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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五.docx

1、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五2009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五)合同法分则 重点是三个合同:买卖、租赁、保管。 讲每一个合同时,讲三个制度: (1)合同的特征;(2)各方的义务;(3)特殊的制度。 一、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第133、134、135、140条 1动产: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简易交付: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常考

2、的简易交付,涉及试用买卖。 就现实交付而言,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国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2)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条件;附期限;约定:合同成立时转移。 例: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3)法律另有规定的

3、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要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2不动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也成功地承担了产权登记手续。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停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

4、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厂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二)风险负担 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动产的风险负担 (1)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问甲买一只老母鸭,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一瞬那,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甲承担。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

5、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1日试用期满:(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2)例外: 第一种例外:第144条路货买卖 例:甲有一批货物在洛松矶到上海的航线上,甲6月1日与乙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乙。6月5日甲将提单交付给乙。事后证明,船于6月3日沉没。这批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由乙承担。 按照第144条的规定,路货买卖的风

6、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种例外:第143、148条。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以交付为准来转移风险,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 例1: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乙按时于6月1日交付货物给乙,但是,甲交付的货物严重不合格,乙拒收。甲把货放在交货地。6月2日发生山洪,把货物冲走。由甲承担风险。 例2:甲根据合同按时于6月1日交货给乙,乙无正当理由拒收,6月3日发生山洪,把货物中走。由乙承担风险。 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

7、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年犊归甲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出卖人的义务、责任: (1)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甲出卖东西给乙,甲应向乙保证自

8、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如果甲卖给乙的东西有权利瑕疵,应告知乙。 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153155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 (1)付款 (2)第158条:验货义务 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最长应在2年内验货。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 见第164、165条

9、。 (六)特别买卖 1分批交货: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

10、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样品买卖:第168、169条。 样品买卖要按样品来交付。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 5拍卖、招投标买卖 6互易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1、。 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

12、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 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撤销 受赠人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赠与人的权利 (一)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这个阶段 2)三个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 1)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履行后受赠人发生了负义行为,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 2)效力:追回赠与物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

13、斥期间 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间:6个月 (二)解除权 1特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赠与人发生了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例:一人答应捐赠100万,已履行30万,还有70万未履行。此时,他的生活发生窘迫,剩下的70万就不再履行。已履行的30万不可再要求返还。这点不同于撤销。 三、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归类:故意或重大过失 2赠与人恶意而导致受赠人受损的事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1:舅舅赠一辆宝马车给外甥,未告知刹车管失灵,结果发生了车祸 例2:送电器,但该电器开关有毛病或漏电,结果发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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