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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docx

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2017年7月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

2、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海洋学术语 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3.2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3.

3、3 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3.4 宗海sea plot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3.5 界址线boundary line宗地(宗海)的边界线。3.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土地(海域)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3.7 幢single building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3.8 房屋 building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3.9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

4、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3.10 定着物单元 unit of things fixed on land or sea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是定着物所有权登记的基本单位。 3.11 幢号 single building code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3.12 户号 unit code区分幢、层、套、间的房屋等定着物单元的顺序号。3.13 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3.14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5、unit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基本单位。3.15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宜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更而调整。4.1地籍区划分4.1.1地籍区划分规则(1)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其中:1)一个乡(镇)、街道可划分为多个地籍区。2)多个相邻的乡(镇)、街道也可划分为一个地籍区。3)同一乡(镇、街道)由多片不相邻的行政

6、辖区组成时,每片行政辖区宜分别单独划分地籍区。4)整建制的乡(镇)、街道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单独划分地籍区。5)开发区、经济新区等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特殊区域,宜分别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划分地籍区。6)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公路、铁路等线性地物可单独划分线性地物地籍区。(2)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4.1.2地籍区划分要求(1)交通、水系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乡(镇)、街道级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地籍区界线。(2)地籍区宜基本保持乡(镇)、街道级行政辖区的完整性。(3)地籍区应覆盖整个县级行政辖区,地籍区界线不应切分宗地。(4)县级行政界线切分宗地的,可

7、根据宗地界线微调地籍区界线。(5)县级行政辖区之间,地籍区应相互接边与衔接。(6)线性地物地籍区可不在空间上表达,不分割其他地籍区(地籍子区)。4.1.3地籍区划分方法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提取县级行政区界线、乡(镇)、街道级界线等,并将提取的界线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叠加,形成划分地籍区的工作底图。(1)结合行政区划资料、乡(镇)、街道级建设规划资料和最新影像资料,以乡(镇)、街道级界线为基础,结合公路、河流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初步划分地籍区界线。(2)依据地籍区划分规则和要求,结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数量,合理

8、确定地籍区的数量和范围。4.2地籍子区划分4.2.1地籍子区划分规则(1)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其中:1)一个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可划分为多个地籍子区。2)多个相邻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可划分为一个地籍子区。3)一个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由多片不相邻的区域组成时,每片区域宜分别单独划分地籍子区。4)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的地籍区内划分地籍子区。5)线性地物地籍区可不划分地籍子区。(2)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子区。4.2.2地籍子区划分要求(1)交通、水系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以

9、及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地籍子区界线。(2)地籍子区宜基本保持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辖区的完整性。(3)地籍子区应覆盖整个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不应切分宗地。4.2.3地籍子区划分方法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提取村界、街坊界等界线,并将提取的界线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叠加,形成划分地籍子区的工作底图。(1)结合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建设规划资料,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为基础,结合次要道路、支流、渠道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初步确定地籍子区界线。(2)依据地籍子区划分规则,结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数量,合理确定地籍子区的数量和

10、范围,精细调整地籍子区界线。5宗地(宗海)划分5.1宗地划分5.1.1宗地划分规则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1)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依据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符合土地确权规定的资料等权属来源证明,结合土地使用现状和相邻权利人的确认,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应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4

11、)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5)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6)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7)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的,原则上宜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并将县级行政区面积、名称、行政界线等作为宗地图的要素,也可按照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8)结建的地下空间,宜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划分为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表)。(9)单建的地下空间,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权源材料确定的范围,可设立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下)。5.1.2宗地划分要求(1)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区。(2)宗地界址线应封闭。

12、(3)宗地界址线互不交叉。5.1.3宗地划分方法(1)依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农转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资料,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划拨等土地供应资料,土地及房屋等定着物的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查封、租赁、地役权和土地权利限制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界址设立的基本情况,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的技术要求,结合宗地划分的原则,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地上、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

13、、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2)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记载的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位置、界址等基本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的技术要求,结合宗地划分的原则,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5.2.1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规则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1)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2)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5.2.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要求(1)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界址线应封

14、闭。(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界址线互不交叉。5.2.3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方法依据海域(含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现状资料或设计方案、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资料、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按照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岛字2011365号)的技术要求,结合宗海界址、用海类型与方式等基本情况,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6定着物单元划分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6.1.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15、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1)一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该幢房屋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别墅、工业厂房等。(2)一幢房屋内多层(间)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应按照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如写字楼、商场、门面等。(3)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塔状物等构筑物,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4)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5)非成套住宅,可以间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连续多间房屋时(非成套),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大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宅基地内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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