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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Word文档格式.docx

1、第四条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每年度区级财政安排 2200 万元,实施限额使用,统筹实施。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 区经信委负责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申报材料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提出分配计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资金支出情况、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 效进行分析。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组织项目验收,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及预算管理,对资金的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工业经 济转型升级项

2、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抽查。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七条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引导扶持智能制造、扶持中小微企业贷 款、推进节能降耗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基 本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工业信息化、提升企业家素质等方面进 行奖励扶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 以及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一)“小巨人”引导扶持政策(1)工业企业综合十强奖励。对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和工业入库税收(权重各占 50%)综

3、合排名全区前 10 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奖励企业工业十强奖杯一座和企业负责人大金牌一块。(2)“小巨人”增幅奖励。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 10 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20%以上、开票销售 1 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30%以上、开票销售达 5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4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 5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20% 以上、税收入库 1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25%以上、税收入库 5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4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以上所有金牌不重复奖励。(3)“小巨人”进档奖励。对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实现 50 亿元、30 亿

4、元、20 亿元、10亿元、5 亿元、1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三年内(不含考核年度)退出后恢复进档的不予奖励。(4)新进规上工业企业奖励。对当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首次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 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当年首次由规下转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 3 万元。同时享受其它进档奖奖励。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二)智能制造引导扶持政策(1)对于企业当年购入 5 轴以上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单价 50 万元以上)的,经确认后,给予 2%的专项补助, 单个企

5、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2)鼓励创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市智能制造试点工程、市智能制造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认定为省优秀示范智能车间、省示范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三)中小微企业定向贷款扶持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银行当年新增规模超过 2 亿元的,当年每新增 1 亿元奖励 5 万元;担保公司当年为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新增担保超过 2 亿元的,当年每新增担保 1亿元奖励 5 万元。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四)节能引导扶持政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节能

6、降耗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当年已经竣工投产正常运行,技术设备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煤改电、煤改气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节能量在100 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和节能量经第三方检测认 证或检查确认的,按投资额和节能量综合奖励,其中节能投资额 按 2%给予奖励,节能量按每节约 1 吨标准煤给予200 元奖励(最高补助为 20 万元。第三方由区经信委、财政局共同委托,审核费用由区财政在节能专项资金总额中统一支出)。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重点耗能企业当年完成能源审计的奖励 2 万元

7、,对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评价的奖励 4 万元,通过国家批准资质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8 万元。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五)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当年销售超过 200 万元且在两年内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每件奖励不超过 5 万元(每个产品只奖励一次,销售名称与鉴定产品名称必须完全一致,2016 年及以前鉴定过的产品不再享受政策),每个企业最多奖励 30 万元;对获得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市级奖励 1 万元、省级奖励 5 万元、国家级奖励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分别奖励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对新增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

8、5 万元、10 万元。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六)基本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引导扶持政策。(1)机械、汽车产业当年技改投入项目,对经相关部门备案 或核准,本年度竣工验收并形成销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名列 全区本产业前五位的企业给予奖励,根据全区当年申报总数按比例(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进行奖励,总金额 20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企业,根据全区当年申报总数按比例(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进行奖励, 总金额 80 万元。(2)加快智能机器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机器人产品,立项后按计划进度进行,经用户试用,并通过经 信部门参加的产品鉴定

9、,按照研发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应用机器人替换用人岗位的企业进行奖励, 购买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 20 万元/台(其中机器人本体价格不低于 10 万元/台)或购买单台机器人不低于 10 万元/台, 凭购买合同(或设计方案)、发票和当地政府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申报(名称必须一致),根据全区当年申报的购买机器人的总金额按比例(不超过 50%)进行奖励(该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以上奖励与其他条款不重复奖励。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七)工业信息化扶持(1)企业购买用于管理、研发、生产、智能仓储、智能物 流等软件投入在 20 万元以上,按照投入额的 1

10、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2)当年每获得一个由行政机关授予的信息化方面(包括两化融合、三网融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息化、电子商 务、工业设计、重大信息化、信息消费应用等)示范和试点(试 验)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国家级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市级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3)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 根据全区当年申报数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该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4)对当年首次经省认定(评估)的软件企业,奖励 5 万元;对新增省、国家重点规划布局类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江苏省金慧奖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 ITSS 认证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350 万元。(八)企业家素质提升引导扶持政策凡参加经信委或与组织部联合调训的企业负责人,国内高校 进修、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与资格认证通过的分别奖补 5000 元/ 人。本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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