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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占有Word下载.docx

1、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乙不是占有人。甲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4】甲有某宝石,价值

2、不菲,交给乙鉴定,乙在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惟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古董一事毫不知情。一般而言,若无占有意思,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乙死亡时,丁即取得该宝石的直接占有,丁虽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丁成为宝石的占有人。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古董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一版

3、)第116页)。4体素的认定。两个层次。首先,应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判断谁是占有人,是何占有。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

4、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2)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旅客登上飞机后发

5、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3)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例5】甲在机场候机

6、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6】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7】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乙的行为构

7、成盗窃罪。 【例8】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注意与【例6】的区别)。 【例9】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 【例10】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

8、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 (20042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答案】A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9、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20052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答案】B A. 侵占罪 B. 盗窃 C. 诈骗罪 D. 金融凭证诈骗罪 (20062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A.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

10、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 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 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是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 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

1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20072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挡开动,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 构成侵占罪既遂 C. 构成盗窃罪既遂B. 构成侵占罪未遂 D. 构成盗窃罪未遂 (20082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 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12、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20082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13、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0092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BCD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侵占罪 D. 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20102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答案】ABCD A. 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 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 甲

14、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 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20112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 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 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 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 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子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20122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答案】A A.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

15、钱藏匿 B.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

16、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在甲

17、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

18、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 【特别提示】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应作不同处理。(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2)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

19、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

20、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

21、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例3】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由于丙不是马的质权人,丙没有拍卖、变卖该马的权利。但是由于丙是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马的质权人),丙享受善意保护,丙出卖该马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假想的质权),即使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甲也不得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只能要求丙返还现存

22、的不当得利)。 【例4】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和【例3】一样,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即使是真正的质权人,对质物也不享有使用的权利。丙使用该马拉货并将马累死,就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之范围,就此不能享受善意保护,甲有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甲对丙也享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权利)。 【概念辨析】 【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丙

23、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呢,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

24、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见【例5】);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见【例6】);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见【例7】)。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乙为直接占有。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由于甲

25、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分类的用处: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8】)。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

26、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9】)。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

27、间接占有人。 【例10】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

28、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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