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工作标准.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231066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0.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换证工作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换证工作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换证工作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换证工作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换证工作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换证工作标准.docx

《换证工作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换证工作标准.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换证工作标准.docx

换证工作标准

济宁市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济宁市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和相关业务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证件送达、归档、增项、换证、变更、注销的办理。

  本事项由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2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1月14国务院第549号令发布。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发布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2006年6月21日 国家质检总局TSGR4001-2006发布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2009年8月6日发布

《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鲁质监特字[2009]386号)

3许可条件

  a)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b)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c)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a)具有法定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b)取得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政府土地规划应明确规定气瓶充装的用途。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以上材料可在

  b)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d)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表格项目应填写完整,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e)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f)申请到期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申请范围(见表4.3.1)

表4.3.1 申请范围

申请类别

充装气体种类

气瓶充装

永久气体

液化气体

溶解乙炔

液化石油气

 

  4.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4.1首次申请(表4.4.1)

  4.4.2增项(表4.4.1)

  4.4.3换证(表4.4.1)

  申请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4.4.4变更(表4.4.2)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

  4.4.5注销(表4.4.3)

表4.4.1 首次申请、增项、换证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报告

1

原件

按照示范文本要求书写

2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4份

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1)申请书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6)营业执照注册号应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7)申请许可的充装气体种类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3

工商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应有此材料

6

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应有此材料

7

质量管理手册

1份

应有此材料

8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应有此材料

9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

1份

电子版

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报告应为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表4.4.2 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填写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5)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

1份

原件

应有此材料

6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份

原件

(1)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应未发生变化。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3 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报告

1份

原件

(1)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2

工商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应有此材料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应有此材料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应包括全部副本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5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受理范围(见表5.1.1)

表5.1.1 受理范围

申请类别

充装气体种类

气瓶充装

永久气体

液化气体

溶解乙炔

液化石油气

  5.2办理人审查要求

5.2.1首次申请(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1)

5.2.2增项(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1)

5.2.3换证(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1)

5.2.4变更(提交材料要求见表4.4.2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设计装备、设计手段和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

5.2.5注销(表4.4.3)

办理人提出审查意见后,交审核人审核。

5.3审核人审核要求

审核人对办理人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受理结果。

  5.4受理结果

5.3.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5.3.2申请材料符合3、5.1和5.2要求,属首次申请、增项和换证的,受理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申请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加盖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公章。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来取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3份(1份送评审单位,1份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份申请单位留存)。

5.4.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6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首次申请

  6.1.1评审

6.1.1.1申请人根据我局出具的《关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通知》,向评审单位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商定具体评审事宜。

  6.1.1.2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向办理人提交的报告的种类和要求按表6.1.1。

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按要求重新审查或出具评审报告。

表6.1.1 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符合《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附件5的基本格式、内容要求。

(2)出具明确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3)经过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批。

(4)加盖评审机构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

 

6.1.2决定

6.1.2.1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1.2.2审核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2.3审批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3公示

对通过审查拟发证的单位,我局将在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对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获证单位许可审批事项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反映。

公示期限:

4天

  6.1.4发证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我局将向省局上报审批文件,由省局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

6.1.5送达

《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至我局后,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

申请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原特种设备许可证(新取证企业除外)到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领取《气瓶充装许可证》。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6.1.6 归档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档案目录

  b)《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c)送达回证

d)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书

5)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

7)质量管理手册

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9)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档案(存电子档案)

f)鉴定评审报告

g)上报省局审批文件

  6.2增项

  同6.1

  6.3换证

同6.1

特别的当气瓶充装单位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充装单位向市局提出免于现场审查换证的申请,市局批复后,直接报省局审批,换发新充装许可证(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

此类申请单位换证时需存档的档案材料有:

a)充装许可证主证;

b)盖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充装许可证副证;

c)充装单位免于现场审查的换证申请;

d)市局同意免于现场审查给予换证的批复;

e)市局上报省局的审批文件及省局的发证文件。

  6.4变更

  6.4.1决定

  6.4.1.1办理人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4.4.2),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和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核查出具的《济宁市特种设备变更事宜核查表》,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c)充装地址变更的,需按6.1要求办理。

  6.4.1.2审核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4.1.3审批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4.2公示

对通过审查拟发证的单位,我局将在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对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获证单位许可审批事项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反映。

公示期限:

4天

6.4.3发证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我局将向省局上报审批文件,由省局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

6.4.4送达

《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至我局后,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

申请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原特种设备许可证(新取证企业除外)到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领取《气瓶充装许可证》。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气瓶充装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6.4.5 归档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目录

  b)上报省局审批文件及省局发证文件

  c)《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d)送达回证

e)《济宁市特种设备变更事宜核查表》

  f)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复印件

  4)原许可证正、副本

  5)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充装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6.5注销

  6.5.1决定

  6.5.1.1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4.4.3),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受理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准予许可。

6.5.1.2审核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5.1.3审批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5.1.4上报省局备案

  6.5.2 归档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目录

  b)申请报告

  c)《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d)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复印件

f)上报省局备案文件

 7业务文件

7.1关于气瓶充装许可证取(换)证的申请报告

7.2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7.3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

7.4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理论经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