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下载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键入文字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文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既应当根
2、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也被称为 无过失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1键入文字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1 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约责任曾经展开了广泛的争论。直到 1999 年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第 104 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3、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 4.我国海商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分则中运输合同的规定来说,是一种特别
4、规定。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原理,海商法有规定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那么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本文仅就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一孔之见。二、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1. 当前关于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当前,我国关于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主流观2键入文字点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首先是过错责任。但海商法规定,由于船长、船员等承运人受雇人的航海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按照我国法律
5、的规定,受雇人的过失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船长、船员的海上过失也是承运人的过失。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该负赔偿责任。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特殊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因此,承运人过错责任原则有了一种例外情况。所以说这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完全的。应该说这种不完全性的理解还是比较直观的。那么,承运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又在哪里呢?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的责任体制上主要参照了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下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承担责任基础的规定。2.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基础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规
6、定在第 4 条第 1 款,其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不适航导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均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不适航是由于承运人未谨慎处理所致。3也就是说,承运人仅对由于其未尽合理谨慎使船舶适航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同款还规定,承运人若想对因不适航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责,他要举证证明他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即证明在使船舶适航上他没有过失。据此规定,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在适航义务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过失责任原则。但时,如果是由于承运人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能享有免责。但是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有两种,除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外,还有妥善、谨慎照
7、料货物的义务。4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2 款规定,除第 4 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到妥善、谨慎的积载、搬移、装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3键入文字货物。海牙规则第 4 条中与第 2 条有关的是第 4 条第 2 款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的规定。这就是说,在照料货物的各个环节,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其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他都要负赔偿责任,只证明在照料货物的各个环节上没有过失是不够的。这显然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海牙规则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并不是单一的。对适航义务来说,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对照料货物的义务来说,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严格责任原则
8、。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和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立法主旨。那么,参照了海牙规则的我国海商法又是怎样一种规定呢?3.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前面提到,我国当前的主流观点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除航海过失免责外,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这种观点的依据,我们首先看一下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 47 条和第 48 条的规定是翻译了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1 款和第2 款的规定,即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和妥善、谨慎照管货物的义务。 5我们看到,对这两个义务,我国海商法都是使用了妥善、谨慎的字样,因此学者认为,这两项义
9、务都是无过失义务,并由此认定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观点还有待商榷。4键入文字首先,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像海牙规则第 4 条第 1 款那样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船舶适航仅负过失责任。6在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损失承担何种责任并不明确。研究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摘要:主要通过明确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法律依据,根据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抢险救灾任务法律适用中出现主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从完善抢险救灾条例、明确军队紧急处置权、运用军事租赁方式筹集救灾物资等方面提出了问题的解决途径。关键词: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抢险救灾是我军担负的多样化军事任务之一,军队作为抢险
10、救灾任务中的突击力5键入文字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我军参与的几次大规模抢险救灾行动来看,尽管军队抢险救灾已经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但是抢险救灾法律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一些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军队抢险救灾实践中的一些常见涉法问题规定不明,使得军队的相关行动缺乏法律依据。缕清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让我军在抢险救灾行动中得到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军队在抢险救灾行动中的突击作用。一、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法律依据我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有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1、其中 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即是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宪法依据。国防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 现役军人应该发挥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4 条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在宪法和国防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 2005 年 6 月 7 日颁布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条例规定了军队在抢险救灾任务中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指挥协同、物资装备
12、保障、费用承担、奖励抚恤等内容,是我军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具体法规依据。6键入文字二、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法律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军队抢险救灾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综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法律适用中出现最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程序启动方面规定不明确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以各级政府请求为主要形式,以主动施救为必要补充。军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在地方政府未来得及请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实施抢救行为,同时向上级报告。但是条例对于哪些情况属于部队可以主动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并没有做具体
13、的细则规定,使得部队不好把握。由此带来主动采取行动情况下的军队后勤保障、救灾费用承担、军人合法权益维护等问题无法明确。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军队主动参加抢险救灾的条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2.军队参与灾后重建任务方面规定不明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预案中,都将军队的职责7键入文字任务规定为应急救援和处置,而不是预防和恢复重建。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的任务作了适当拓展,规定军队在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但是条例对军队协助重建的条件、标准、时间节点、费用承担等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使得部队参与重建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费用来源。3.军队参与抢险救灾训练组织问
14、题规定不明确条例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应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但是军队的性质、驻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各不相同。训练演练具体由谁组织,哪些部队有必要开展训练,预案的制定是否应与地方政府救灾预案联动等问题都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范。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省军区系统、各驻军部队都有一些自己的应急训练方式和经验,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如果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在面临大规模的抢险救灾任务时,容易产生各行其是,协调困难的情况。抢险救灾立法应适当汲取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在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经费保障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将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训练组织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15、 4.军队的紧急处置权设定不明确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为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重要财产,部队时常会面临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此处置措施可能会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处置权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但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是否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何种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8键入文字中遇到紧急处置情况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5.军队抢险救灾行动中的征用问题规定不明确抢险救灾任务往往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部队预有装备物资一时很难满足大规模救灾任务的需要,在灾区临时大量采购又很不
16、现实。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容许国家和军队有过多的反应时间,就会产生须紧急征用民用装备、物资、房屋土地的问题。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2 条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条款。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以发布动员令为前提的国防征用外,涉及军队征用的只有戒严法第 19 条第 1 款,该条款规定了执行戒严任务的解放军现场指挥员的临时征用权。抢险救灾条例并没有对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面临的紧急征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6.军队抢险救灾行动中的军事交通问题规定不明确国防交通条例规定军车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规范则规定,对有交
17、通违法行为的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然而作为交通部门主要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具有 优先通行权 的只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并未将军用车辆列入优先通行车辆范围。军队执行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尚需要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任务不属于战时,但是任务的紧急性决定了优先通行权会影响9键入文字任务完成的速度和质量,这一点在法律上应得到明确和统一。三、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1.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如上所述,抢险救灾条例在程序启动、参与重建、训练保障、费用保障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程序启动中军队主动救灾
18、的条件、标准和事后授权程序的规定;军队参与重建行动中各层级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救灾行动与重建行动的界限划分,军队参加重建的必要性标准制定;军队参与救灾训练的军地联动,预案编制和费用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使作为军队行动具体法律依据的抢险救灾条例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2.在军事法律法规中补充抢险救灾条款抢险救灾不是我军的主要职能,但近几年来军队执行此类任务的频率越来越高,军队作为抢险救灾行动中突击力量的地位已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任务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规范军队内部行为的法律也需要对这一任务的执行情况作明确规定。例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
19、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等相关军事法规中增10键入文字加相应参加抢险救灾条款,同时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已有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确保抢险救灾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套,使其环环相扣、互为支撑,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军队抢险救灾法律制度体系。对现行法律应进行专项清理,补充和完善,使之保持法律的一致性。调整好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使其在调整对象、内容上互相衔接、避免重复交叉或冲突。相关推荐关于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其次,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承运人在照料货物的各个环节的责任基础在海牙规则下是严格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再次,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明确的规定,
20、但这似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注意。我国海商法第 46 条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7在该节中,唯一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是第 51 条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承运人责任期间,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其可以免责事事由造成的,他都要负赔偿责任。这种规则原则显然是严格责任原则。11键入文字再次,海商法第 51 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免责事由对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8即非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咋一看,在该条款下,承运人可以通过主张对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没有过失而免责。但和海牙规则的规定相对
21、比,我们发现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海牙规则中的实际表述是其它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失的原因造成的 。9也就是说,承运人若想援引该项免责,要证明的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另有原因,只不过对该原因的发生承运人没有过失。这里并不要求承运人去证明他没有过失。这种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意外事故。据此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该条规定也应该采取类似的理解,即承运人在援引该项免责时,不能通过证明没有过失免责,而是必须证明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实际原因。最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除非海商法另有规定,海商法中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规则原则也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在海商法中我们并没有发现这
22、样的规定,相反,海商法第 46 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因此,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综上,我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仍然是严格责任原则。只不过在这种严格责任原则之下,由于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更多的免责事由,甚至包括过失免责,但这都不影响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12键入文字三、一点建议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承运人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但没有规定承运人已经谨慎处理了但船舶仍然不适航时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按照海商法第 46 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该负赔偿责任,除非船舶的不适航可以归于海商法第 51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由此一来,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承运人适航义务失去了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在海商法中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与海牙规则相比,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中多加了一项规定,即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同时在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中少了海牙规则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由此使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使船舶适航义务与海牙规则完全不同。建议在日后修改海商法时,在第 47 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对经谨慎处理后的船舶不适航不负赔偿责任。以上即是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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