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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docx

1、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 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简答题:1、 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 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 非法干涉。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2)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 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 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 应

2、的法律后果。2、 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 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 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4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 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3、 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夫妻应相互忠实4、 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5、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2重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1姻。关系禁止第卖婚姻。以是指包括父母为目的婚姻包兀、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 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 权利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 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

4、婚姻以外的其 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 主自愿,但一方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 作为 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第三章亲属制度J4、 新中国亲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的计算方 法。简答题: 一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 类?按照亲属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将亲属分为以 下三种:(1) 配偶。(2) 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3)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哪些亲属?、 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 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论述题:么?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 出生2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5、原因一方死亡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亲属,有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和法律意义上的 亲属之分。一般意义上的亲属,也被称之为社会 学意义上的亲属,包括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 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纵向上,它可 延续无穷,横向上也是无边无际。而法律意义上 的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亲属中 极小的一部分,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亲属具有以下三个 特征:亠、1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 亠、2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 和义务3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性 第四章结婚制度5+1 一 一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无

6、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处理。姻,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解除婚约时财物纠纷的 处理。简答题:1、什么叫婚约?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 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 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成为订婚。在我国,婚约只是部分地区的一种民间习 俗。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限制。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的含义是 什么?1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2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3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3、 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1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结婚登记申请表、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 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签字声明 一

7、、 审查。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婚姻 法规定的结婚条件3登记。对经审查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 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4、 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有哪些?1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事由有哪些?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 经达法定婚龄 、2患病的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3重婚的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已经 终止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 婚姻的效力重婚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

8、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当 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 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 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为补办结婚 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论述题:1、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1)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 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 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2、 因婚约、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1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 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判决收缴 国库。

9、 一 一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 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 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的,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 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是为达一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 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的对方的财物,- 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的,应按赠与物对待,无 论何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对借婚约、恋爱 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应进行批 评教育,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长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4对赠予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价值较咼的,应予返还。如果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的,可折价返还或视情 况酌

10、情返还或减免偿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 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 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的,按赠予处理。5对彩礼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 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给付彩礼的, 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 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2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 约束力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的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由当事

11、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 院婚姻法若干、可题解释(一)第15条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 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 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出生的子女, 与其 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 响。第五章夫妻关系2+1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 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 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

12、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论述题: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1主体: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都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一2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 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有争形式该约定也对效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第六子女亲子关系务;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第七章 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0.5 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 第八章收养制度3+1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收 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关系解除 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简答题:1、 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1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成长原2平等

13、自愿原则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5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2、 简述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1收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 利义务关系丄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 意义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 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亠、3适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 定O4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 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 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 。5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

14、成立而消除。,我 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 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4、3、简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 法定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年满30周岁5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4、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 得被收养人的同意5、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的程序:(1) 、行政登记程序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民政

15、部门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2) 协议程序条件:当事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成立的条件2具备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3应当为书面形式(3) 公证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 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6、 收养无效的原因与后果: 一(1) 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成立 的有效要件的规定:一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 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 一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收养登 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同样也是自始无 效7、收养协议解

16、除的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3当事人已就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 、4当事人双方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和社会公共道德论述题:、1、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亠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 务消除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亠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 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由他们协商决定解除收养关系的间接后果: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应当给付生活费。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17、指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同财产的分割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对养父母与养子女 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 割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 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第九章离婚制度2+1协议离婚的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 关离婚的两个特别程序简答题: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规定和法定离婚条件的关系?条只适用两者并不矛盾,离婚的法定条件广泛适用于 一般的离婚案件而婚姻法第 33条只适用 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依据“特 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 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使用婚姻法 第33条的规定。但是不

18、能把此条绝对化地理解和机械化地 适用,判决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标准, 仍然是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其配偶的 主观愿望。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军人一方 不同意,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做好 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但应慎重对待,从 严掌握。第十章离婚的效力13+11、 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简答题: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1协议分割: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 议产生的效力。2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判决分割。判决分割的原则包括:坚持男 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2、

19、 离婚时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 方?(1)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哺乳期为2年,一般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 随父生活:1哺乳的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共同生 活的疾病;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仅抚养义务,而父亲要 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4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得法 定情形: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 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也而另一方 或不禾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

20、)父母生 活多年,予以考虑。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3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3、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应如何负担?婚时,父母双方都有负担子女抚育费的平、 等义务。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方都应 当自觉地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处理 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无论协议和判决,都应当以子女的实际生 活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 活水平为依据。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抚养子女的 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自己承担全部费用, 也允许对方不分担抚育费的,以准许。但经查实,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第十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 救助措施的种类第十二章附论T2 涉外结婚的条件及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冋 题本文仅供参考,对于读者参考本文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作者201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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