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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510副本

第一章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爆器材的管理,规范民爆器材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行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

为加强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民爆器材的管理,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民爆器材管理领导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暂设置在通风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通风科长兼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

1、组长是本矿管理民爆器材工作的主持者,对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民爆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民爆器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领导组成员做好民爆器材管理安全工作;解决各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2、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民爆器材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与民爆器材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3、副组长负责火工品领料单的审批签字,负责井下当班的火工品现场管理工作。

供应科负责民爆器材设备的更新及购买审核;通风科部负责检查各矿火药库制度、规程、记录是否与本矿实际相符,防灭火设备是否失效;安全科与保卫科(保卫科负责井上,安全科负责井下)不定时对各矿井上、下火药运输、使用、退领是否符合相关程序,通风科、供应科配合;

4、矿长是本矿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矿长是本矿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安全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各矿民爆器材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本矿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组织制定本矿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与民爆器材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5、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民爆器材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审查民爆器材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民爆器材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6、通风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本矿的民爆器材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民爆器材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民爆器材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民爆器材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民爆器材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民爆器材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7、安全科与保卫科对民爆器材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民爆器材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存在的民爆器材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节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

1、民爆器材到本矿后,供应科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民爆器材进行验收入库(井上火药库必须双人双锁,保卫科与库管员各拿一把)。

具体分工为:

保卫科负责民爆器材专用车卸车现场至民爆器材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民爆器材保管员负责民爆器材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

2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人员分工为:

保卫科负责民爆器材民爆器材库房至井口的警戒和看护,安全科负责监督民爆器材井下运输及监督使用,通风科负责民爆器材现场具体使用情况;

第四节验收

爆炸物品由化工公司运到矿上后,由供应科组织民爆器材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第五节贮存、保养

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民爆器材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六节领退

1、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保卫科)、民爆器材保管员(供应科)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2、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经矿施工单位班组长根据本班排进度填写申请单由通风科科长签字,然后由调度主任签字、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3、民爆器材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4、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民爆器材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保卫科、安全科、通风科、调度室、供应科上报当月民爆器材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5、《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

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

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6、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七节现场使用管理

1、现场使用时,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2、民爆器材领取流程:

施工单位开具《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后,由施工单作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民爆器材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民爆器材领取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民爆器材,民爆器材领出后由安保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

3、民爆器材清退流程:

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民爆器材,通知安保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民爆器材安全护送至民爆器材库,由民爆器材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民爆器材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安保人员护送至民爆器材库房入库。

第八节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

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

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市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

第九节考核

违反下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一)当班剩余民爆器材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100元;

(二)退库的民爆器材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

(三)代签、日期、班次不符罚款100元;

(四)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

 

第二章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库区值班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人员担任。

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三、库区设立岗哨,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夜间警卫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四、每班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

五、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烟火、移动通讯装置不准入库;不准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

夜班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七、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十、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民爆物品销毁制度

1、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销毁不得使用。

2、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

3、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

4、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时进行。

禁止在雷雨、暴风、大雪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和夜晚进行销毁。

5、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

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押运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确保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线路及行车速度行驶。

5、监督装载的民爆物品不超载。

6、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定员定量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本矿炸药库炸药定量3000kg,雷管1万发,雷管发放间定量1000发;火药库库定员2人。

雷管库定员2人,雷管发房间定员2人。

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本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矿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遵守本矿火工品库定员定量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本矿领导批准后,由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爆炸物品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2、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3、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4、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5、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六、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6、如包装损坏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不准在仓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7、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遇留民爆物品;

8、押运员和仓管员必须对民爆物品搬运装卸实行全过程监督

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外部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区内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矿区有关规定;

2、卸时,必须遵守搬运装卸制度;

3、同车不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4、运输爆炸物品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车内不得乘坐闲杂人员,不得将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停留在公共场所或人员较多的地方;

5、禁止在上、下班期间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和车尾分别安装特制的危险品标

6、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输,不得提前或推后运输。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

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第三章民爆器材贮存、发放制度

民爆器材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

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

1、民爆器材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

2、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严格按照库房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4、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cm,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

5、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6、民爆器材实行当班领退制度,民爆器材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单共同到民爆器材库房领、退。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领退民爆器材时,安全员、放炮员、民爆器材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核实民爆器材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发放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目,放炮员签字认可。

7、严格执行民爆器材发放“十不准”

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2)、无计划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民爆器材不准发放;

9)、酒后领取民爆器材不准发放;

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淮发放;

8、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9、民爆器材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质量监督,民爆器材要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民爆器材行为。

10、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

11、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

12、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

13、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14、民爆器材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加以制止。

第四章民爆器材管理例会制度

1、每月由民爆器材管理组组长组织一次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2、每月由民爆器材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一次民爆物品专题会议,解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问题,解决人、财等问题。

 

第五章民爆器材使用审批制度

1、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2、库管员、民爆器材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3、民爆器材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民爆器材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4、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民爆器材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通风科上报当月民爆器材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5、《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6、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

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7、民爆器材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帐,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六章民爆器材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3m。

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5、堆放硝铵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性能进行检验;

(2)对发放的火工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

(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变质的和性能不祥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第七章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全面加强渉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渉爆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涉爆人员正确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渉爆人员,不得上岗。

2、渉爆人员上岗后同所在本矿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渉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3、劳资科负责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财务科负责渉爆人员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

4、培训科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

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律的人员,按照矿方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

8、涉爆证件统一由劳资科管理。

9、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通风科有权报请调换其岗位。

第八章民爆器材的购买、运送制度

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民爆器材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民爆器材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民爆器材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

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任何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10、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民爆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

第九章井下爆破作业规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提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6、配装引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破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不得小于0.3m。

8、严禁放糊炮、明炮。

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五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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