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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授课提纲.docx

1、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授课提纲民法授课提纲(上)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理解关键:平等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内容民事权利、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

2、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4

3、)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民法中的体现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最基

4、本、最重要的分类1.人身权利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身权利 名称权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2、财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财产权利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

5、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结婚录像带被毁;尸体、尸骨;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3)移转上的从属性(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

6、用诉讼时效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1)一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先诉抗辩权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 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 消

7、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 考点: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意定或法定4.1 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

8、买权5、原权和救济权注意: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二、民事义务-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

9、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 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 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划分标准: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按份

10、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 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 对内一般均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

11、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 民事主体 自然人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2)、胎儿的保护侵权法: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婚姻消灭、继承开始债务问题: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 、下落不明满

12、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2)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通23 、民诉168) c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权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可立即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3个月(民23、民诉168) 3)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请顺序(民通意见25) 第一顺序: 配偶 第二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 其他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顺序的意义: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同一顺序的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判决宣告日(民通意见36

13、)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a、死亡宣告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及本人可申请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5) b、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离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复扩张: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离婚的,不恢复。 c 财产关系善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的责任(民通意见40) 返还原物 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 (只有原物的,仅还原物)。适当补偿 原物被消费、转卖等不用返还 不可抗力导致物灭失的、被偷窃的。恶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应返还:返还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存在的全额赔偿 原物毁灭、不存在的,(民通意见39)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还(民通意见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继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据合同取得(买卖、互易、赠与)d、子女被收养的-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撤销(民通意见38)E、配偶的继承权:对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财产,无继承权 例外: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继承权 6)宣告死亡的结果与被宣告人的行为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36)3、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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