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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x

1、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总17页)安卫字20105号转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统计报表。附件: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二月一日抄送:县计生委安远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共印30份江 西 省 卫 生 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我厅制

2、定了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二O一O年一月七日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江西省境内出生的婴儿,

3、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生厅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

4、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二)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3),到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三)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

5、则上按照年度、季度计划执行。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计划,市卫生局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计划原因。省卫生厅根据超计划原因和向卫生部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第八条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设区市卫生局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卫生厅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表4)。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指定人员分别管

6、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第十一条 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7、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章 首次签发第十四条 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五条 签发机构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工作。第十六条 签发机构接生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分娩信息(附表5),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采用打印机打印方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能够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第

8、十八条 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

9、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第四章 补发、换发与报废第二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一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刊登原出生医学证

10、明申明作废的报刊;(三)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11、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第二十五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第二十六条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

12、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第二十八条 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与编号应当登记,并逐级移交至省卫生厅集中销毁,报废数量与原因应当报卫生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

13、医学证明,严禁伪制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签发机构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填写内容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鉴定。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发生地所在设区市卫生局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告省卫生厅。第三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规定,禁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或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

14、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填报单位(盖章): 证件种类年度计划(套)第一季度计划(套)第二季度计划(套)第三季度计划(套)第四季度计划(套)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表2-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本)年度 第 页 序号领取时间母亲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编号领取人身份证号领取人签名签发人签名附表2-2:出生医学证明换/补发登记表年度 第 页 序号领取时间母亲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出生证编号新出生

15、证编号换/补发原因领取人身份证号领取人签名经办人签名附表3: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填报单位(盖章): 申领日期申领单位数量(套)起止编号(含字母)领证人签名发证人签名附表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报表年度: 年上一年底库存数(1)当年申领数(2)当年使用情况当年年底库存数(15)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6)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废证数合计(14)首次签发数(3)换发数(4)补发数(5)小计(6)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小计(9)因打印或填写错误数(10)遗失数(11)其他原因数(12)小计(13)注:本统计表的出生医学证明

16、数量为内芯数量,单位均为“枚”。表中逻辑关系:(6)=(3)+(4)+(5);(9)=(7)+(8);(13)=(10)+(11)+(12);(14)=(6)+(9)+(13);(15)=(1)+(2)-(14)。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表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产妇姓名住院病历号接生单位新生儿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乡出生孕周 周健康状况良好 一般 差体重 克(g)身长公分(cm)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接生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备注:新生儿姓名母亲信息姓名年龄国籍民族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父亲信息姓名年龄国籍民族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领证人姓名与新生儿关系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领证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注: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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