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资料0128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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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资料012814

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林生产管理,提高营林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各项生产指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依据国家林业局下发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北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的国有、集体、个体的营林生产,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生产作业前指导,生产作业中检查,生产作业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强化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有章可循、科学有效的营林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实行生产工资扣发

制度。

第二章:

计划、统计、调度管理

第五条:

人员安排:

各场(所)配备一名专兼职营林计划、统计、调度员。

根据生产计划按月按季安排、落实营

林生产,按时填写各种报表,并做好各种报表和资料的积累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

生产计划:

各单位根据林业局年初下达的营

林生产计划适时组织生产,按时完成各项生产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根据北林发[2001]10号《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实行跟踪追究领导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统计报表:

月报每月5日前报上月营林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上半年报表于每年的7月15日,年终报表于12月31日前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有错误的按迟报执行)。

第八条:

专题汇报:

林业局交办的专题汇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对不及时汇报的单位每耽误一天扣发20元。

第九条:

各种命令、代电、通知、日记必须齐全,记录详细完整,每个命令、代电、通知必须由林场(所)长或主管营林的副场(所)长签发意见,并保存,每缺一项的扣发20元。

林场(所)必须有春造日记,记录营林生产的日常经营活动,每缺一日(按春造方案实施日期计算)扣发20元(结合春检进行检查)。

第三章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条:

地块选择:

地块的选择必须按照《黑龙江省

如果设计中出现不符

300—500元。

调查如果超过允许误差(所)的该项目生产

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合生产作业的地块从调查设计费中扣发设计中的面积与现地实际面积必须相符,范围,按其超出误差的百分数,从林场总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比例。

第十一条:

上报时间:

各项营林调查设计必须按计划面积进行设计。

秋整地调查设计,每年6月15日前上报营林处;随整随造(包括义务林、私有林)和人促调查设计,必须在计划下达10日内上报;森林病防调查设计:

春防3月15日前,秋防为8月15日前上报;苗圃调查设计、森林抚育调查设计按照营林处下达通知后10日内上报。

各项调查设计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上报内容不全、缺少项目、设计不合格的按迟报计算)。

第十二条:

要求:

各种调查设计要内容齐全,图、表、字迹工整、清晰、编制合理,达到设计精度要求,经营林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育苗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技术队伍:

苗圃必须配备1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

对不按要求配备人员的单位,停发苗圃技术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

田间管理:

各项生产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进行作业。

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从该项生产中扣发工资。

1、作床:

土壤翻耙深度不低于25CM,碎土均匀,土块直径1.5CM以下,按要求施足底肥后,进行作床,床面宽110CM,高15—20CM,长20—30M,步道宽60--70CM。

作业质量达到“三平、三细、三直”,即床面平、步道平、床道平;碎土细、作床细、施肥细;床道直、步道直、主道直。

2、作垄:

垄宽60—70CM,高20—25CM,垄直且宽窄一致,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作业项目不予验收,限期返工。

3、播种与出苗:

播种要均匀,覆土材料必须用腐殖土、马粪、泥碳土或用锯末等配备的营养复合土壤。

保证出苗齐,苗木分布均匀,密度变异系数不超过25%,密度不低于下限标准。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

(1)覆土材料不合格的每亩扣发100元;

(2)密度变异系数超过25%的,每超1%扣发50元;(3)密度低于下限标准的,每降低1%,扣发50元。

4、除草:

要保持圃地的清洁,无杂草,除草应与松土,间苗相结合,间除病苗、死苗和废苗。

化学除草药害株数损失不超过5%;人工除草,一次伤苗不超过2%。

除草要及时,如因除草不及时,造成苗木损失或达不到标准的,除不支付除草工资外,同时对林场(所)每亩扣发100元。

5、日常管理:

做好苗木病、虫害及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加强圃地管理,对于春季晚霜不预防、新播幼苗病虫害防治不及时、除草不及时、化学除草产生药害,常绿苗木越冬不防寒等人为因素或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幼苗损失的,按苗木损失的价格,在育苗生产工资中扣发二倍的损失款。

6、换床:

换床时首先必须选苗分级,落叶松苗高差4CM为一个等级;红皮云杉、红松2CM为一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苗木不可在一个小区内换床,不同树种的苗木不能在同一个换床小区内。

苗木要装在苗木罐内,随取随换,尽量缩短根系的爆光时间。

苗木直立,倾斜角高于80°,根系舒

展,埋土深度为地径以上1CM。

窝根(主根内角大于150°)率低于5%,及时灌足水分,保证苗木成活率。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

(1)能在有效期内整改的立即整改。

(2)在规定期内不能整改的作业(选苗、苗木分级、苗木直立、灌水)项目按合格率支付工资。

7、越冬防寒:

对于云杉、红松和一年生落叶松需用土埋法防寒的苗木,要根据气温因素掌握好防寒时间,防寒土厚度以苗木不裸露为止。

对不进行苗木防寒的单位扣发500—1000元;防寒不合格的扣发100—300元。

第十五条:

苗木管理

1、苗木调拨:

各林场(所)苗圃内的苗木,均由营林处统一调配,调拨的苗木必须是合格苗,苗木的数量和质量由调苗单位和用苗单位双方验收。

双方必须有调苗手续,然后由营林处统一结算。

在苗木调拨过程中,出现苗木短缺(以上年秋检数量为准)或因管理不当丢失苗木的,林业局根据当时的市场苗木成本和缺少的数量(丢失数量),计算损失金额,对该林场(所)处以损失金额二倍的扣发款。

2、销售:

由林业局统一定价、统一销售。

购苗者到林业局交现金,办购苗手续后,由林场(所)依据购苗手续拨给苗木。

各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苗木。

对私自出售苗木的单位,林业局根据出售苗木的数量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处以二倍的扣发款。

第十六条:

圃容圃貌:

搞好苗圃的绿化工作,要求庭院内有花坛、花灌木。

圃地道路平整无杂草,四周有防护林,道路两侧有绿篱、花灌木、行道树等。

保持苗圃内整洁美观。

对圃容圃貌建设不合格的单位扣发200元。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

苗圃机械设备必须为苗圃生产服务,不经营林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做到专机专用,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如出现由于挪用、丢失、损坏造成苗木损失的单位,每亩扣发50元。

第十八条:

材料管理:

苗圃种子、化肥、农药、油料等物资,每年营林处根据各苗圃的育苗面积,统一采购。

各林场(所)领取后要严格管理,全部用于育苗生产,防止流失,对有流失现象的单位,单位负责购买。

对育苗生产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扣发500—1000元。

第十九条:

个体育苗原则上不准占用国营苗圃地,圃地内确有多余空闲地,经本人申请,写清育苗树种、苗令型、面积、经林场(所)同意后上报营林处批准,同时办理个体育苗有关手续,向林业局交苗圃土地使用费,方可个体育苗。

第五章更新造林管理第二十条:

外业调查:

根据自然立地条件区划小班,对下木、下草、更新层、上层木(郁闭度、树种、株数、树种组成)进行调查。

填写更新造林外业调查卡片。

对面积较大的小班划分作业小号,小号面积不得超过60亩,用红油漆挂号,线样地和工作线用蓝油挂号,转点桩直径6CM以上,埋设地上高1M,均用墨笔写明点号,注记为(小班—面积)/(年度—树种)。

第二十一条:

内业管理

1、调查设计:

对更新造林地块中的不可更新造林的面积(草塘、石塘)必须扣除,没有扣除的,每亩扣发50元。

2、承包合同:

各单位在上报更新造林调查设计时,同时上报更新造林分户经营承包合同,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合同内容不全,没有承包户签名或弄虚作假,按迟报计算)。

3、各种报表:

在更新造林各项生产作业过程中,需要各单位上报的临时性报表,必须按照营林处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

4、林业局下发的临时性营林生产通知,各单位必须立即执行,对不执行或拖延时间的林场(所),从该项生产工资中扣发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秋整地、幼林抚育管理

1、秋整地:

必须完成生产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按完不成的面积每亩扣发50元。

2、幼林抚育:

必须完成年度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按完不成的面积每亩扣发20元。

第二十三条:

上山苗木管理

1、起苗:

必须做到随起、随捡、随选、随分级、随假植。

选苗时严格按照《营林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操作,杜绝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对苗木分级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500—1000元的扣发款。

苗木出圃时,必须打包、浇水,防止风干失水。

各项工序之间要紧密衔接,尽量减少爆光时间,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单位,每发现一次,从育苗生产工资中扣发200元。

2、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苗木上部用湿草帘覆盖,白天每隔3—5小时浇水一次,运输车辆必须运到假植场后方可卸车,卸车后立即假植。

3、假植:

在苗木调运前,首先选好假植场,假植场位置必须在造林地附近且靠近水源的背荫坡,假植时挖沟深20—30CM,将苗木放入沟内,苗木倾斜30°角,要单捆摆放,单行培土,培土超过地际径3-5CM,然后踏实,盖好覆被物,适时浇水,专人发放苗木,做到随发放、随培土、随覆盖,防止苗木浪费。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在造林生产费中扣发200元。

4、植苗:

植苗时必须使用苗木罐装苗,罐内有水,要求做到随挖坑、随栽树,植苗要严格按照《营林技术标准》标准进行。

如发现有不符合植苗标准的作业小号,从生产工资用中扣发100元。

植苗过程中,发现有不挖穴、不整地的植苗现象,立即重造,同时在林场(所)更新造林生产工资中扣发20元/亩。

5、凡丢弃上山苗木50株以上的,除扣回苗木成本费的3—5倍外,一次扣发200元。

第二十四条:

更新造林成果管理:

1、对当年更新造林成活率没达到标准的作业小号,第二年由林业局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补植,补植苗木由局统一安排,补植费用由林场(所)自行解决。

2、对三年更新造林保存率没达到标准的,从第二年造林费用中扣回造林成本。

3、对更新造林成果管护不到位,致使病虫鼠害防治不及时或森林防火各种措施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损失的,除由林场(所)自费补植外,按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01]416号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1)损失新植幼林150亩至450亩(含450亩)的,给予场(所)长1000元,主管副场(所)长8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2)损失新植幼林451亩至750

亩(含750亩)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场(所)长和主管副场(所)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损失面积

751亩至1050亩(含1050亩)的,给予场(所)长、主管副场(所)长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森林病防

第二十五条:

人员配备:

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

病防员,要求懂业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报表:

各林场(所)的固定标准地在每

年的3—11月份内每月进行三次观测,并将观测结果于当月30日前用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月报表,报营林处病防站。

其它报表必须按照营林处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每项迟报一天在防治费用中扣发20元。

第二十七条:

生产作业:

必须按审批的调查设计施工,小号内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无鼠药,防治不合格,袋距3—7米,行距8—12米,药袋要落地,投放在穴面上,一个投药点只投一袋鼠药,毒饵投放间距误差小于1M。

第二十八条:

防治效果:

化学防治达85%以上。

营林

措施防治效果60%以上;生物防治招引率20%以上。

对达不到防治效果的作业项目不予支付工资。

第七章森林抚育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业调查:

各项因子的外业调查,要求记录准确,小班区划面积不大于20公顷,误差不超过±3%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小班,要重新调查。

第三十条:

透光抚育:

严格按设计施工,以不影响保留木生长为标准,割除有碍保留木生长的灌木。

枝丫采取带状、块状堆积或切成一米以内的木段平铺于地面。

作业要注意保留有经济价值的刺五加、五味子等木本植物。

注意保护动物的洞穴、鸟巢,为野生动物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

第三十一条:

生长抚育:

一般从H龄级开始进行,主

要是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为保留木创造适宜的营养空间,保证生长快、干形好、优质高产。

抚育方法有五种,下层抚育、上层抚育、综合抚育、机械抚育、定株抚育,严格按设计施工,按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特种抚育:

1、有林地排水:

对郁闭度0.4以上的中龄林,公顷幼树在3000株以上,常年积水或间歇性积水,林木生长量低的林分,采取带状排水,带距30—50米,斜穿等高线,排水沟宽80—120CM,深40—50CM,达到以上标准的,支付全部生产费用,完成设计土方量80%以上,按比例支付生产费用,低于设计土方量80%以下的不予验收。

2、卫生伐,对于遭遇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后,防护林病腐木已达总株数10%的林分,特种用途林病腐木已达总株数5%的林分应进行卫生伐,伐出受害木,改善林内卫生状况。

促进更新和保留木生长。

3、修枝:

在采取各种抚育方法时,根据林分生长状况和经营目的,当需要修枝的林木占总株数的60%以上时,应进行修枝,修枝须在萌动前进行,修枝时剪去死枝或双生干条之一,修枝高度不超过最长活水平枝,树冠保留的高度不低于树高的1/3,修枝后切口处涂防腐剂。

4、母树林抚育

(1)、本着采小留大,间密留疏,去劣留优的原则进行设计。

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2)、根据树种、林龄及林分密度确定抚育强度,伐后郁闭度0.5,树冠距离相隔1—2M,林下可保留部分能够改良土壤的灌木,对保留木实行挂牌,严格管护。

如有采伐保留木的单位,实行采一罚十的方式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封山育林

1、对封山育林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实施,严加管护。

2、对不同的封山育林区要落实好承包,责任到人,设专人管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在封育期内禁止采伐、樵采、放牧、采集山副产品及从事其它影响林木繁育、生长的人为活动,对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封山育林设立的围栏、标志牌、公告牌。

林业局将定期检查,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停发封山育林管护费用。

第八章林木种子管理第三十四条:

种子管理

1、为了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的技术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育苗良种化、采种基地化。

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必须按《森林法》、《种子法》、《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法规汇编》、森工总局关于转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执行。

2、林木种子生产要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到户,责任到人。

通过对种子资源经营保护和种子采收、调制、精选、检疫、调拨、贮藏等工作,提高林木种子品质,充分满足造林育苗用种,加速造林良种化进程。

第三十五条:

种子采收

1、林木种子采收要在采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进行物候观测、结实调查和产量预报,制订采种计划及作业方案。

2、林木采种计划的制定要根据丰欠年和林业局需种量下达计划,林业局负责组织采集,采种前承包户或采种者必须到营林处办理采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不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第四十四条执行。

3、采种要做到四不准:

不准伐倒树木采种、不准掠青采种、不准损坏树木采种、不准在生长畸形,长势不良,病虫害严重的树上采种。

违者按林业行政法规处罚。

4、对母树林和优树采种要由林场(所)承包管护人进行,禁止其它人员或单位采种。

5、种子收购时要进行快速检验,测定种子净度、优良度,并区分种子等级,记载种源。

第三十六条:

种子分级及价格

1、种子品质的分级是衡量种子优劣的重要标准。

要根据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优良度制定林木种子等级。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分级要求,结合我局种子质量现状,把我局主要造林树种子分为三级。

三级以下为不合格种子,不能用于造林育苗。

2、林木种子价格应根据不同种源(天然母树林、人工母树林和一般林)不同品质等,结合市场,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第三十七条:

种子销售和运输

1、母树林和散生林的种子由林业局有计划地统一收购,营林处种子站管理组织调剂使用。

未经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购。

2、承包母树林的个人或管护区内的林木种子,必须优先满足造林绿化用种的收购。

多余种子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自行出售。

3、调运林木种子出林业局的,必须持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和《林木种子运输证明》。

林业检查站要严格检查,对没有三证运输林木种子的,不准运输。

第三十八条:

对于取得《林木种子生长(经营)许可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林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执行。

第九章检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林场(所)根据任务量,配备事业心强、董业务、敢负责的验收员。

负责林场(所)的各项营林生产作业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

各林场(所)成立由营林副场(所)长为组长的营林验收组,根据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营林调查设计和各项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未经审批的调查设计作业,不予验收。

第四十一条:

林场(所)验收员在生产作业期间必须跟班作业,精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

要及时向林场(所)或营林处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检查验收的标准和方法要严格按《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和林业局有关营林生产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检查验收精度要求在90%以上,成活率、保存率、作业质量合格率误差在±3%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申请验收报告提交时间:

苗圃生产作业结束后两天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两率”验收报告为每年8月20日前提交;其它营林生产作业结束后,7天内提交申请报告,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

第四十五条:

林场(所)自检与林业局验收队复检大于规定误差,且不到规定误差一倍的,扣发林场(所)300—500元,超过规定误差一倍以上的,不到2倍的,扣发500—1000元,超过误差二倍以上的,扣发1000—2000元,并通报全局。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扣发金额在当月审批工资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发生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林业局有关文件规定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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