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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1、北极地区的陆地部分已经被加拿大,丹麦,芬北极地区在现行国际法上可以划分为上述八国的陆地领土,其陆地领土所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未被上述区域所包括的公海部分,唯一的例外是挪威所属的斯瓦尔巴群岛.自俄罗斯在北极海底插旗后,国际政界,学界和环保主义者为缓解北极冲突竞拟良策,较为普遍的是建议按照南极条约的模式谈判签署一个北极条约.所谓南极模式,主要指领土冻结和非军事化.但笔者认为,南极模式北极化是行不通的,原因如下:第一,所谓的北极地区和南极条约制度中规定的南极地区不一样,并非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而仅仅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地理概念,它和南极地区的*收稿日期:20090318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

2、金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O8BFXO81)作者简介:刘惠荣(1963一),女,山东济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研究.1920年斯瓦尔巴群岛条约一方面承认挪威对该地区充分和完全的主权,一方面明确了各缔约国国民自由进入,平等经营的权利,形成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并且规定该地区为非军事区.1最大区别是,南极地区是陆地,并且是地球上现存的唯一一块无主地.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南极条约体制,冻结了国家对南极的主权主张,并在该条约体制下有限度地利用南极并对南地,岛屿主权领有的前提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将区域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

3、架和公海.八个国家对陆地和领土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斯瓦尔巴群岛例外).简言之,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地位在现行国际法制度(领土主权和海洋法)即可确定,而南极地区则需要特定条约制度来调整相关国家的利益.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广泛运用于北冰洋,有些条款,如公约第234条对冰封海域的管理规定,就是专为北冰洋地区而设计该条款主要内容是针对沿海国对冰封区域的环境保护.第三,北极地区的许多双边或多边协议也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影响.例如,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就是参照公约制定,海洋法的原则在原则,放弃已经基于海洋法而享受的权利,去接受新专属经济区冻结起来,让渡于国际社会重新分配.非

4、但如此,当前北冰洋各国考虑的是如何扩张大陆架到350海里处乃至更远.第四,南极模式的另一个内容非军事化,在北极也不太可能成为现实.今天的环北冰洋地带,已经密布核武器,是全球军事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北极地区的国际条约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及其它有关人类共同利益的诸多问题,环境问题经影响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其自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就是国际法体系中出现了很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规则,这被西方国际法学者称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frag所涉及的诸多国际条约在条约的主体,适用范围,条约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分别在不同层面上规范人类在北极的活动,形成了条约的冲突,明

5、显地体现了国际法的这种不成体系的原则.二,与北极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现阶段很多国际条约环境保护条款与北极有关,或者适用于北极地区.最主要的包括斯匹次卑尔根条约(以下简称斯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此外,还有许多关于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目前还不存在一个专门为保护北极环境制定的律支持,如公约,防止海域污染的保护条约等,但是这些法律文件没有一个是专门针对北极整个环境污染问题所做出的,大都为解决在全球出现的环境问题而制定,在治理北极问题时从中寻找相关文有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其所规制的环境领域具有针对的环境问题中,北极还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如气候变暖问题).这些条约虽然从一定

6、程度上对保护北极环境有所帮助,但是很少考虑到北极的原始生态环境和对破坏的承受能力与地球上的其它区域相比要更加脆弱,同样的污染对北极地区的影响要比对世界其它地区的影响要更加严重这样一个特殊情况.目前对北极较有针对性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大气和气候的国际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保护.(一)适用于北极的国际环境条约1,保护大气和气候的国际环境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2,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公约的特别及一般性规定,防止船源污染的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

7、约,伦敦公约,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与管理协定.3,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二)专门性的北极环境条约及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沿海国有权制定和执行非岐视性的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冰封区域对海洋的污染,这种区域内的特别严寒气候和一年中大部分时候冰封的情形对航行造成障碍或特别危险,而且海洋环境污护和保全2直接和北极相关的国际环境法主

8、要是以北极国家为主制定的保护北极物种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北极有丰富的物种,北极熊,海豹,各种各样的候鸟等.为保护这些物种,许多国家参与制定了一系列条约,旨在保护北极物种,遏制在开发北极过程中对北极物种带来的伤害,保护北极生态平衡,保护北极环境.这些条约和协议,按照保护对象的不同,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关于保护候鸟的协议:1974年美日关于保护候鸟协议,1936年墨西哥与美国保护候鸟协议,1916年美英(加拿大)保护北极亚北极候鸟协议,1926年苏联和美国签订的保护北极候鸟及其生存环境协议.2,关于保护北极哺乳动物的条约:保护毛皮海豹条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北极熊保护协议.这些都是多边条

9、约,参与的国家较多,以及2000年美国,俄罗斯养护和管理阿拉斯加一楚科奇北极熊数量协定.另外,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是由八个环北极国家之间合作,于1989年由芬兰发起的,1991年在芬兰罗瓦涅米召开的第一届保护北极环境部长会议上作为宣言通过.此宣言制定了一项联合行动计划,在这项联合计划中,极地八大国要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以确定污染源,污染途径,以及污染的影响,并共享数据.优先治理的污染为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石油,重金属,放射性以及酸化引起的污染.而且,北极国家同意对开发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以及降低污染物对北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另外还包括特殊关照传统的和文化的需求,当地居民与土

10、着居民的价值观和习惯等.从上文对和北极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总结可以看出,虽然各国际条约也都覆盖到了北极,但由于北极地区所有的陆地被八个独立的在北极拥有领土的国家控制着,各国政治独立导致了这建立关于环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例如1911年,美国,俄国,日本和英国共同签署了一项关于保护海豹的条约,以及1973年由加拿大,丹麦,挪威,是基本上类似的专门针对保护北极环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并不常见,并且形成的条约的约束作用也只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由一系列的软法(即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组成,例如I991年签订的北极环境保护宣言和1991年正式签署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共区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1、但是由于这些条约的约束力有限,导致其适用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三,北极的环境法律冲突及其在国际法中的解决途径(一)北极环境法律的冲突问题1,条约冲突北极地区涉及诸多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条约的主体,适用范围,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国际法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有关于条约冲际法文件采用的是广义的界定,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国际法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中,采用的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冲突概念,即两种规则或原则表明对一个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的情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o条的标题是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下列各项确定之,采用的都是比较宽泛的标准.因此,广义而言,如果

12、一项条约的规定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另一项条约规定的违反,或者一缔约国无法同时满足两项条约中规定的要求,就可以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冲突问题,主要涉及到缔约国的不同以及在1920年斯约缔结时由于尚无大陆架的概念,因此在其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条约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周边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从而产生的争议.2,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环北极国家尤其是其中在北极有领土的国家,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在制定和北极相关的法律时,一般都会突出本国的主张,维护本国的权益,而这些法律往往会和国际法上各国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规则发生冲突.北极法律秩序中针对某一领域多个条约同时适用的情况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会存在,斯

13、约自1920并未规定有效期,何时失效取决于缔约国的协商一致.而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迄今已有155个缔约国,是最具普遍性的关于世界海洋事务的国际公约.同样,除非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废止或以新个条约将同时存在,条约的冲突也将长期存在.(二)条约冲突的传统解决方法在北极环境法律3问题中的局限传统的条约法原则和国际法相关原则在解决北极法律冲突中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对于基于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所制定的沿海国特别法律,就不能定性为和国际法相冲突,而应视为一种特条约冲突的规则或方法.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体系整合原则,特别法原则,后法原则,等级原贝0.另外,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和国家间的协也有

14、一定的局限性,即忽视了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缘起于北极国际法体系的零散性,缺乏权威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欲寻求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的进一步解决,还是需要再引入新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三)国际法不成体系:剖析和解决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的新思路现代国际法体系充满了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甚至是双边性的体系,小体系和小小体系.5存在于这个体系内部的各种规范和制度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结构上的有机联系,它们互相冲突,彼此矛盾,就像堆积在一起的玻璃碎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种现象称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这些冲突导致了在适用国家法规则方面的困难,使国家可能遇到必须遵守相互排斥的义务的情况,从而引起国家责任与

15、国际争端.国际法从其产生就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不成体系性也不是现代国际法才有的结构特征,国际社会是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高度分权的平行式社会,没有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的存在.国际法以平权社会为基础,依国家同意而产生,不存在具有等级结构的统一立法机制,各种立法活动相互独立,体系结构缺乏统一性,规范的重叠与冲突现象难以避免,不同规范间的关系由于缺乏权威界定而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成体系是国际法体系的固有的结构特征,但只是在国际法发展越来越多样化和扩展的条件下才凸现出来,并成为影响国际法适用效力的严重问题.对于一个本身就是无组织的法律体系来说,它的内部协调性往往是与其体系的膨胀,规范的增加成

16、反比的.现代国际法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在国际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世界不同区域层次上形成大量的诸如国际环境法这样的次级法律体系,即国际环境法本身有一整套有序的行为规则,程序规则和定位规则,它为事实关系的特定领域构4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法律圈子,因此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自足制度o6(P202)自足制度的大量出现,意味着某些部门性或区域性的国际法制度实际上已经是,这种小范围内的统一性,却带来国际法在大范围内的不成体系性.造成国际法不成体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北极环境法律冲突实际上是国际法不成体系性在北极明显的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性,同时国际法不成体系也揭示了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的原因.1,对北极影

17、响比较大的公约,斯约,北极国际科学委员会章程(八国条约)和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等,各自的订立主体,缔约目的,适用范围等均不同,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过和其他条约的协调一致问题以及统一问题,因此在实行中必然会在交叉管辖的领域产生冲突.2,北极本身就是一个多维的国际法规制对象,涉及到海洋,环境,资源,科研等诸多不同的国际法领域,因此国际环境法,海洋法,斯瓦尔巴群岛特殊制度这几个在国际法层面都具有自足性(selfcon-tained)在其中交叉纵横,都在发挥作用.3,北极缺乏一个权威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发挥立法作用,各种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律法规令出多门,目的手段各异,而各国的专门立法也缺乏国际组织的监

18、督与制约,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势必在不同国际环境法规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中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从而导致不同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冲突.4,北极国家组织建立了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而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利益需要,可以在不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情况下,与任何其他国家一起变更相互间已有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先订规则与后订规则之间的冲突.另外,代表国家参与不同北极地区环境法律规则的为者受其自身所从事领域局限和所代表国内利益集团的牵制,往往以不同法律文件间的冲突和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不连贯和相互矛盾为代价,在可争辩的具体问题上保证最大可能满足他们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19、.可见,不成体系并不是一个新现象,由国际社会的结构所决定,国际法本身就是一个无组织的法律体系.5,围绕北极产生了诸多全球化问题的出现,例如北极作为极地的全球公域性质,上文所述的北极不同于南极的特点(为主权国家包围,中间为国际海域),斯瓦尔巴群岛明确主权,权益共享的模式,海冰融化带来的新岛屿的出现,新航道的出现,这些对这些新问题所制定的国际法规则,从产生就具有不成体系性.随着北极海冰融化和其他环境变化,各国对北极的深入探索和开发能力的加强,北极的国际环境法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伴随着各国的争议,新的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国内有针对性的立法还会出现,北极的法律将进一步复杂化,多样化,北极的法律冲突在很长

20、一段时间内将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也就成为解析北极法律问题的理论工具.(四)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法不成体系是国家法固有的缺陷,是由产生和适应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本身的结构特点决定把握恰恰是正确认识北极国际法问题的特殊性从而寻找正确解决道路的开始.我们要因势利导,利用国际不成体系这一特性探索一种解决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使之成为对于国际法来说虽有不成体系性,但自身又具有自足性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又存在不同维度的各种不成体系的条约群,国际环境法,海洋法,群岛法都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且和谐相处,这些制度虽然具有自足性,但不应当彼此孤立,这里面需要做的最主要的工作在于北极路

21、在于建立一种原则,将各个法律部门联系起来.纵览目前能够解决北极相关争端的法律文件和各国的执行情况,公约是平衡各签约的北极国家之间利益的最有效的途径.在目前的争端中,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都已批准了公约.作为公约的非签约国,美国在面对日益激烈的资源争夺中,大约国的地位实际上是妨碍了美国保护它的海洋利益.为了保护本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各国都开始重视公约,并期望从该公约中寻找到能够支持本国主张的法律依据,以赢得在国际法院审判中的有利地位以及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笔者认为,应从海洋法出发,以公约为基点,创立专门针对北极的海洋法原则,并且使该原则能够覆盖到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等多个领域.公约已经广泛

22、运用于北极,有些条款的主要主体是一片由主权国家领土环绕的海洋,因此,北极问题实质上是海洋问题.虽然相关国家都认可公约作为解决北极问题的出路,但各国却根据本国利益对公约等条约进行任意解释,而且公约本身亦存在缺陷.我们应当对其相关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可以从冰封区域特殊制度出发,争取针对北极的情况创设一系列新的专门制度来解决北部分,公约还需要解决和其它条约的冲突问题.可见,北极的条约冲突远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四,结语2008年5月2729日,北极沿岸国家丹麦,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和挪威五国代表在格陵兰岛的伊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伊鲁利萨特宣言,五国在宣言中声明,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建立一个新的

23、广泛性的国际法律制度来管理北冰洋.它们的这一态度对于今后北极治理将有重要影响.宣言指出,海洋法赋予了北冰洋沿岸各国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大陆架边界划分,海洋(包括冰封海域)环境保护,航海自由,海洋科学研究及其他的相关事务.以海洋法为主体的法律框架为五国和其他使用北冰洋的国家提供了有效管理的坚实基础.五国表示,他们将恪守这些法律框架,有序解决任何领土或海域权力交叠产生的纠纷.宣言产生之后,世界目光将聚焦于围绕海洋法的博弈.参考文献:1KlausTopfer,UNEP,JacquetineMcGladeEEA,Arcticenvironment:EuropeanperspectivesR,Envi

24、ronmentalissuereportNo38,2004.2Verhaag,MelissaA.,Itisnottoolate:theneedforacomprehensiveinternationaltreatytoprotecttheArcticenvironmentZ,Georgetow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Review,2003.r3DonaldR.Rothw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ProtectionoftheArcticEnvironment-R,The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Apr.,1995.4王秀梅.试论国际法之不成体系问题兼及国际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2):30.53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EJ.国际法论坛,2007,(1)1139.6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Z,1982,Vo1.1.责任编辑:周延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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