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IANG申 请 资 格问 1: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及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有 甚 么 分 别 ? 答 1:在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下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2、 港 就 业 申 请 , 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 , 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3、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问 2:我 符 合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资 格 , 但 我 在 港 毕 业 已 多 年 , 我 可 否 申 请 回 港 工 作 ?答 2:不 论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何 时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 均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回 港 工 作 。问 3: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后 , 是 否 只 准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回 港 工 作 一 次 ?答 3:非 本
4、 地 毕 业 生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回 港 工 作 的 次 数 不 限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即 使 曾 根 据 这 安 排 来 港 就 业 并 其 后 离 港 , 亦 可 就 这 安 排 再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问 4: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是 否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答 4: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例 如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 学 位 教 师 教 育 文 凭 等 。 问 5: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仍 未 在 海 外
5、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是 否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以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5: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a) 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b)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海 外 是 指 中 国 内 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6、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以 中 国 护 照 来 港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问 6:我 欲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但 我 以 学 生 身 份 留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而 我 仍 未 知 道 能 否 毕 业 , 我 可 否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答 6:有 意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明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免 院 校 的 担 保 申 请 延
7、 长 其 学 生 身 份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绩 公 布 。 来 自 内 地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而 其 他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则 可 向 延 期 逗 留 组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表 格 ID 91 号 及 带 备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问 7:我 已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在 这 段 期 间 我 可 否 就 业 ? 答 7:获 准 以 学
8、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问 8:在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期 间 , 我 可 否 离 港 ? 答 8: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非 内 地 学 生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内 地 学 生 在 离 港 前 ,
9、 应 先 透 过 受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延 长 赴 港 签 注 的 有 效 期 , 他 们 亦 应 在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申 请 手 续问 9:在 获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9: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仍 未 获 颁 授 毕 业 证 书 , 他 们 可 根 据 院 校 发 出 的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 问 10:在 未 获 签 发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10、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10:倘 若 没 有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 有 关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将 没 法 获 得 处 理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在 收 到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后 , 才 可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审 核 申 请问 11:入 境 事 务 处 怎 样 审 核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这 项 申 请 资 格 ?答 11: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该 职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 、 职 责 的 复 杂 性 等 因 素 对 申 请
11、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问 12:如 果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只 能 觅 得 短 期 工 作 ( 只 有 数 月 的 聘 用 期 ) , 他 能 否 获 准 逗 留 12 个 月 ?答 12: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批 准 回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人 , 只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不 论 其 聘 用 期 的 长 短 , 也 可 留 港 1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逗 留 条 件 及 回 港 逗 留问 13:我 辞 职 后 , 可 否 继 续 留 港 ?答 13:根 据 非
12、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换 言 之 , 你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并 找 寻 工 作 。问 14: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返 港 ?答 14: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没
13、 有 改 变 下 及 其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详 情 请 按 此 。 根 据 其 他 政 策 计 划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问 15:我 是 根 据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我 的 居 留 身 份 有 否 因 上 述 安 排 被 取 代 而 有 改 变 ?答 15: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已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14、五 月 十 九 日 被 取 代 , 惟 已 获 准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人 士 的 居 留 身 份 并 没 有 改 变 , 他 们 仍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在 下 次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批 准 后 , 他 们 便 成 为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详 情 请 参 阅 答 16 。问 16:已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批 准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否 受 惠 于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答 16 :已
15、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已 取 代 的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如 他 们 没 有 打 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无 须 即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惟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他 们 不 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上 述 在 港 工
16、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随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可 获 延 期 在 港 逗 留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并 可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自 由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问 17:我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正 在 港 就 业 , 我 怎 样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答 17 :在 答 16 所 述 正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17、 地 毕 业 生 可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a.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b.香 港 身 份 证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号 ;d.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批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另 须 提 交 毕 业 证 明; 及e.i.已 转 换 雇 主 :ID 990B 和 载 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D(C) 991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ii.没
18、 有 转 换 雇 主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延 长 逗 留 期 限问 18: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答 18: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19、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如 你 以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身 份 留 港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b.香 港 身 份 证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d.i.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及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ID 990B 和 载 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D(C) 991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ii.在 没 有
20、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问 19: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答 19: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回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21、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a.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b.香 港 身 份 证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d.i.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ID 990B 和 载 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D(C) 991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ii.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问 20:我
22、的 受 养 人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答 20: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留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a.申 请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c.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d.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及
23、e.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号 ; 及 表 格 ID 481B 号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 。问 21:我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手 续 ?答 21:你 可 亲 身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亦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问 22:如 果 我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时 正 失 业 , 我 会 否 获 批 准 延 期 留 港 ?答 2
24、2:在 提 出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时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 无 论 是 应 届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证 明 会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或 已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申 请 可 被 拒 绝 。内地人才引进计
25、划概 览本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人 才 的 需 要 , 提 高 香 港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 , 以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 、 文 化 、 体 育 , 以 至 饮 食
26、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问 1: 本 地 公 司 希 望 透 过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聘 用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应 怎 样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答 1: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及 ID 990B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收 发 小 组 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入 境 事 务
27、大 楼二 楼入 境 事 务 处问 2: 怎 样 索 取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 答 2: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本 网 页 下 载 :.immd.gov.hk/chtml/id990a.htm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及.immd.gov.hk/chtml/id990b.htm ( 由 聘 用 公 司 填 写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香 港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使 领 馆;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28、 办 事 处。问 3: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需 要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答 3: 有 关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 可 参 阅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即 ID(C) 991(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91( 英 文 版 本 )。问 4: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及 补 交 资 料 ? 答 4: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邮 寄 或 直 接 递 交 香
29、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通 知 雇 主 申 请 档 号 。 若 雇 主 日 后 需 要 补 交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而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接 受 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雇 主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注 明 申 请 档 号 。 根 据 此 安 排 , 雇 主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资 料 。问 5: 我 的 公 司 是 新 近 成 立 的 , 因 此 未 能 出 示
30、 公 司 年 报 或 业 绩 报 告 等 文 件 , 公 司 应 提 供 甚 么 文 件 以 证 明 需 要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作 为 先 遣 人 员 , 以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答 5: 你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ID 990A 及 ID 990B , 并 同 时 提 供 你 的 业 务 开 展 计 划 及 相 关 文 件 。 若 你 能 证 明 有 关 计 划 可 以 促 进 香 港 经 济 长 远 发 展 及 创 造 本 地 就 业 机 会 , 而 受 聘 的 先 遣 人 员 又 合 乎 输 入 内
31、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能 会 获 准 来 港 短 期 工 作 。 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留 港 处 理 公 司 业 务 。问 6: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甚 么 措 施 方 便 雇 主 提 出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 答 6: 如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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