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外派人员各项费用补贴标准外派人员:1、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原招聘录用地以外的地点工作 3 个月(含)以上的;2、上述人员须持录用地户籍或已在录用地购房;3、非上述情况须在人事异动时,本人提出经部门及人力资源总监共同确定,方可享受(事后提出须经总裁批准);4、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5、如户籍或长住地不在招聘地,视具体情况由部门及人力资源总监共同审批。1、交通费用补贴:公司原则上给予外派人员报销每月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乘坐标准按出差费用报支规定,范围内按实报支,超出部分自理。2、租房补贴:A、员工被派驻在外(3 个月及以上),且在某一地点工作 10 天/每月以上的,
2、应按本规定在当地租房,特殊情况须经总裁批准。B、公司可给予派驻在外工作人员最高 15 天的找房期,分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本规定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最高期限。在 15 天内住宿费按出差规定给予报销,超过此期限,按本规定执行。 C、外派人员的住宿若由分公司租房解决的,应符合本规定标准,特殊情况由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抄送人力资源中心;分公司总经理费用由总裁批准。若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租金超标准,超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D、为便于外派人员的生活,可由分公司协助寻找钟点工,费用由本人支付。E、各分公司视实际情况可租用一间二室或三室房,作为总部或其他分公司短期派驻使用,分公司行政部作为租用房的管理者, 应保证在前
3、一人离开后及时更换日常住宿用品,保持清洁,以保证后来人员能立即入住。以降低公司出差成本。F、 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包括分公司租用的公用房)G、分公司代租房内生活用品及相关水电等费用可由总公司负担。3、餐费补贴:A、享受外派补贴费用的人员,如分公司提供免费午餐,可享有。如分公司以现金补贴的形式发放,则不可享受。B、餐费补贴一律按驻外实际天数计发。4、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的 70%(最高可报销 500 元/月,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5、级别界定:参照外出报销、补贴规定之划分;6、上述人员若由公司解决交通、住宿的,不享受上述第 3、4 项补贴。7、每月伙食补贴和住房补贴凭相关发票报支;如不能提供相关发票,个人所得税自理。8、补贴表:住房标准月外派补职务级别特区县、县级贴省会地级市市2200 元/副总裁2500200015001000月1800 元/总监级200016001200800月1500 元/副总监级15001200800500月1200 元/经理级1000800500300月1000 元/经理级以下80060040020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