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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docx

1、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及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第三条 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现代化科学管理。第二章 行政机关货运质量管理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及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总结、交流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制定

2、年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查处重大水路货运质量事故。(四)汇总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提出分析意见。(五)组织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受部委托负责本航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所属的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总结、交流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查处水路货运质量事故。(三)汇总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将分析意见报上级

3、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考核、培训等工作。(四)组织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第三章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第六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企业领导的主要职责是:(一)全国负责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二)组织制定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主持编制企业货运质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货运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计划。(四)积极推行货运质量科学管理方法,贯彻实施“质量否决权”制度,正确处理生产与质量的关系。第七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与监督机构(一)企业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可分设也可合设),隶属生产业务管理部门。

4、企业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货运质量工作。(二)企业基层班组,设立兼职的货运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运输船舶视不同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负责货运质量工作。第八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货运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货运质量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并负责实施。(二)制定企业货运质量方针、目标及长远规划,负责货运质量统计并进行分析,提出月、季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三)制定货运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四)贯彻执行货运计量业务规章,参与货运计量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货运计量设备的配备计划。(五)负责货运质量事故及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参与口岸联合验残事故处理等工作。(六)制定货运质量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业务考核。(七)负责运输生产各环节预控货运质量的动态管理及自检自查;正确编制各项货运质量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八)开展以提高货运质量为内容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以优质运输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货运质量评比竞赛,并负责货运质量奖惩工作。(九)总结交流、学习推广货运质量管理先进经验;负责开展货运质量信息工作。第九条 企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职责(一)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会同货运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二)会同货运质

6、量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货运质量工作进行专检、联检;随时对作业现场的货运质量进行抽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越级反映货运质量情况,并可提出修订货运质量管理措施的建议。(四)督促货运质量有关人员上岗定位履行职责;制止现场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组织生产的行为,并做好记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五)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有责任对不具备承运条件的货物,提出不予承运的意见。(六)对货运质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工作原则。(七)对性质严重的货运质量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八

7、)对在货运质量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奖励及表彰的建议。第四章 质量工作标准第十条 库场管理(一)货物进出库,按单交接、点清件数、分清残损,验明包装、标志、规格、品名。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签证处理。(二)按票堆码、成行成线,标志朝外、箭头朝上,剔出残损并妥善保管。(三)对互有抵触、易受感染、易腐变质的货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变质、污损。(四)库、场货位合理,并留出通道,保有垛距、墙距、灯距、消防距。货垛牌填写清楚,拴挂有序。(五)场地货物要垛上起脊,码垛整齐。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要定量、定型,按标准垛堆码。(六)库、场整洁,货垛布局合理、坚实牢固。需垫盖

8、的货物,上盖下垫、不露不漏不落地。垫、盖设备良好并做到苫盖严实、捆绑牢固。风季加防风网,货位无积水。(七)货物堆存做到“十防”:防混质、防霉变、防污染、防风、防台(风)、防汛、防火、防湿、防鼠虫害、防盗。及时处理无法交付的货物、地脚货物、破损货物。无法交付货物按规定上报处理,地脚货物随原货票同行,破损货物破来好转(包装、材料、劳务费用可另计)。(八)库场理货员依船边、库场等交接方式,上岗定位;交接清楚、帐货相符,票据周转及时,正确编制各类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楚。(九)集装箱装箱前或拆箱后,作好箱底清洁工作;集装箱拼箱货物的交付,有条件的应先拆箱入库,后核对交付;在箱区现场逐票分提的,做好分次开箱交

9、付、拆加封记录,划清溢短、原残、工残责任。第十一条 装卸船作业(一)装船作业要标准,根据船舶适航适载情况及计划积载图(表)要求,正确积载,保障船舶平稳;按票装货,堆码紧密,隔票清楚,绑扎牢固,防止货物滚动、位移。(二)卸船作业,按顺序、分段逐层、均衡卸货。(三)船舶装卸作业前,船舷拴挂安全网、片,并做到拴挂合理、可靠、随水位及时调整,及时清理积物。(四)对同品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做关坚持“三定”:定量、定型、定关。(五)装卸作业坚持“十不”:不装破损包、不使用手钩、不倒关、不拖关、不落水、不堆垛、不挖井留山、不夹包带件、不吊超负荷关、不吊堆码不正关。(六)作业中轻拿轻放,箭头朝上,重不压

10、轻,木箱不压纸箱;地脚货及时扫清、灌包、归垛。(七)装卸散货避免洒漏、落水、混质,按规定平舱;装卸散装液体货(包括通过管道运输装卸的液体货)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八)雨雪天,怕湿货物无防范措施不作业。(九)危险品,特殊物件,笨重长大件及冷藏、危险品集装箱等,应制定防范措施后再作业。(十)对残损件货,分清原残、工残,并如实做好现场记录。(十一)作业中随洒随扫、随破随修,作业完毕做到“六清”:船舱清、甲板清、码头清、道路清、库场清、机具清。第十二条 装卸车作业(一)装前检查车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对不良车体,不得装车并做好记录。(二)合理使用装卸机械、工属具,不超负荷运输。(三

11、)堆码整齐、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朝上;袋装货超出车体,袋口朝里。(四)装车不倒关、不超限、不超载、不亏载、不偏重、不集重。(五)货物与车门之间,留出适当距离,起好脊,苫盖严实,捆扎牢固,封好车门、车窗。(六)散装货物划线装车,避免洒漏、混质,作业完毕须平车;散装液体货物,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七)卸车须卸清,作业完毕扫净车体、关好车门。(八)作业中做到随洒随扫、随破随修,作业完毕做到车边清、道路清、机具清。第十三条 船舶货运(一)船舶货运员(含船舶理货组长、驳船驾长及驻港理货员,下同)、船舶理货员、看舱人员,严格上岗定位,佩戴标志,遵守岗位责任制。分节驳、无人驳所属单位应有相

12、应管理措施。(二)装船前,船方对港方提供的计划积载图(表),必须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签认,并可提出修改意见。(三)船舶货运员须深入货物堆存现场,摸清货物品名、特性、包装、标志、规格、数量;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做好记录。(四)装货前,船舶应做到适航、适工、适载,备妥分隔、衬垫物料;装货时,指导港方做好货物分隔、衬垫、绑扎工作。(五)船舶理货员须正确收发、计量、计数,不错卸、错装,分清标志、隔票清楚。坚持做到分清工残、原残,如实填写现场记录,交接清楚,明确责任。(六)认真监督、指导、配合港方坚持装舱积载标准:由下而上、先远后近、先大后小,上轻下重、箭头朝上;特殊货物先定装舱部位,异装货物慎

13、配装;大硬货物先装,小软货物后装,轻重、大小货物搭配合理,严格装卸顺序;注意装卸事项,码舱整齐、分隔清楚。(七)装货结束后,船舶货运员应认真核对运单、交接单、分舱单、计划积载图(表)及运输有无特殊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八)坚持做到“三定”、“四清”:看舱定人、定时、定舱,货物卸清、分票隔票清、残损责任清、货物现场交接清;把好“六关”:备舱关、摸底关、积载关、装货关、航行关、卸货关。(九)航行途中,船舶应加强对受载货物的检查与管理:注意通风,勤测污水沟,防止货物水湿、汗湿、浪湿;定时到货舱进行检查,防止货物滑动移位和倒桩;遇有恶劣气候,要做好对货物加固绑扎工作。(十)整船装运散装干货,装货前船

14、舶应对所装货物进行摸底检查,防止虫损、湿损、变质货物上船。运煤船舶应严防煤炭自燃变质;对港存煤炭已经自燃或超过规定温度的,应及时同港方协商,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准装船。(十一)大宗散货装载完毕应指导港方平舱;认真做好水尺鉴定工作,提出准确的计量数据,做到看准、测准、算准、装足。(十二)运油船舶,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工作;装油前应保证油舱及管系的清洁,坚持严格的清洗舱、验舱制度,防止油品的掺混和变质;装卸时应遵守安全装卸操作程序,防止油品的跑、冒、滴、漏、混事故;装油后,应检查各种盖及阀门是否封闭,防止油舱渗水混油。(十三)适时做好油舱的合理加温、保温,卸油时应尽量收尽各舱油脚;卸油结束前

15、,应全面检查油舱,防止漏卸。第十四条 外轮理货(一)按作业船舶及作业线路,派足理货人员,并严格上岗定位,执行交接制度。(二)认真做到按关计数,不漏关、不重关、不错计关内小数;工班作业完毕,检查作业线路;全船作业完毕,检查舱内、甲板、船边及作业线路,防止货物漏装、漏卸;船舶作业结束后在两小时内办完交接签证手续。(三)按单分清标志,理清件数,及时填写理货计数单。(四)检查“定量、定型、定关”装卸作业情况,指导装舱积载,分隔衬垫,分清工残、原残,当班编制现场记录,按规定正确填写有关单证。涉及对外索赔的签证,应正确、及时提供;需要对外更正的,应及时办理。(五)单证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楚;理货资料

16、保管齐全。(六)收集船方及其他委托方对理货的意见,质量信息反馈快、情况明,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五条 危险品、军运物资、特种物资等,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货运质量信息(一)港航企业应定期召开货主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跟踪,及时掌握情况。(二)建立货运质量管理例会制度,按月总结货运质量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三)坚持开展航次货运质量报告书和征求意见书活动(参考附表一、二、三、四,具体格式内容港航企业可自行制定)。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 货运质量的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检为主,自检、互检、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化各环节的质量预

17、控,确保运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货运质量检查可采取明察暗访或召开质量管理人员、实际操作者和货主用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受检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对查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列入下次检查考核的内容。第十九条 货运质量检查考评,按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货运质量合格率进行(货运质量检查考评表见附表五、附表六)。第二十条 货运质量合格率按下列公式确定:检查考评项目赋分值货运质量合格率检查考评项目的满分值货运质量按四级考核:货运质量合格率达以上(含、下同)为优;以下至以上为良;以下至为中;不满为差。货运质量达标档次是评价考核货运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应

18、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升级、创优评奖的条件,企业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或货运质量合格率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应作为评审企业升级、质量管理奖等的否决条件。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评考评企业货运质量,应坚持事实求是,高标准严要求,防止走过场。严禁弄虚作假。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检。由企业自行组织,按规定的检查考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受检面不少于,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二)互检。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受检和检查单位,按行业实行对口检查,检查考评范围、项目、次数要基本相同,具有可比性。(三)抽检。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货运质量情况,不定期、有针对性地选择受检单位,按确定的检查考评范围、项目进行抽检。自检、互检

19、、抽检的组织工作,由港航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定。检查后,检查单位须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部(运输管理司),并发给受检单位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考评反馈通知单(附表七)。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 对在货运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授予“质量信得过单位”、“优质运输先进集体”、“质量管理奖”等荣誉称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货运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给予奖励。质量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工资基金和速遣奖中列支。第二十四条 对货运质量管理混乱,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荣誉称号、给予经济与行政制裁,并追究企业

20、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交通行业内部考评货运质量的管理办法,不调整承、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案例原告武汉中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 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波独任审理。本案于2008年2月25日和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1、。原告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国、委托代 理人肖东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梅芳、申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船务公司诉称:2007年8月1日,“中江机6号”装载货物水泥(熟料)由江西瑞昌运往武汉。当航行至长江下游鄂州江段沙州水道时,因水流和阵风影响,致使船舶搁浅。经船员自救及海事部门组织施救无效,该船及所载货物于次日约07:30时沉没,造成船舶全损,并产生施救费用6万余元。事发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并按被告要求提供所有材料,但被告拒绝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辨称:“中江机6号”在事故航次中严重超载,

22、船舶不适航。根据保险公司与船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适航属保险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合理。 被告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1.“工作联系函”。证明原告未按时提供船舶实际装载及吃水等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 2.水泥公司货物装船交接清单0012313号复印件、0019492号复制件。证明“中江机6号”实际载货1246吨,重载平均水尺3.89米。明知超载可能发生安全意外仍开航起运,违反被保险人应尽义务。 3. “中江机6号”检验证书第1、4页。证明该船允许满载吃水为3.72米,A级航区载货量为880吨。实际装载1246吨,吃水3.89米

23、,属严重超载。4.水泥公司货物进出港口记录。证明“中江机6号”载货水尺计量为1246吨,电子计量为1247.2吨,实际交接按1246吨,船舶严重超载。 5.水泥公司装发货记录簿。证明“中江机6号”载货水尺计量为1246吨,电子计量为1247.2吨,严重超载。 6.水泥公司发货记录明细表。证明“中江机6号”2007年7月28日载货1246吨,2007年7月12日和13日载货共1274吨,证明“中江机6号”不仅本航次超载,以前也超载。7.水泥公司运输货品保险清单。证明“中江机6号”事故航次超载,以前也超载。 8.法院对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孟庆桃、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欧阳礼敏、罗照森、陈典义、段勇的

24、调查笔录。证明“中江机6号”事故航次实载货物1246吨、满载吃水3.89米。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船舶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中江机6号”船舶在事故航次中实载货物1246吨,船舶水尺 3.89米,实际干舷410毫米,不能满足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该船在B级航区航行的干舷要求,其装载超过了船舶载重线标志,是超载运输,属于船舶不适航。 而超载运输,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违反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且船舶超载直接导致船舶加大吃水, 增加航行阻力,降低船舶稳性、抗沉性及操纵性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与船舶搁浅直至沉没具有因果关

25、系。 原告称事故系洪峰、水流及阵风所致,仅有签证机关在船方隐瞒船舶超载情况下所作“海事签证”的表述,而未提供航道、水文、气象部门证明等有效证据,不足以 认定;原告称船舶装载量及重载水尺记录中含有压舱水,并在开航后排出,有悖常理和航运习惯,也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称双方约定载重吨1273 吨,经查船舶检验证书,1273吨是“中江机6号”的满载排水量,并非载货量,其参考载货量为B级航区900吨,故原告关于双方约定载重吨1273吨,船 舶未超载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海损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中江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武汉中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防范措施一、培养优质人才,从根本上减少人为的出错,把好第一关。二、树立团队精神,从管理和技术层面做好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需要很多专业知识,但是每个人都只是某一个方面的专家,但不是所有专业的专家,每一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所以,应该更多依靠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财富。根据对同行的事故教训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四、培养高度责任感。我们不光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更要对其他人员的安全负责。五、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实际,因地制宜,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和模式。六、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做到规则使其不能;教育使其不违;监督使其不易;严惩使其不敢;明赏使其不怠;信息使其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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