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3 ,大小:27.86KB ,
资源ID:358481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358481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1、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 房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 XX 市房地产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条2、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三条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6、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7、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8、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9、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10、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1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12、房地产

2、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 条1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15、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16、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1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 条18、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19、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20、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21、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2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六条2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2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2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2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2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28、安徽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3、 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9、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 四条30、安徽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6.4行政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12.17法规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7.20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9.1地方 性法 规1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河南省人大常 委会 河南人大常委2001.5.12002.10.1条例会1公有住宅

4、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2.7.1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4.1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6.1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5.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3.296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2001.5.1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6.18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1.1部门9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9.1规章10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2.1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6.11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

5、1.11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9.114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 建设部、财政2001.12.11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部、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3.11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5.117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1.11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11.11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1.12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11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河南省人民政1999.10.21政府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府规章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

6、2005.5.1类别3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1993.11.04实施办法府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1.1)。2、 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1995.1.25);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 1998.1.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

7、.7.9)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1994.1.1) (三)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7.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 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2002.4.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 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3.4.1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 法的通告( 1998.8.25)。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共 73 项) (一)行政许可 (4 项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第 110 项:

8、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 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 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物业管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 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 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行政处罚( 48 项)1、 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 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企业未

10、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 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 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无商品房预售许

11、可证,擅自预售商品 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12、违法所得;收取预 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 罚款。3、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者伪造、涂 改、租借、受让、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 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 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 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 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原发证 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13、。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 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 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 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 质证书的。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企业不

14、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 预售和销售的,将预售和销售的商品房进行 抵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 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 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 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15、款。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 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低等级或吊销资 质证书 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 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 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

16、下的罚款。7、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 受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 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 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 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8、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 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 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 法所得 3 倍以

17、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9、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开发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 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 3 万元罚款。10、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 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 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 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

18、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 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 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 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 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12、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 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 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 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

19、取售后包租 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 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 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 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 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

20、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 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 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的。1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 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 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 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 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14、未取

21、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 中介业务的;伪造资格证书的;索取、收受 不正当利益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超出营 业范围的 处罚种类: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 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 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 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

22、作废,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5、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设立分立机构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 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 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16、未按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 价业务,未按规定出具

23、估价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 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 报告的。1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规定 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24、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 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 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 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 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 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25、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19、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己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 1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

26、 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 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 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 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水按照规定退回或 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己列人拆迁公告范 围内的;(四 )产权共有的房屋, 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的;(五)已抵押且末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 他不宜出售的。20、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

27、手段按照成本价 (或 者标准价 )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 策建设的住房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所购房屋,罚款 法律依据: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 照成本价 (或者标准价 )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 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时,由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 价款,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市

28、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 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2)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 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 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价 款,可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2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不按期 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未征得出租 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 反本办

29、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 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 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 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2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 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 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

30、理企业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2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4、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2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 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 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