时证明。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从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申请职业培训、服务费补贴,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取、填报《职业培训、服务情况说明表》、《职业培训、服务费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培训师资的职业技能证书;

(三)培训机构培训的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培训机构申请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助资金,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残疾人学员基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基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申

请表》;

(二)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在社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学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社会培训机构与第三方签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合同;

(五)社会培训机构对于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工程验收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按照广州市残联当年度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残疾人户籍地所属区残联提交申请资料,区残联审核后将结果在区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投诉,区残联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向质疑人或投诉人作出反馈,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残联备案。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残联按程序编入财政预算,次年度区残联根据预算批复情况下拨资助或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扶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补助(资助)资金、对残疾人个人的补助(资助)资金,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疾人户籍所属区和广州市的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经费使用监督】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经费使用检查】对获得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广州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其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违规处置】申请补贴或资助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术语界定】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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