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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Word格式.docx

1、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

2、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

3、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

4、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

5、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6、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

7、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

8、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

10、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

11、(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

12、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

13、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

14、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

15、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

16、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选举前20天公布

17、;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

18、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

19、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

20、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

21、、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

22、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

23、: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占4/5以上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

24、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

25、、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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