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4 ,大小:26.69KB ,
资源ID:2282485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282485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各单位年初工作会议上要 有计划生育相关内容,要与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每年与各单位、各有关部门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单位与 基层车间(科室) 、有关部门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 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等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本单位人 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厂规民约或职工 公约,依法与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及个人,杜绝违法生育情况的发 生。第十一条 各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划生 育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2、工作。及时贯彻执行上级计划生育法规 政策和各种会议精神;随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当好 领导的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 计划生育工作;每季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宣传员例会;检查指 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劳动、房产物业、医疗卫 生、计划、财务、宣传、教育、团委、女工等部门要履行好 本部门职责,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各负其责,统筹解 决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宣传员直接管理和服务于育龄群众,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认真学习、 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3、加强对育龄群众的教育、 管理与服务。严格履行职责,搞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 殖保健工作,及时上报人口信息变动情况,组织育龄妇女查 体,开展好药具使用及产后、术后随访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 向单位领导和计生办汇报、处理,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目标的完成。第十四条 积极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 制、服务体系,善于运用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 服务等综合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形成依法管 理、职工自治、 优质服务、 政策推动、 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第三章 晚婚晚育、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鼓励职工群众晚婚晚育、少生优 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

4、满 23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妊娠生育第一 个子女的为晚育。(一)要求结婚者,必须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到医院进 行婚前查体后,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单位保卫科证明 其户口的实际出生年龄,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本单位计 划生育办公室出具婚姻预约证明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民政 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二)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 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怀孕后三个月,需到女方所 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 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 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 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 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 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 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

6、庭无子女的;(十一)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 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 第二个子女。第十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 25 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 30 周岁。第十八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办理生育 证时应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二寸近期 合影照片;(二) 双方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 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再婚者, 须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7、(调解书);(五)第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六)具有特殊情形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证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在妊娠前到女方单位计 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 见,确认符合条件,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集团公司计划 生育办公室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符合生 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及时告知不批准 生育的理由。第十九条 在执行生育政策中,就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 规定:(一)收养子女不得违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夫妻双方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子女的,女方须年满 30 周 岁以上,经公司及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由所在单位 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8、,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批准并办理 公证抱养手续后,方可允许收养一个子女。未经批准私自收 养子女的,以违反计划生育论处。(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 法( 2002 年第 7 号令)要求执行。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 公室统一审核、集团公司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 查体初筛,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 学鉴定,做出符合二胎生育标准的鉴定结论后,方可生效。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 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 定。经各级鉴定小组确认其父母患有遗传性疾病

9、或其他疾病 不宜再生育的,应劝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得按其它 关于生二胎的规定批准生育二胎。(三)“井下矿工”主要指从事井口以下采矿、 掘进、搬运、 巷修作业等工种的一线生产工人。中止井下作业一年以上 者,连续工龄应重新计算,已安排了二胎生育,又要求到地面或从事其它工作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予批准(四)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重新组合家庭后, 只留下一方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 遇;再婚夫妻一方有两个 (含两个 )以上子女的 (包括收养子女 在内 ),另一方初婚从未生育过的,也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制度和二胎 审批制度,二胎生育必须持有生育证方

10、可怀孕生育。(一)由省内迁入我公司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一胎生育 者到本单位免费领取或换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二 胎生育者到本单位办理或换发生育证。(二)由省外迁入我公司的已婚育龄妇女已办理生育证 件的,须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验证。迁入前已怀孕, 符合生育政策的,到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换发证件。迁 入后未怀孕的,按集团公司相应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户籍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应查验并 留存“新生儿备查联”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凭证 ,对无手册、 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凭证的,必须告知计生部 门,并要求其尽快补办有关证件。第二十二条 职工群众涉外生育,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

11、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 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第四章 优生优育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 搞好优生优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素质。 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实行婚前健康查体,普及优生 优育知识, 加强妇女五期 (青春期、新婚期、 孕产期、育儿期、 更年期 )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确诊患有可能 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 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 计

12、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 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违反生育政策怀孕 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第二十七条 各医疗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 育技术、妇幼保健、优生咨询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 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开展孕期检查、随访服务、孕前管 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持证流引产审批制度。持有手 册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怀孕后需终止妊娠的,须由 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引产审批手续。需要9-引产者,必须到公司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医疗机构在提供

13、服务时必须查验其流引产许可证明。第二十九条 严格依法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 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时,应当查 验孕产妇手册或者生育证 ;发现无手册或者生 育证的,应当立即告知有关计生部门。第三十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行为。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与医疗服务人员搞 好配合, 搞好长效避孕节育全程服务, 使群众满意率达 95% 以上。医院对育龄妇女所患疾病情况要做出明确诊断,不能 做出明确诊断的要做好转诊服务,确保诊断无误。对因病暂 时不适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由接诊医生出具证

14、 明,并加盖计生专用章。医院出具证明要有登记,每次证明 有效期为三个月。 对查出的疾病要明确诊断, 积极指导治疗。 多次治疗效果不佳,不适应放环的,应有接诊医生、专业主 任等三人以上会诊签字后出具证明。单位计生办按时进行随 访,把随访的情况详细记录在生殖健康档案中,记录档案要 妥善保存。第三十二条 开展好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生殖健康 档案。积极开展不孕不育症的普查普治,建立健全不孕不育症档案。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及肿瘤的防治工作第三十三条 认真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指 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 措施。已婚育龄妇女顺产产后三个月、剖宫产产后六个月应 该落实以放

15、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再婚不符合 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也要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 孕节育措施。育龄妇女需要取环时,必须由医生提出诊疗意 见,由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签字盖章取环许可证明,方可 进行手术。第三十四条 孕环情监测。负责本单位所辖已婚育龄女 职工、无业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和生殖保健查体 工作,积极组织落实到人。原则上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 女职工每年 B 超查环查孕 1 次;对特殊人员以及使用药具的 育龄女职工每年 B 超查孕 2 次。对放宫内节育器 1 年内的育龄妇女均按术后 1 个月、 6 个月的要求督促其进行检查;对即将到期、已经到期或宫内 节育器下移的育龄

16、妇女要积极督促更换;对于脱器的育龄妇 女要积极倡导落实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第三十五条 对应使用药具人员及时纳入药具管理。首 次使用药具的,当月随访两次,以后每月一随访,对使用药 具重点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并认真填写随访记录;对新婚自 愿晚育的夫妇于结婚当天、产后育龄妇女满 28 天、人工流 产术后满 10 天及时送药具上门。尤其是对流动人口、特殊 人员、药具失败人员、有明显副反应等特殊人群,要实行重 点随访指导,确实做到因人而异、分类随访,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随访指导率 100% 。第三十六条 建立药具管理工作制度。设避孕药具保 管帐、避孕药具发放分户帐等相关帐、表、药具专用橱 柜,保证药具库存

17、量; 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发现不合格药具, 及时填报药具质量信息反馈表 ;各种报表项目齐全、数 字准确、上报及时、存档条理。第三十七条 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认真审查申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 建立病残儿医学档案, 鉴定结束后, 要将病残儿家庭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鉴定结 果真实可靠。第五章 流动人口及特殊人群管理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逐步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 单位负责、 居民自治、 社区服务” 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第三十九条 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育龄人员,不论是否 流出,均纳入特殊人员管理,加强随访和查体工作。第四十条 辞职、辞退、开除、除名、待岗及

18、退休、内 退、退职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 续时,要劝其将户口迁出,户口不能迁出者要签订长期计划生育合同,明确担保人第四十一条 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按照健全网 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社区服务 体系建设,明确社区各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职能,充分 利用社区资源,实施资源共享,完善以社区为载体的计划生 育服务体系,形成相应的自治管理服务系统,层层签订协议 书,逐级落实责任,发挥网络的链接作用,环环相扣,不留 空档,做到一月一清理,一月一例会一月一报表,形成居 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网络。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计生协会第四十二条 深入

19、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在广大育龄群众中普及国情国策、 人口理论、 晚婚晚育教育, 利用人口学校开展好“五期”教育,重点抓好新婚孕产期育龄 群众的培训,提高应知应会率。第四十三条 按照中宣部、国家计生委等十部委及省市 有关通知精神, 扎扎实实地开展“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建设文 明幸福家庭”和“宣传教育进车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四十四条 强化计划生育舆论宣传。利用多种传媒重 点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利用元旦 春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 例颁布实施月、 “5.29 ”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世界人口日等 时机,组织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更

20、新、充实计 划生育宣传牌版、橱窗、宣传栏、大型宣传画、标语;积极 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第四十五条 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完善协会组织网 络,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时总结协会工作, 部署安排协会工作任务,搞好为育龄群众的生育、生产、生 活服务, 开展好“生育关怀行动”,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计划生 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七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六条 男女双方同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除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婚假 14 日;若只有一方达到晚 婚年龄,则双方均不享受增加婚假的待遇。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 (顺产 90 日、难产 105 日)外,增加产假 60 日,并给

21、予男方护理假 7 日。增加的晚 婚假、产假、护理假,凭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晚 婚、晚育、 护理假通知书, 视为出勤,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后, 按集团公司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但做到晚育的,也可享受增加产假的 待遇。第四十七条 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所在单位填写独生子女 申请表,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 10 元,由独生子女父 母单位各负担 50%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 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岁止。独生子女奖励费来源,从

22、职工福利 基金中列支。父母一方为集团公司职工另一方为集团公司户口的无 业家属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职工一方全部承担;公费出国 留学、带工资上学或因故死亡、停薪留职人员,其独生子女 奖励费由原工作单位分担;如遇丧偶、离婚、判刑等情况, 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二)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凭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已办理生育证 在退出育龄期前未提出自愿放弃二胎生育者,不享受独生子 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三)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分房等方 面,同等条件下,对晚婚、晚育、独生子女户应体现优惠政 策。

23、第四十八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 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第四十九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待遇规定(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五天,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 一天。(二)男扎休息七天,女扎休息二十一天。(三)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一个月。(四)人工引产休息一个月,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 天。职工做男扎、女扎、放 (取 )宫内节育器、皮埋及因带环 意外妊娠施行人工流 (引 )产手术的,在规定的假期内按出勤 对待,工资、奖金待遇不变。如遇特殊情况,由医

24、师决定, 其假期按病假处理。放(取)宫内节育器、实施绝育手术及 流引产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未经公 司医院检查、诊断和本单位计生部门同意,自行流 (引 )产的以及离婚后流 (引 )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子女,而自愿只 要一个子女的夫妻 (女方须三十周岁以上 ) ,所在单位要给予 鼓励和表彰,一次性奖励可掌握在 5000 元以内。已办理了 二胎生育手续,又退回生育证不再生育的,可退还全部 独生子女奖励费,并继续享受原有的独生子女待遇 (不再另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

25、光荣 ,停止凭证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追回 已领取的各种奖励。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予 以关心、支持和爱护,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按集团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励。凡被国家计生委、省 委、省政府授予全国或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荣 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 以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 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 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 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

26、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给予以下处理。(一)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 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 期未补办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照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 子女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 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 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 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条例 第

27、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 养费。(三)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 二个子女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条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二胎有关生育政策,但女方初育不满 25 周岁, 女方再育不满 30 周岁的,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 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照条 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含第三 个子女 ),按照 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

28、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 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生育者,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外,违法生育第一胎 ( 包括违法抱养子女 ) 的给予双方“警告” 行政处分; 符合生育政策而提前生育第二胎的, 给予双方“降 职或撤职”行政处分; 违法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的, 是双职工 的,给予一方“待岗察看”,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单职工的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凡受“降职”及以上处分的, 不得提职晋级,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是党、团员的,给予相 应的党纪团纪处分。违法生育者, 其孕期、 产期检查、 住院等一切费用自理, 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任何待遇。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 人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六条 对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而私自收养子女 的,视同违法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及其生母,违 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对出现违法生育和未达到计划生育指标 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按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任书考核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