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培训教材2020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培训教材*县2020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培训教材*县健康生育委员会二一九年十二月*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2009年2月修订)根据国家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
2、满60周岁。为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对我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一、关于户口性质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
3、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后退出。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三、关于子女数计算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数以
4、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11.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
5、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12.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13.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四、关于年龄的认定14.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15.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
6、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16.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7.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六、关于婚育史19.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
7、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20.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七、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界定21.“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
8、无子女”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八、关于相关证明材料22.1982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2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九、其他情况2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25.已享受“五保&rd
9、quo;、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惠民政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各项普惠政策。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扶助对象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二、政策口径宽于奖励扶助1、年龄:上限有所突破,下限有所放宽。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
10、入;女方满49周岁即可。除单亲、再婚外,对男方年龄不作规定。2、婚育史: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3、子女数:再婚夫妇分别认定。4、生育合法性界定: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程序因素;适用生育政策“从新兼从宽”。三、与奖励扶助的交叉衔接1、交叉人群:(1)奖扶对象中,所有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现存子女数为0),均符合特扶条件;(2)奖扶对象中,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属于三级以上残疾的(现存子女数为1),均符合特扶条件。2、衔接办法:对已享受奖扶、且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纳入特扶范围;对已享受特扶的对象,60周岁以后不再重复享
11、受奖扶。2020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一、奖励扶助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l
12、dquo;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答: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生育的一方如因年龄未达60周岁,其他条件均符合,则未生育方可以纳入奖扶。如未生育方纳入奖扶后,生育方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奖扶条件时,则未生育方应及时予以退出);如另一方
13、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答:参照奖扶政
14、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
15、条,男方可以享受。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11、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答:“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民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成建制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以上对
16、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末子女生育参照的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2、由县区卫计部门向县区政府或县区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国土、档案等)调取全县范围内成建制“农转非”文件,已调取到正式文件的区域对象或本人能提供同类文件的对象;3、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国有企业(包括破产改制企业)正式职工;4、末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2、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因个人原因在当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后,使户籍地发生变迁,可否纳入奖扶?原户籍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前,居民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出,当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后,
17、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否纳入奖扶?答:当地成建制“农转非”后,居民因个人原因使户籍地发生变迁,且符合本解释第11条规定要求的,可以纳入奖扶。第二种情形不予纳入。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答:是的。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
18、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15、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或特别扶助范围?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的对象,是否可以纳入?答:不可以纳入奖扶或特扶;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则可以纳入。16、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是否
19、可以纳入特别扶助?答: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农村奖扶对象。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可以纳入特别扶助。17、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18、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
20、,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19、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初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孩,2016年10月生育第二个女孩,现已达60周岁,能不能纳入奖扶?答:该对夫妻不予纳入奖扶。根据中共XX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该案例关键词:末子女生育时间以2016年1月1日为界)二、特别扶助20、特扶条件第3条:&ld
21、quo;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21、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22、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23、双方
22、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35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350元/月?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24、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25、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
23、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26、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例如2016年特扶对象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27、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28、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答:可以。29、再婚夫妻
24、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答:是的。30、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31、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32、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33、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
25、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34、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35、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36、一对夫妇1984年
26、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三、节育奖励:37、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38、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答:可以。39、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
27、卵管未扎能否奖励?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40、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41、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42、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43、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
28、奖励。44、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45、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奖励?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四、法定奖励:4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如因各种原因证件遗失或未办理,现在是否可以申请补办?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答: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至
29、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依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47、夫妻双方离婚多年,离婚前没有办理光荣证,现在一方或双方要求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补办?在办理退休一次性奖励时,光荣证是否可以共同使用,还是需要分别办理?答:该对夫妻离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分别办理光荣证,并据此分别享受计划生育相关优惠政策。奖特扶提标后金额奖扶:(”扩面”)一男户、二女户(每月80元):960;独女户(每月100元):1200;无子女(每月130元):1560;
30、独女死亡(每月150元):1800;特扶:残疾家庭(每月350元):4200;死亡家庭每年6620,县财政按此标准补齐差额部分。手术并发症:三级:1200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翻一番计2400二级:2400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翻一番计4800填表说明所有表格要用A4纸打印,表格所有涉及的内容必须用黑色墨水工整填写,相关证件、材料要用A4纸复印。1、婚姻变动:初婚填写结婚年月,其他填写变动年月(如离婚或丧偶);2、是否亲生:(1)本人及配偶亲生;(2)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3)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3、家庭住址:填写到乡、村、组;4、联系电话:填写本人或者相关联系人的电话。5、申报表村级评议填表时间:6、村级评议时间与申报时间、乡级复核时间与申报时间要间隔10天及以上。7、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四张照片(三份贴照片,另一张照片办证用)8、其他相关表格按表格小注规范填写,不得缺项。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