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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外经销商作为协议.docx

1、网外经销商作为协议许可网外经销商作为直营店协议序 言协议双方:(以下简称双方)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组织和存续的中外合营企业。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号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直营店),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组织和存续的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供应商所代表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根据广大用户的愿望和需求,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通过有效的网络组织销售及维修服务这些产品,以达到最大程度满足用户的目的;鉴于供应商根据市场的发展需求和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规划的原则,按照标准要求发展一家上海大众网络外经销商(以下简称“网外经销商”)作为直营店,使

2、之在供应商规定的责任区域(见第一部分第一条第八款定义)内销售合同产品,同时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做为上海大众特许销售商服务窗口的延伸;鉴于网外经销商希望作为供应商的直营店并成为供应商的网络组织成员,愿意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经营,并与供应商一起共同实现上述目标。鉴于供应商许可直营店通过与供应商指定的上海大众汽车特许销售商(以下简称“销售商”)建立合作,由销售商向有特定合作关系的直营店供应合同产品,并授权直营店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并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同时对直营店进行考核、监督来维护其品牌形象;为此,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第一部分 协议基础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的

3、术语的含义如下:1. 网络组织: 与供应商有合同关系的所有销售零售商和维修站,在一定场合下,也可被分别或总称为“经销商”。2. 3. 销售商: 是指与供应商有特许合同关系的,被供应商授权销售合同产品和为合同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并在法律许可和供应商书面授权的条件下,提供包括二手车经营业务的销售零售商。4. 5. 销售商: 是指经供应商许可,与直营店有特定合作协议关系的销售商,在本协议中特指:6. 名称: 7. 直营店:即销售商经供应商许可,按照供应商规划原则,在销售商难以覆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空白区域所设立的,为销售合同产品并可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的销售和维护保养点,是销售商服务窗口的延

4、伸。本协议特指的是:8. 名称: 9. 合同车辆: 是指在本协议附件三中所列出的所有车辆的总称。10. 11. 合同产品: 是指在本协议附件三中所列出的所有车辆、零配件和附加件的总称。12. 13. 售前: 是指销售商在销售合同车辆过程中将车辆交付给最终用户之前的售前质量检查。14. 15. 责任区域: 是指本协议附件四载明的,由供应商指定的、 直营店被供应商授权可以为合同产品提供销售和服务的区域。16. 17. 经营管理指导方针: 由供应商不时制订和提供的,网络组织成员依照本协议的要求必须执行的,与网络组织成员的日常业务行为和经营管理有关的,即时有效并不时修改和补充的文件及手册。部分内容见附

5、件一。18. 19. 直营店运营标准: 是指附件二指明的,由供应商不时制订和提供的,直营店依照本协议的要求必须执行的,与直营店的日常业务行为和经营管理有关的,即时有效并不时修改和补充的文件及手册。20. 21. 担保条款: 在合同车辆随车所附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注明的,与合同车辆质量担保的范围和方法有关的条款。22. 23. 法律: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权机关颁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总称。除另有约定外,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24. 25. 一级标识: 包括中文招牌、英文招牌、灯箱指路牌、司徽、旗标上墙旗标直营店旗标小时服务旗标、授权牌。26. 27. 二级标

6、识: 包括室外导向牌、二手车业务分类牌、二手车区域指示牌、台牌、办公室铭牌、维修车间铭牌、展厅区域吊牌、室外铭牌。28. 第二条协议宗旨根据本协议条款、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直营店运营标准的约定, 供应商特此授予直营店在责任区域内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并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的权利。直营店所被授予的权利,须在其符合本协议条款与附件要求的条件下行使。第二部分 直营店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第三条 直营店的行为准则1. 直营店须获得上海大众品牌销售的政府许可。2. 3. 直营店应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在责任区域内销售合同产品、进行合同产品的营销活动及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活动。4

7、. 5. 直营店为达到上述要求,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据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供应商不时制订、修改和补充的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直营店运营标准。6. 7. 直营店作为一个独立合同方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本协议之任何约定均不在直营店和供应商之间构成任何雇主与雇员、或委托人与代理人、或联营、或合伙之关系。直营店无权以供应商的名义行事。特别是直营店不能在其企业名称中或其企业的法律登记名称中使用大众汽车、大众、上海大众、上汽大众、上海汽车工业和合同车辆的名称及其中英文缩写。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直营店企业名称中和或企业法律登记名称中仍包含有上述禁止使用名词的,必须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

8、办理工商等法律登记将这些禁用名词从中删除。8. 9. 直营店只能从销售商获得合同车辆,并且接受供应商和或销售商对其销售合同产品、为合同车辆提供规范的维护保养服务的管理与培训。10. 11. 根据直营店运营标准中所要求的企业形象和设施的标准建设相关的设施,并保持设施良好的外观形象。12. 13.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以外的企业或个人。14. 15.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擅自将合同车辆中的任一车型出售给用户作为出租车使用,否则引起的一切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直营店负责,包括免除供应商和或制造商质量担保的责任。直营店应确保向购车用户通过合同提示本款的存在

9、。16. 17. 直营店保证根据本协议之要求,在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车辆时,签订由供应商所提供的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18. 19. 直营店根据本协议之要求承诺,在车辆销售给最终用户交付前,按照供应商的规范要求进行售前质量检查,即售前。除非供应商书面批准同意,未经售前检验合格的合同车辆不能交付给最终用户,否则直营店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0. 21. 直营店必须按照供应商不时制订的考核标准接受对其进行的考核和评估,并为供应商指定的考核和评估人员提供相应的材料和配合。直营店必须按照供应商不时修订的各项考核与评估标准不断提高和完善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22. 23. 直营店组织机构中的重要岗位人员和

10、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照供应商不时修订的直营店运营标准中的要求,接受并通过各项测评、培训和认证。24. 第四条 合同车辆的所有权保留第五条 通常只有在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下,销售商才向直营店交付合同车辆。如果作为例外情况下,直营店接收合同车辆后未付款、或销售商接受了直营店在发货后付款的要求,则已经交付给直营店的合同车辆、或直营店已获得合同车辆的提单而尚未提取的合同车辆之所有权仍然属于销售商,直到全部货款金额支付给销售商并可由直营店自由处置时为止。第五条 合同车辆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条件1. 未征得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直营店不得对合同车辆进行任何改动和改装。如果直营店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对用户已经购买后的

11、合同车辆进行了任何改动和改装,则一旦合同车辆发生了事故,除非直营店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不是因其前述改动和改装行为引起的,否则直营店都应对此行为和最后结果负全部责任。2. 3. 直营店应保证合同车辆随车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车辆所附具的文件要求相一致,不得自行减少或增加合同车辆随车物品。4. 第六条 质量担保1 直营店在其与最终用户签订的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中,应当涵盖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条款,直营店须向最终用户告知制造商提供的质量担保的存在与具体内容。2 3 直营店有责任在销售商指导下妥善处理合同车辆用户关于质量的各类投诉。对于因销售合同车辆引起用户对合同车辆的质量争议,直营店须对供应商

12、尽到配合、合理应诉、证据提供和为供应商积极抗辩的义务。如因直营店原因导致供应商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供应商有权通过取消对直营店的授权并向销售商或直营店追索相关损失。4 第七条 市场推广、传播和促销 直营店不得进行与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供应商、制造商和合同车辆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不符、或有损于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供应商、制造商、网络组织和合同车辆形象的各类市场推广活动。第八条商标与标识. 为确保合同车辆形象在全中国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直营店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责任区域内使用供应商指定的、受保护的商标和标识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直营店须在其所有与合同车辆相关的商业活动和广

13、告促销活动中,按照供应商不时制订的准则使用和展示受保护的商标和标识,包括在标志及在其它促销材料上和在其营业场所内。直营店应当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经营管理指导方针和或直营店运营标准的要求建立并维护其企业的形象和标识。2. 直营店只能以供应商规定的名称、商标和标识销售合同车辆。直营店不得自行添加任何其他名称、商标和标识,同时不得将供应商授权其使用的这些名称、商标和标识,使用在与合同产车辆非关联的任何商业活动、市场推广和广告促销活动中。3. 4. 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所有商标和标识以及合同车辆的名称均分别为大众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和供应商所专有。 直营店不得将上述商标和标识以及合同车辆的名称进行注册;不论注册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全部地还是部分地,也不论是单独注册还是连同其他词汇或标志一同注册。这种禁止也同样适用于以图形或拼音形式的标记或符号,只要其表示出与上述商标、标识和合同车辆的名称具有某种关联或近似,无论是否存在区别,直营店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同样,直营店不得将上述商标、标识和合同车辆的名称全部或部分地注册为自己的互联网域名。5. 6. 直营店同意,如果其已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与供应商的利益相冲突时,直营店将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把此域名转让给供应商或予以撤销。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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