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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

(三)法的渊源

10.分类: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

(1)正式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授权;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生效

(3)立法权限的分配: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

●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

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

13.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

(2)空间效力:

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

(3)时间效力:

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

(四)法的宏观结构

14.法律部门:

(1)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

(2)公法、私法、社会法:

●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

●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

15.法律体系:

(1)构成:

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

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五)法的微观运行

16.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合法性:

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意志性: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必定体现国家意志;

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

(3)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

●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4)主体:

个人、法人、国家

(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17.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竞合

●构成竞合的条件:

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

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

●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

(2)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法的运行

(一)立法

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

(1)提案:

●向全国人大提:

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

●向常委会提:

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

(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

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

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

●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

●列席问题:

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

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

●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

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

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

●征求意见:

议案应当公开;

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3)表决:

单独表决(有分歧);

合并表决(同类事项)

(4)公布:

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

19.法律审批与备案

(1)备案程序:

●法规:

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规章:

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

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常委会:

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

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

(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

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

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

(1)被动审查:

●对象: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申请主体:

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

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

●分送:

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

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

●专委会审查:

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

制定机关反馈—>

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

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

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

(2)主动审查

(二)法的实施

21.执法

22.守法

23.法的监督

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法适用的目标

●可预测性:

形式法治的要求

●正当性:

实质法治的要求

(2)法适用的步骤:

●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

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

●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

●推导:

法律论证必不可少

(3)内部证成:

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

(4)外部证成:

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

25.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

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

成文法国家采用

(2)归纳推理:

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

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

(3)类比推理:

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

(4)设证推理:

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

26.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定义:

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

●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

●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

(2)解释的种类: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

●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申请主体:

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解释主体、公布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内容:

法律本身具体含义;

新情况的适用

●效力:

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

(2)司法解释:

●解释主体:

最高法、最高检

●备案:

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

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3)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4)地方法规解释:

●法规本身:

省级常委会解释

●法规具体应用: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三)法的演进

28.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根源:

●经济根源: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

●阶级根源:

阶级的产生

●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

(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国家的产生

●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29.法的发展:

(1)法的移植:

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

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2)法的继承

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

(1)法的意识:

稳定、连续

(2)意识的分类:

法律心理;

法律思想体系

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2.法的现代化:

(1)现代化的标志:

●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

●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内发型的现代化:

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

●外源型的现代化:

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

(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

●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四)法与社会

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法与科技的关系

(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

●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

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

(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

(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

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

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宪法学

三、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概述

35.宪法的基本思维:

(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

(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本质:

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

(4)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

有宪法典;

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

●不成文宪法:

没有宪法典

●刚性宪法:

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

●柔性宪法:

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

36.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

(1)我国宪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

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

●对领土的效力:

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

●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没有明确规定

●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

(2)宪法的一般功能:

确认、保障、限制、协调

38.宪法宣誓:

(1)宣誓主体:

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

一府两院任命的人

(2)组织机构:

●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

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

●两高:

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

●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工作人员

(3)方式:

●单独或集体宣誓

●挂国旗或国徽

●奏唱国歌

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

(1)宪法规范:

●根本性:

不规定具体的事项

●最高性

●纲领性:

规定对未来的追求

●稳定性

●原则性:

只规定基本原则

(2)宪法规范的分类:

●确认性规范:

宣言性规范;

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

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

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义务性规范: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程序性规范:

国家机关活动程序

(3)宪法渊源: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4)宪法结构:

(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

(2)序言:

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

(3)正文:

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4)附则: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5)宪法的历史发展

40.宪法的修改:

(1)修宪权:

专属全国人大

(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

(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

(4)修改程序

(5)修改制度:

●主体:

全国人大

●提案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1/5的代表

●通过:

2/3以上通过

●公布:

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

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

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

(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

积极保护

(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

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42.宪法的实施:

(6)宪法实施的种类:

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

(1)宪法的特点:

●只对总体进行评价

●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

43.宪法的解释:

(1)代议机关解释:

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

(2)司法机关解释:

不告不理,附带审查;

美国

(3)专门机关解释:

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

(4)我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

44.宪法监督:

(1)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2)监督方式:

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

(7)违宪制裁:

撤销、改变法律

四、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45.人民民主专政

(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

(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46.我国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社保医保劳保;

计生人才秩序;

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

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51.我国的选举制度:

(1)选举的普遍原则:

●年满18岁;

中国公民;

有政治权利

●精神病人有选举权

●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

●选举的平等原则

(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3)秘密投票原则:

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

52.直接选举:

(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

●任命:

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

●领导:

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

(2)选区划分:

每个选区1~3名代表

(3)选民登记:

●期限:

长期有效,及时更新

选举前20天公布;

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

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

(4)提名候选人:

●提名:

10代表;

党派、社会团体

●差额选举:

4/3—2倍

●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

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

(5)预选

(6)当选:

过半投票,得票过半

(7)罢免:

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

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8)辞职:

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

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

(9)不选:

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

53.间接选举:

(1)主持组织:

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

(2)提名:

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

6/5—3/2

(3)当选:

全体代表过半数

(4)确认效力:

主席团确认

(5)罢免:

●提出:

1/10代表、主席团提出;

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

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

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

(6)辞职:

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

(7)补选:

可等额选举

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

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

(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

(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56.单一制的原因:

(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57.行政区划的权限:

(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

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

(2)国务院:

省界划分;

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

(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

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

(4)省级政府:

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59.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不包括民族乡

60.自治机关:

人大、政府

61.政府首长:

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62.人大:

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63.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执行权:

经制定机关批准;

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

(3)治安权:

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

(4)变通执行税收权:

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

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

(5)开支自主权:

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

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

(6)对外贸易权:

国务院批准

(7)财政自主权

(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全国人大:

设置特区;

决定制度;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基本法;

不做修改的发回权;

法律实施权;

紧急状态

(3)国务院:

外交防务;

任免(澳门检察长);

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

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

(2)行政管理权

(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66.特区政治体制:

(1)特首:

●定位:

任期五年,连任一次

●任职条件:

40岁;

住满20年;

中国居民

●行政会成员:

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

●廉署、审计署

(2)特区政府:

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

(3)立法会:

外国居住权限制;

●产生:

香港全部选举产生;

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

●职权:

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

财政权(要备案);

监督权;

香港的同意任免权

(4)特区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

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

●法官任免:

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

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

(5)特区法律体制

(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

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

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1)基本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

(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

特区法院自行解释

(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

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

(5)特区提案的程序:

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

(六)基层群众自治

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

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

(1)村委会:

建置:

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

组成:

3-7人有妇女;

任期三年可连任

选民资格:

18岁;

本村人;

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

异议:

20日公布;

公布5日异议;

收到3日决定

选举:

过半投票,得票过半;

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

罢免:

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

过半投票,过半通过

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

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村民会议:

召开:

过半成年人;

2/3户代表

职权:

审议工作报告;

变更撤销决定;

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

(3)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占4/5以上

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

(4)民主管理监督:

村务公开:

一般事务季度公开;

财务按月公开;

涉及利益随时公开

监督委员会:

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

近亲回避

70.居委会:

(1)建置:

区级政府决定

(2)公约:

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

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

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

(2)效力:

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

(3)基本权利的限制:

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

(4)人权与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

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

(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

72.基本权利的类型: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自由

(4)人身自由:

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

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

(6)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六、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

(1)对内责任:

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

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2)对外责任:

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全国人大

74.全国人大:

(1)职权:

●修改宪法:

1/5代表、常委会提议;

2/3全体代表通过

●监督宪法: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人事任免:

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改变、撤销预算;

审查批准发展计划;

批准省级建置;

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

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监督权

(2)会议制度:

●召开:

每年一次;

2/3代表出席;

主席团主持

●临时会议:

常委会、1/5代表提议

●预备会议:

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主席团:

主持正式会议

●举行方式:

一般公开举行;

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

●列席:

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

(3)工作制度:

●提出议案:

●提出质询案:

1个代表团、30代表

75.全国人大常委会:

(1)组成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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