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制度 第一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有经审批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有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若因规程措施拖延而影响生产,视其影响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二条:规程措施的编制由技术科根据计划、工程和接续情况,提前给施工单位技术员安排和布置,并书面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图件:1、 技术科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放线图。2、 地测科提供地质说明书、意想剖面图、水平截面图、矿区资料等。掘进规程提前半个月提供;3、 通风工区提供:通风系统图、预计瓦斯涌出量、防尘系统设计图、
2、安全监测安装设计等;4、机运科提供:供电系统图、提升设备布置及选型设计等),5、以上资料和图件必须在开工之前10天提交给施工单位技术员,每拖延一天罚款10元,若因未按时提交给施工单位技术员而造成影响生产,视其影响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条:作业规程,石门揭煤措施至少提前工作面开工时间5天制定出来,其它措施必须提前开工时间2天制定出来,便于施工单位按规程措施要求做好开工准备。每拖延一天罚款10元。 第四条:规程措施的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特殊情况由分管业务科室安排其它技术员编制。第五条:由技术科编制的措施有,石门揭煤措施(通风工区负责提供通风系统图、瓦斯压力测定参数及曲线
3、图、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参数表,地测部门负责提供钻孔施工成果图表)。第六条:由通风工区编制的措施有:采、掘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 管理措施。第七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分管业务科室要及时安排施工单位技术员制定补充措施,若因补充措施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生产,按第1、2条规定处罚。 第八条:凡因规程措施不及时到位而影响安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所有规程必须每月复审一次,由技术科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批准,复审意见必须逐月附在其相应的作业规程中,并贯彻传达。 第十条: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
4、、工程设计概况 、地质说明书 、掘进施工技术要求 、掘进施工方法及工艺 、循环作业图表、劳动组织及经济指标 、通风、瓦斯、煤尘及防灭火(并附有通风系统图、瓦斯治理措施、瓦斯监测安装图、防尘管路布置图) 、掘进施工服务系统(附有供电系统图及说明,压风系统图及说明,运料系统及要求,排水系统、通讯系统) 、避灾路线 、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质量管理,文明生产管理,顶板管理,放炮及支护管理,“一通三防”管理,运输管理,扒斗机管理,临时停电停风管理,局扇临时停送电管理,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及防爆管理等。 、会审意见(含复审意见) 、贯彻签名记录 第十一条:回采作业规程编制内容 、概况(工作面位置关系、煤质及煤
5、层赋存情况储量、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瓦斯情况等) 、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 、生产系统(运煤系统、运料系统、供电系统、通风、防尘、防灭火、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系统、避灾路线等) 、循环作业图表及劳动组织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落煤、运煤、支护、移溜、拉转载机、通风、 瓦斯、煤尘、防灭火、防治水、电器设备、特殊支护、防片帮、支架防倒、预防冒顶、过断层、补采、过中间巷及四叉门、小绞车的使用等) 、规章制度(交接班、工程质量验收、敲帮问顶、巷道维护、机电设备维修、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液压支架维修、打眼放炮等) 、“一通三防”管理专项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十二条:规程措施由各分管业务科室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分管副总主持。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否则,每次罚款50元,参加会审的人员应是各单位主管科(区)长或主管技术员,不得派实习技术员或没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单独参加会审。 第十三条: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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