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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新学期.docx

1、民法总论新学期民法总论(用书:梁慧星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于飞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物债)与人身关系(亲继)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1.人与人之间(民事主体包含四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社会领域(非行政领域),比如政府采购时)2. 因民事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与国家事务行政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在市民社会中)3. 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法律地位的平等:1.人的地位的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民法的平等是机会平等,是一种适用规则的平等)2.

2、对应: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社会保障法,税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 2、财产关系:财产: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物质性的:。2.非物质性的:1债权2知识产权)(1.静态:物权2.动态:债券)特征:1.有经济价值2.可与主体分离 3、人身关系人:人格(先天有之);身:.身份(后天获得)特征:1.没有直接的经济价值2.不可与主体分离(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中国没有形式民法(没有民法典)有实质民法,中国是民商合一,也不打算设立商法,所以中国不会有商法典)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二

3、、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古代)(1)十二铜表法(第一次成文化,之前为习惯法)(2)民法大全(东罗马:优仕丁尼)(巅峰)包括: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3)罗马法复兴(复兴)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运动:编纂民法典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 D、自己责任 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 (抽取具体特征,给予不同地位,对弱者,特殊权利、特殊保护, 对强者,一定的限制,最终趋向于相对平等,如消费者保护法,两倍赔偿,而一般只有完全赔偿(一倍)) 身份契约身份(2)私的所有受限制: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3

4、)意思自治受限制:对强者约束,如劳动合同(4)无过错责任:如工伤(亦称:危险责任,其责任不在于主体的过错,而在于主体带来的危险)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 亦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判决是法律的适用结果(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判决就是法律(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民律一草 3、民国民法: (1)北洋政府:民律二草(2)国民政府 :民国民法典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三、民法的体系(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三大块,哪些是权利主体(主体),哪些是权利客体(客体),哪些是两者关系(主体对客体取得的方法)(二)德国式 学说 汇纂式(总分

5、式)=潘德克吞式(希腊语)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世界有两个层次: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1.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机关,私法双方民事主体2.利益:公法规范涉及公共利益,私法涉及私人利益3.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公法行政命令和服从,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司法实践中三点不同,救济法院,救济程序,救济方式(尤其不同,公法中,直接行政处罚当事人本人,私法中,民事赔偿另一人即可) B、认识意义: 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区分后,核心在于:公法是手段,私法上的权

6、利才是目的。如果公法的设立没有去保护私权,甚至去侵犯私权,那么就是违宪。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一段时间内在中国):谁为第一位价值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为契约自由 3、民法是权利法: 表现:1.确定私权神圣2.形式上:一总四分,四分权利的运作规则3.权利关系上,是保障权利实现的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二)民法的本位(基本价值取向)1、义务本位:保障义务实现的,古代民法,保障各个等级的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既定社会的正常运行; 2、权利本位:保障权利实践的,近代民法,强调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现代民法,以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各种限制

7、4、中国民法之本位:中国应该以权力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价值取向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是对于法官来说的)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制定法判例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必须式,必须用)(必须直接援引):宪法、民事基本法(中国是民法通则)、单行法(物权法etc)、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一级人大)、有权解释(包括司法解释(中国主要是这个,中国特色,很奇怪的现象,司法者解释立法者的意思,因为中国立法是粗线条的,有极大局限性)和立法解释,其对立面是无权解释(亦称学理解释,如一

8、般人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参照式,可用可不用)(不得明确援引):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县市人大的决议(省的叫地方性法规),如果找不到直接渊源,一般都是会参照的,法官的心理的依靠 2、间接渊源 (有影响,但没有规定要按照之判决):1.习惯(如何成为法源,五要件:1.存在2.人人相信其有法律效力,谁主张谁证明此3.为制定法未规定之事项4.不违背公序良俗5.国家或法院的承认);2.法理;3.判例六、民法的适用范围(狭义:民法在司法适用当中效力范围有多大)(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优于)旧法原则(如,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废除)2

9、、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基于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意思改变的法律规范,“应当”)优于任意法(与公益无关,允许当事人基于其意思改变的法律规范,“可以”),他们中间有一个“当事人的意思”.强行法优于当事人意思,当事人意思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即“但书”)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对于有限理性,对外有“间接渊源”,对内依靠“原则性规定”(如法律基本原则)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基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使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基本准则(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

10、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二、民法基本原则权利神圣原则:1、涵义:个体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条2、近代法上的典型表现为“所有权绝对”3、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论 (二)身份平等原则:1、涵义: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形式的平等民通第三条2、核心(1)当事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2)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保护。(二)身份平等原则:没有录(三)意思自治原则:主题依照自己的意思,变动权利义务关系(四)公平原则:民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合法上的显失公平)是一种结果平等,只是一种补充(因为私法追求机会平等,公法才是

11、结果平等的)(五)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需依诚信原则(“霸王原则”,各种原则中它享有最高地位)(1)诚实信用的含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须依诚实信用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合同法中,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债法总论中,直接提出应以诚实信用履行给付) D、日本修订民法典(战后)、台湾地区民法典(民总中,终于成为“霸王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本质之一)(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本质之二)(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六)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否则无效(1)功能

12、: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因为法不禁止即自由,但是有限理性,可能会有该禁的不禁的现象)(4)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行使权力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方式的要求,否则不能实现本次法律后果,但是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如合同)依旧存在,下次还得重新履行义务,权力还存在,但是得换一种方式行使;公序良俗原则导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无效了)(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力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1)要件 1. 有正当权利存在(侵权行为,没有正当权利存在)2. 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3. 具有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故意 (2)功能 构

13、成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发生损害赔偿的后果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差别不大,应用习惯:债权(尤其合同),诚实信用;物权,权力滥用)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1)权利行使,须依诚 实信用原则。若行使权利未依诚信要求,超过正当界限,即构成权利滥用。(2)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不易区分,通常重复适用。而在运用习惯上,于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中,常用违反诚信,于物权法尤其在构成侵权时,用权利滥用。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概念: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二)特征:1.平等主体间的2.具有

14、特定范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有社会关系性质)3.体现主体的私益(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1.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构成民事主体的根本条件包括:1.有适合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2.有国家法律的认可)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等2.客体:物权,物为客体;债权,特定行为为客体;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为客体(我们看到的都是物质载体;人身权,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权利质押(如用存款单(一种债权)作质押),权利为客体)(民法就是通过客体的不同分编)3.内容:权利义务二、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

15、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又属于理性主义) (2)利益说:耶林(对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更好解释) (3)法力说:梅克尔(对于债权这种相对权更好解释)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如代理权限、父母的监护权(限),权力是一种利益,而权限表现为不利益)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是对私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依权利客体不同)(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无专属性,权利可转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中有的有人身权性质)(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有专属性,权利不可转移。(但是法人的姓名权有经济价值,可转移)(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兼有的):继承权、社员权(如股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依据权利的作用) (1)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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