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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资料012814.docx

1、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资料012814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营林生产管理,提高营林生产管理水 平,保证各项生产指标按时、 按质、按量完成。依据国家林 业局下发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通北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的国有、集体、 个体的营林生产,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 要求,实行生产作业前指导, 生产作业中检查,生产作业后 验收的三环节管理, 强化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有 章可循、科学有效的营林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第四条: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 产过程中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的, 实行生产工资扣发制度。第二章: 计划、统计、调度管理第五条:人员安排:各场(所)配备一名专兼职营林 计划、统计、调度员。根据生产计划按月按季安排、 落实营林生产,按时填写各种报表,并做好各种报表和资料的积累 及保管工作。第六条:生产计划:各单位根据林业局年初下达的营林生产计划适时组织生产, 按时完成各项生产计划, 对完不 成计划的单位,根据北林发 200110 号通北林业局营林 生产实行跟踪追究领导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统计报表:月报每月 5 日前报上月营林生产 任务完成情况;上半年报表于每年的

3、 7 月 15 日,年终报表 于 12 月 31 日前上报, 每迟报一天扣发 20 元(有错误的按 迟报执行)。第八条:专题汇报:林业局交办的专题汇报必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汇报,对不及时汇报的单位每耽误一天扣发 20 元。第九条:各种命令、代电、通知、日记必须齐全,记 录详细完整,每个命令、代电、通知必须由林场(所)长或 主管营林的副场(所)长签发意见, 并保存, 每缺一项的扣 发 20 元。林场(所)必须有春造日记,记录营林生产的日 常经营活动,每缺一日(按春造方案实施日期计算)扣发 20 元(结合春检进行检查) 。第三章 调查设计管理第十条:地块选择:地块的选择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如果设计中出现

4、不符300 500 元。调查 如果超过允许误差 (所) 的该项目生产营林技术系列标准 及有关规定执行。 合生产作业的地块从调查设计费中扣发 设计中的面积与现地实际面积必须相符, 范围,按其超出误差的百分数,从林场 总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比例。第十一条:上报时间:各项营林调查设计必须按计划 面积进行设计。秋整地调查设计,每年 6 月 15 日前上报营 林处;随整随造(包括义务林、私有林)和人促调查设计, 必须在计划下达 10 日内上报;森林病防调查设计:春防 3 月 15 日前,秋防为 8 月 15 日前上报;苗圃调查设计、森 林抚育调查设计按照营林处下达通知后 10 日内上报。各项 调查设计每迟

5、报一天扣发 20 元(上报内容不全、 缺少项目、 设计不合格的按迟报计算) 。第十二条:要求:各种调查设计要内容齐全,图、表、 字迹工整、 清晰、编制合理, 达到设计精度要求, 经营林处 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四章 育苗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队伍:苗圃必须配备 1 名责任心强, 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 对不按要求配备人员的单位,停发苗圃技术人员工资。第十四条:田间管理:各项生产必须按照黑龙江省 营林技术系列标准 进行作业。 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从该项 生产中扣发工资。1、作床:土壤翻耙深度不低于 25CM ,碎土均匀, 土 块直径 1.5CM 以下,按要求施足底肥后

6、,进行作床,床面宽 110CM ,高 15 20CM ,长 20 30M ,步道宽 60-70CM 。 作业质量达到“ 三平、三细、三直” ,即床面平、步道平、 床道平;碎土细、作床细、施肥细;床道直、步道直、主道 直。2、作垄:垄宽 6070CM ,高 20 25CM ,垄直且 宽窄一致,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作业项目不予验收, 限期返 工。3、 播种与出苗: 播种要均匀, 覆土材料必须用腐殖土、 马粪、泥碳土或用锯末等配备的营养复合土壤。 保证出苗齐, 苗木分布均匀,密度变异系数不超过 25% ,密度不低于下 限标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 ( 1)覆土材料不合格 的每亩扣发 100 元;

7、(2)密度变异系数超过 25% 的,每超 1% 扣发 50 元;(3)密度低于下限标准的,每降低 1%,扣 发 50 元。4、 除草:要保持圃地的清洁, 无杂草, 除草应与松土, 间苗相结合, 间除病苗、 死苗和废苗。 化学除草药害株数损 失不超过 5%;人工除草,一次伤苗不超过 2% 。除草要及 时,如因除草不及时, 造成苗木损失或达不到标准的, 除不 支付除草工资外,同时对林场(所)每亩扣发 100 元。5、 日常管理: 做好苗木病、 虫害及灾害性天气的预防 工作, 加强圃地管理, 对于春季晚霜不预防、 新播幼苗病虫 害防治不及时、 除草不及时、 化学除草产生药害, 常绿苗木 越冬不防寒等

8、人为因素或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幼苗损失的, 按苗木损失的价格,在育苗生产工资中扣发二倍的损失款。6、 换床:换床时首先必须选苗分级,落叶松苗高差 4CM 为一个等级; 红皮云杉、 红松 2CM 为一个等级, 不同 等级的苗木不可在一个小区内换床, 不同树种的苗木不能在 同一个换床小区内。 苗木要装在苗木罐内, 随取随换, 尽量 缩短根系的爆光时间。苗木直立,倾斜角高于 80 ,根系舒展,埋土深度为地径以上 1CM 。窝根(主根内角大于 150 ) 率低于 5% ,及时灌足水分,保证苗木成活率。对达不到上 述要求的单位: ( 1)能在有效期内整改的立即整改。 ( 2) 在规定期内不能整改的作业(选

9、苗、苗木分级、苗木直立、 灌水)项目按合格率支付工资。7、 越冬防寒: 对于云杉、 红松和一年生落叶松需用土 埋法防寒的苗木, 要根据气温因素掌握好防寒时间, 防寒土 厚度以苗木不裸露为止。对不进行苗木防寒的单位扣发 500 1000 元;防寒不合格的扣发 100 300 元。第十五条:苗木管理1、苗木调拨:各林场(所)苗圃内的苗木,均由营 林处统一调配, 调拨的苗木必须是合格苗, 苗木的数量和质 量由调苗单位和用苗单位双方验收。双方必须有调苗手续, 然后由营林处统一结算。 在苗木调拨过程中, 出现苗木短缺 (以上年秋检数量为准) 或因管理不当丢失苗木的, 林业局 根据当时的市场苗木成本和缺少

10、的数量(丢失数量) ,计算 损失金额,对该林场(所)处以损失金额二倍的扣发款。2、销售:由林业局统一定价、统一销售。购苗者到林 业局交现金,办购苗手续后, 由林场 (所)依据购苗手续拨 给苗木。各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苗木。 对私自出售苗木的单位, 林业局根据出售苗木的数量和当时的市场价格, 处以二倍的 扣发款。第十六条: 圃容圃貌: 搞好苗圃的绿化工作, 要求庭院 内有花坛、花灌木。圃地道路平整无杂草,四周有防护林, 道路两侧有绿篱、 花灌木、 行道树等。 保持苗圃内整洁美观。 对圃容圃貌建设不合格的单位扣发 200 元。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 苗圃机械设备必须为苗圃生产服 务,不经营林部门批准不

11、得擅自挪用, 做到专机专用, 并妥 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如出现由于挪 用、丢失、损坏造成苗木损失的单位,每亩扣发 50 元。第十八条:材料管理:苗圃种子、化肥、农药、油料等 物资, 每年营林处根据各苗圃的育苗面积, 统一采购。 各林 场(所)领取后要严格管理, 全部用于育苗生产, 防止流失, 对有流失现象的单位, 单位负责购买。 对育苗生产造成损失 的,一经发现扣发 500 1000 元。第十九条: 个体育苗原则上不准占用国营苗圃地, 圃地 内确有多余空闲地,经本人申请,写清育苗树种、苗令型、 面积、经林场 (所)同意后上报营林处批准, 同时办理个体 育苗有关手续, 向林

12、业局交苗圃土地使用费, 方可个体育苗。 第五章 更新造林管理 第二十条:外业调查:根据自然立地条件区划小班, 对下木、下草、更新层、上层木(郁闭度、树种、株数、树 种组成)进行调查。 填写更新造林外业调查卡片。 对面积较 大的小班划分作业小号,小号面积不得超过 60 亩,用红油 漆挂号,线样地和工作线用蓝油挂号,转点桩直径 6CM 以 上,埋设地上高 1M ,均用墨笔写明点号,注记为(小班 面积) /(年度 树种)。第二十一条:内业管理1 、调查设计: 对更新造林地块中的不可更新造林的面积 (草塘、石塘)必须扣除,没有扣除的,每亩扣发 50 元。2、承包合同:各单位在上报更新造林调查设计时,同

13、时 上报更新造林分户经营承包合同, 每迟报一天扣发 20 元(合 同内容不全,没有承包户签名或弄虚作假,按迟报计算) 。3、各种报表: 在更新造林各项生产作业过程中, 需要各 单位上报的临时性报表, 必须按照营林处的要求, 及时准确 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 20 元。4、林业局下发的临时性营林生产通知, 各单位必须立即 执行,对不执行或拖延时间的林场(所) ,从该项生产工资 中扣发 300 500 元。第二十二条:秋整地、幼林抚育管理1、秋整地: 必须完成生产计划, 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 按完不成的面积每亩扣发 50 元。2、幼林抚育: 必须完成年度计划, 对完不成计划的单 位,按完不成的面积每

14、亩扣发 20 元。第二十三条:上山苗木管理1、起苗:必须做到随起、随捡、随选、随分级、随假 植。选苗时严格按照营林技术标准 要求进行操作, 杜绝 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对苗木分级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 500 1000 元的扣发款。苗木出圃时,必须打包、浇水, 防止风干失水。 各项工序之间要紧密衔接, 尽量减少爆光时 间,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单位, 每发现一次, 从育苗生产工资 中扣发 200 元。2、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苗木上部用湿草帘覆盖,白 天每隔 35 小时浇水一次,运输车辆必须运到假植场后方 可卸车,卸车后立即假植。3、假植:在苗木调运前,首先选好假植场,假植场位 置必须在造林地附近且靠近水

15、源的背荫坡,假植时挖沟深 20 30CM ,将苗木放入沟内,苗木倾斜 30角,要单捆摆 放,单行培土,培土超过地际径 3-5CM ,然后踏实,盖好 覆被物,适时浇水,专人发放苗木,做到随发放、随培土、 随覆盖, 防止苗木浪费。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 在造林 生产费中扣发 200 元。4、植苗:植苗时必须使用苗木罐装苗,罐内有水,要 求做到随挖坑、随栽树,植苗要严格按照营林技术标准 标准进行。 如发现有不符合植苗标准的作业小号, 从生产工 资用中扣发 100 元。植苗过程中,发现有不挖穴、不整地 的植苗现象,立即重造,同时在林场 (所)更新造林生产工 资中扣发 20 元 /亩。5、凡丢弃上山

16、苗木 50 株以上的,除扣回苗木成本费 的 3 5 倍外,一次扣发 200 元。第二十四条:更新造林成果管理:1、 对当年更新造林成活率没达到标准的作业小号, 第 二年由林业局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补植, 补植苗木由局统一 安排,补植费用由林场(所)自行解决。2、对三年更新造林保存率没达到标准的, 从第二年造 林费用中扣回造林成本。3、对更新造林成果管护不到位, 致使病虫鼠害防治不 及时或森林防火各种措施不落实, 造成造林地损失的, 除由 林场(所)自费补植外,按国家林业局林造发 2001416 号 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 定处理,( 1)损失新植幼林 150 亩至 4

17、50 亩(含 450 亩) 的,给予场(所)长 1000 元,主管副场(所)长 800 元的 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 2 )损失新植幼林 451 亩至 750亩(含 750 亩)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场(所)长和主 管副场(所)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 3)损失面积751 亩至 1050 亩(含 1050 亩)的,给予场(所)长、主 管副场(所)长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 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森林病防第二十五条:人员配备: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病防员,要求懂业务, 责任心强, 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人员。第二十六条:报表:各林场(所)的固定标准地在每年的 3

18、11 月份内每月进行三次观测,并将观测结果于当 月 30 日前用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月报表, 报营林处病防站。 其它报表必须按照营林处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每项迟报一 天在防治费用中扣发 20 元。第二十七条:生产作业:必须按审批的调查设计施工, 小号内超过 1000 平方米以上无鼠药,防治不合格,袋距 37米,行距 812 米,药袋要落地,投放在穴面上,一 个投药点只投一袋鼠药,毒饵投放间距误差小于 1M 。第二十八条:防治效果:化学防治达 85% 以上。营林措施防治效果 60% 以上;生物防治招引率 20% 以上。对达 不到防治效果的作业项目不予支付工资。第七章 森林抚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

19、业调查:各项因子的外业调查,要求 记录准确, 小班区划面积不大于 20 公顷,误差不超过 3%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小班,要重新调查。第三十条:透光抚育:严格按设计施工,以不影响保 留木生长为标准, 割除有碍保留木生长的灌木。 枝丫采取带 状、块状堆积或切成一米以内的木段平铺于地面。 作业要注 意保留有经济价值的刺五加、 五味子等木本植物。 注意保护 动物的洞穴、鸟巢,为野生动物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第三十一条:生长抚育:一般从H 龄级开始进行,主要是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为保留木创造适宜的营养空间, 保证生长快、干形好、优质高产。 抚育方法有五种, 下层抚 育、上层抚育、综合抚育、机械抚育、定株抚

20、育,严格按设 计施工,按规程执行。第三十二条:特种抚育:1、 有林地排水:对郁闭度 0.4 以上的中龄林,公顷幼 树在 3000 株以上,常年积水或间歇性积水,林木生长量低 的林分,采取带状排水,带距 30 50 米,斜穿等高线,排 水沟宽 80 120CM ,深 40 50CM ,达到以上标准的,支 付全部生产费用,完成设计土方量 80% 以上,按比例支付 生产费用,低于设计土方量 80% 以下的不予验收。2、 卫生伐, 对于遭遇受病虫害、 火灾及雪压, 风折后, 防护林病腐木已达总株数 10% 的林分,特种用途林病腐木 已达总株数 5% 的林分应进行卫生伐,伐出受害木,改善林 内卫生状况。

21、促进更新和保留木生长。3、 修枝:在采取各种抚育方法时,根据林分生长状况 和经营目的,当需要修枝的林木占总株数的 60% 以上时, 应进行修枝, 修枝须在萌动前进行, 修枝时剪去死枝或双生 干条之一, 修枝高度不超过最长活水平枝, 树冠保留的高度 不低于树高的 1/3 ,修枝后切口处涂防腐剂。4、母树林抚育(1)、本着采小留大,间密留疏,去劣留优的原则进 行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2)、根据树种、林龄及林分密度确定抚育强度,伐 后郁闭度 0.5 ,树冠距离相隔 12M ,林下可保留部分能够 改良土壤的灌木, 对保留木实行挂牌, 严格管护。 如有采伐 保留木的单位,实行采一罚十的方式进行经济

22、处罚。第三十三条:封山育林1、对封山育林工作要加强领导, 认真实施, 严加管护。2、对不同的封山育林区要落实好承包,责任到人,设 专人管护,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在封育期内禁止采 伐、樵采、放牧、采集山副产品及从事其它影响林木繁育、 生长的人为活动,对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封山育林设立的围 栏、标志牌、公告牌。林业局将定期检查, 对达不到上述要 求的单位停发封山育林管护费用。第八章 林木种子管理 第三十四条:种子管理1、为了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的技术管理水平,逐步实现 种子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育苗良种化、采种基地化。 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必须按 森林法、种子法、黑龙江省 林木种子管理法规汇编 、

23、森工总局关于转发林木种子生 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执行。2、林木种子生产要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到户,责任到 人。通过对种子资源经营保护和种子采收、 调制、 精选、检 疫、调拨、贮藏等工作,提高林木种子品质, 充分满足造林 育苗用种,加速造林良种化进程。第三十五条:种子采收1、林木种子采收要在采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进行物 候观测、结实调查和产量预报,制订采种计划及作业方案。2、林木采种计划的制定要根据丰欠年和林业局需种量 下达计划, 林业局负责组织采集, 采种前承包户或采种者必 须到营林处办理采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对不按规定办 理生产许可证的, 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

24、 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第四十四条执行。3、采种要做到四不准:不准伐倒树木采种、不准掠青 采种、不准损坏树木采种、不准在生长畸形, 长势不良,病 虫害严重的树上采种。违者按林业行政法规处罚。4、对母树林和优树采种要由林场(所)承包管护人进 行,禁止其它人员或单位采种。5、种子收购时要进行快速检验,测定种子净度、优良 度,并区分种子等级,记载种源。第三十六条:种子分级及价格1、种子品质的分级是衡量种子优劣的重要标准。要根 据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优良度制定林木种子等级。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分级要求, 结合我局种子质量现状, 把我 局主要造林树种子分为三级。 三级以下为不合格种子, 不能 用于造

25、林育苗。2、林木种子价格应根据不同种源(天然母树林、人工 母树林和一般林)不同品质等,结合市场, 按质论价, 优质 优价。第三十七条:种子销售和运输1、母树林和散生林的种子由林业局有计划地统一收 购,营林处种子站管理组织调剂使用。 未经指定的单位或个 人不得擅自收购。2、承包母树林的个人或管护区内的林木种子,必须优 先满足造林绿化用种的收购。 多余种子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 可自行出售。3、调运林木种子出林业局的,必须持有林木种子质 量检验合格证书 、植物检疫证 和林木种子运输证明 。 林业检查站要严格检查, 对没有三证运输林木种子的, 不准 运输。第三十八条:对于取得林木种子生长(经营)许可 证

26、,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发现抢采、掠青、 损坏母树林的, 处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 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执行。第九章 检查验收管理第三十九条:各林场(所)根据任务量,配备事业心 强、董业务、敢负责的验收员。负责林场(所)的各项营林 生产作业的检查验收。第四十条:各林场(所)成立由营林副场(所)长为 组长的营林验收组, 根据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营林调查 设计和各项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审批的调查设 计作业,不予验收。第四十一条:林场(所)验收员在生产作业期间必须 跟班作业, 精心指导,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对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林场(所)或营林处反

27、映情况。第四十二条: 各级检查验收的标准和方法要严格按 黑 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 和林业局有关营林生产检查验收 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各级检查验收精度要求在 90% 以上,成 活率、保存率、作业质量合格率误差在 3% 范围内。第四十四条:申请验收报告提交时间:苗圃生产作业 结束后两天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两率” 验收报告为每年 8 月 20 日前提交;其它营林生产作业结束后, 7 天内提交 申请报告,每迟报一天扣发 20 元。第四十五条:林场(所)自检与林业局验收队复检大 于规定误差,且不到规定误差一倍的,扣发林场(所) 300 500 元,超过规定误差一倍以上的,不到 2 倍的,扣 发 500 1000 元,超过误差二倍以上的, 扣发 1000 2000 元,并通报全局。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各项扣发金额在当月审 批工资时扣除。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 规定发生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与林业局有关文件规定发生 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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