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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510副本.docx

1、火工品管理制度510 副本第一章 民爆器材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民爆器材的管理,规范民爆器材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行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遵守执行。第一节 组织机构为加强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民爆器材的管理,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民爆器材管理领导组:组 长:常务副组长:副 组 长:成 员: 领导组下设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暂设置在通风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通风科长兼任。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责1、组长是本矿管理民爆器材工作的主持者,对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

2、责贯彻有关民爆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民爆器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领导组成员做好民爆器材管理安全工作;解决各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2、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民爆器材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参与民爆器材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3、副组长负责火工品领料单的审批签字,负责井下当班的火工品现场管理工作。供应科负责民爆器材设备的更新及购买审核;通风科部负责检查各矿火药库制度、规程、记录是否与本矿实际相符,防灭火设备是否失效;安全科与保卫科(保卫科负责井上,安全科负责井下)不定时对各矿

3、井上、下火药运输、使用、退领是否符合相关程序,通风科、供应科配合;4、矿长是本矿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矿长是本矿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安全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各矿民爆器材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本矿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组织制定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参与民爆器材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5、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民爆器材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审查民爆器材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民爆器材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6、通风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严格

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本矿的民爆器材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民爆器材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民爆器材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民爆器材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民爆器材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民爆器材事故抢险救灾工作。7、安全科与保卫科对民爆器材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民爆器材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存在的民爆器材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第三节 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1、民爆器材到本矿后,供应科及时通

5、知保卫科协同对民爆器材进行验收入库(井上火药库必须双人双锁,保卫科与库管员各拿一把)。具体分工为:保卫科负责民爆器材专用车卸车现场至民爆器材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民爆器材保管员负责民爆器材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2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人员分工为:保卫科负责民爆器材民爆器材库房至井口的警戒和看护,安全科负责监督民爆器材井下运输及监督使用,通风科负责民爆器材现场具体使用情况;第四节 验 收爆炸物品由化工公司运到矿上后,由供应科组织民爆器材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第五节 贮存、保养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民爆

6、器材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第六节 领 退1、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保卫科)、民爆器材保管员(供应科)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2、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经矿施工单位班组长根据本班排进度填写申请单由通风科科长签字,然后由调度主任签字、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3、民爆器材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4、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民爆器材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

7、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保卫科、安全科、通风科、调度室、供应科上报当月民爆器材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5、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第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6、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第七节 现场使用管理1、现场使用时,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2、民爆器材领取流程:施工单位开具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

8、后,由施工单作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民爆器材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民爆器材领取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民爆器材,民爆器材领出后由安保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3、民爆器材清退流程: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民爆器材,通知安保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民爆器材安全护送至民爆器材库,由民爆器材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民爆器材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安保人员护送至民爆器材库房入库。第八节 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市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

9、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第九节 考核违反下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一)当班剩余民爆器材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100元;(二)退库的民爆器材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三)代签、日期、班次不符罚款100元;(四)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第二章 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制度一 、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 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

10、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 责、防患于未然。 三 、 库区设立岗哨,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 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 红外线报 警等设 施进行一 次巡查 ,对库区 围墙 、排洪沟进 行 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 、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 ,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 不准产 品出入库 。夜班 应一小时 在库区 内巡逻 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 查验

11、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 防。 十、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 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民爆物品销毁制度1、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 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销毁不得 使用。 2、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 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 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 行销毁。 3、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 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重要建筑

12、设施和居民区。4、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 大雪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和夜晚进行销毁。 5、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 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 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 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 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 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 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

13、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 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 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 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 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 5m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 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

14、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岗位职责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确保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线路及行车速度行驶。 5、监督装载的民爆物品不超载。 6、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定员定量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 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本矿炸药库炸药定量 3000 kg,雷管 1万 发,雷管发放间定量 1000发;火药库库定员 2 人。雷管库定员

15、2人,雷管发房间定员2人。 危险品库房 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本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矿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遵守本矿火工品库定员定量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本矿领导批准后,由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爆炸物品搬运装卸制度1、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

16、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 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2、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 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3、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4、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5、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 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六、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6、如包装损坏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 操作,不准在仓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7、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遇留民爆物品; 8、押运员和仓管员必须对民爆物

17、品搬运装卸实行全过程监督 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外部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 理条例 ;矿区内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矿区有关规定; 2、卸时,必须遵守搬运装卸制度; 3、同车不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4、运输爆炸物品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车内不得乘坐闲杂人员, 不得将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停留在公共场所或人员较多的地方; 5、禁止在上、下班期间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和车尾分别安装特 制的危险品标6、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 许可证 ,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输,不得提前或推后运输。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

18、防、技防 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 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 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 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 且要做到 “出入库登记天天有, 数字清帐物符, 日清月结无差错” 。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 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 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

19、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 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 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 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 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 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 认无误方可离开。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第三章 民爆器材贮存、发放

20、制度民爆器材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1、民爆器材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2、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3、严格按照库房存放,不得超量存放。4、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cm,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5、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6、民爆器材实行当班领退制度,民爆器材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单共同到民爆器材库房领、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领退民爆器材时,安全员、放炮员

21、、民爆器材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核实民爆器材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发放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目,放炮员签字认可。7、严格执行民爆器材发放“十不准”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2)、无计划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民爆器材不准发放;9)、酒后领取民爆器材不准发放;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淮发放;8、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9、民爆器材管理人员

22、负责入库质量监督,民爆器材要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民爆器材行为。10、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11、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12、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13、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14、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加以制止。第四章 民爆器材管理例会制度

23、1、每月由民爆器材管理组组长组织一次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2、每月由民爆器材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一次民爆物品专题会议,解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问题,解决人、财等问题。第五章 民爆器材使用审批制度1、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2、库管员、民爆器材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3、民爆器材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4、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民爆器材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

24、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通风科上报当月民爆器材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5、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6、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7、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帐,以备公安部门检查。第六章 民爆器材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m。2、

25、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4、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5、堆放硝铵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m。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性能进行检验;(2)对发放的火工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4)变质的和性能不祥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26、第七章 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为全面加强渉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渉爆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涉爆人员正确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渉爆人员,不得上岗。2、渉爆人员上岗后同所在本矿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渉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3、劳资科负责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财务科负责渉爆人员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4、培训科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律的人员,按照矿方

27、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8、涉爆证件统一由劳资科管理。9、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通风科有权报请调换其岗位。 第八章 民爆器材的购买、运送制度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民爆器材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3、民爆器材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民爆器材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

28、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任何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10

2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民爆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第九章 井下爆破作业规程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

30、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提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6、配装引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

31、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破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不得小于0.3m。8、严禁放糊炮、明炮。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五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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