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换证工作标准济宁市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济宁市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和相关业务文件。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证件送达、归档、增项、换证、变更、注销的办理。本事项由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1月14国务院第549号令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46号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
2、程 2000年12月3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发布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2006年6月21日 国家质检总局TSG R4001-2006发布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2009年8月6日发布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鲁质监特字2009386号)3 许可条件a)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b)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的规定。c)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a) 具有法定资格,持
3、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b) 取得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政府土地规划应明确规定气瓶充装的用途。4.2 申请人责任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以上材料可在b)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
4、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d)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表格项目应填写完整,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e) 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f)
5、申请到期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4.3 申请范围(见表4.3.1)表4.3.1 申请范围申请类别充装气体种类气瓶充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4.4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4.4.1 首次申请(表4.4.1)4.4.2 增项(表4.4.1)4.4.3 换证(表4.4.1)申请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4.4.4 变更(表4.4.2)许
6、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4.4.5 注销(表4.4.3)表4.4.1 首次申请、增项、换证提交的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报告1原件按照示范文本要求书写2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4份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1)申请书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
7、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6)营业执照注册号应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7)申请许可的充装气体种类符合表4.3.1申请范围。3工商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5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应有此材料6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应有此材料7质量管理手册1份应有此材料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应有此材料9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1份电子版应有此材料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
8、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报告应为公司红头文件形式。表4.4.2 变更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份原件(1)申请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填写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4)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5)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原许可证正、副本1份
9、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1份原件应有此材料6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1份原件(1)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应未发生变化。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表4.4.3 注销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报告1份原件(1)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2工商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应有此材料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
10、件和IC卡1份复印件应有此材料4原许可证正、副本1份原件应包括全部副本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4.5 行政许可收费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5.1 受理范围(见表5.1.1)表5.1.1 受理范围申请类别充装气体种类气瓶充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5.2 办理人审查要求5.2.1 首次申请(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1)5.2.2 增项(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1)5.2.3 换证(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1)5.2.4 变更(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11、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5.2.5 注销(表4.4.3)办理人提出审查意见后,交审核人审核。5.3 审核人审核要求审核人对办理人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受理结果。 5.4 受理结果5.3.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5.3.2 申请材料符合3、5.1和5.2要求,属首次申请、增项和换证的,受理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申请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加盖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公章。受理人通知申请人来取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
12、装许可申请书3份(1份送评审单位,1份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份申请单位留存)。5.4.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6.1 首次申请6.1.1 评审6.1.1.1申请人根据我局出具的关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通知,向评审单位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商定具体评审事宜。6.1.1.2 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向办理人提交的报告的种类和要求按表6.1.1。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按要求重新审查或出具评审报告。表6.1.1 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1特
13、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1)符合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附件5的基本格式、内容要求。(2)出具明确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3)经过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批。(4)加盖评审机构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6.1.2 决定6.1.2.1 提出办理意见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6.1.2.2 审核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6.1.2.3 审批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14、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6.1.3 公示对通过审查拟发证的单位,我局将在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对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获证单位许可审批事项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反映。公示期限:4天6.1.4 发证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我局将向省局上报审批文件,由省局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6.1.5 送达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至我局后,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原特种设备许可证(新取证企业除外)到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领取气瓶充装许可证。领取时,使用送
15、达回证,将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申请人。6.1.6 归档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a)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档案目录b)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c)送达回证d)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书5) 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6)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7)质量管理手册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9)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档案(存电子档案)f)鉴定评审报告g)上报省局审批文件6.2 增项同6.16.3 换证同6.1特别的当气瓶充装单位连续
16、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充装单位向市局提出免于现场审查换证的申请,市局批复后,直接报省局审批,换发新充装许可证(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此类申请单位换证时需存档的档案材料有:a)充装许可证主证;b)盖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充装许可证副证;c)充装单位免于现场审查的换证申请;d)市局同意免于现场审查给予换证的批复;e)市局上报省局的审批文件及省局的发证文件。6.4 变更6.4.1 决定6.4.1.1 办理人提出办理意见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4.4.2),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和安全监察人员现
17、场核查出具的济宁市特种设备变更事宜核查表,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c)充装地址变更的,需按6.1要求办理。6.4.1.2 审核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6.4.1.3 审批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6.4.2 公示对通过审查拟发证的单位,我局将在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对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获证单位许可
18、审批事项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反映。公示期限:4天6.4.3 发证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我局将向省局上报审批文件,由省局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6.4.4 送达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至我局后,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原特种设备许可证(新取证企业除外)到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领取气瓶充装许可证。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申请人。6.4.5 归档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a)目录b)上报省局审批文件及省局发证文件c)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d)送达回证e)济宁市特种
19、设备变更事宜核查表f)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复印件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5)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充装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6.5 注销6.5.1 决定6.5.1.1 提出办理意见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4.4.3),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a) 符合受理条件,准予许可。b)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准予许可。6.5.1.2 审核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20、: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6.5.1.3 审批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6.5.1.4 上报省局备案6.5.2 归档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a)目录b)申请报告c)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原件d)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e)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复印件f)上报省局备案文件7 业务文件 7.1 关于气瓶充装许可证取(换)证的申请报告 7.2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7.3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7.4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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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